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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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02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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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反洗錢監督報告行為, 有效防范客戶風險,增強風險控制能力,保證經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營業機構。第三條 開展反洗錢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合法審慎原則: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二)保密原則: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2、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它人員。(三)與司法及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四)應遵循“嚴格準入、重點識別、持續關注、詳細登記、及時報告”的原則,嚴格客戶身份識別。 第二章 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第四條 我行設立由行長任組長、分管行長任副組長,內控合規部、財會運營部、市場部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反洗錢辦公室,配備1-2名反洗錢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內控合規部。第五條 反洗錢3、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職責:(一)內控合規部門的職責負責對系統內執行反洗錢規章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制定反洗錢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和協調;負責組織員工進行反洗錢教育和培訓;負責反洗錢協查和登記。負責與人民銀行等機構的聯系溝通;負責及時了解和掌握系統內外反洗錢工作動態;負責向人民銀行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負責協助司法機關等執法部門依法對有關涉嫌洗錢的客戶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扣劃工作;負責反洗錢工作有關制度辦法的審查;指導制定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處罰辦法;負責完成反洗錢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對違反反洗錢規定行為須給予紀律處分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完成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4、作。負責我行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宣傳;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完成反洗錢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三)財會運營部、市場部的職責負責所轄機構反洗錢數據的監測、分析和應用;負責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宣傳與培訓第六條 我行營業機構應當開展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并定期對員工進行反洗錢知識培訓,使廣大員工掌握有關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第七條 培訓學習要有會議記錄和學習筆記,宣傳活動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與當年的反洗錢業務檔案一并保管,保管期限為5年。第八條 培訓時間安排和學習內容。 營業機構原則上應按月集中學習反洗錢知識,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反洗錢應5、知應會的業務知識及反洗錢新政策、新動態。第四章 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第九條 我行營業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和記錄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經營,資金往來,賬戶余額變化等情況,做到了解客戶。第十條 營業機構應嚴格按個人存款賬戶管理實施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賬戶并按規定手續開立、變更和撤銷賬戶。不得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賬戶、提供存款和結算服務。第十一條 營業機構應要求客戶認真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完整、清晰、準確的信息資料,必要時還應派人上門核實情況。第十6、二條 營業機構在為非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認真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在有關業務憑證的背面,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有關身份證明文件或影印件,作為業務憑證的附件一并保管。第十三條 營業機構在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業務時,不論是存款還是取款,都要認真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第十四條 營業機構在客戶開立賬戶時,要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關于賬戶開立的相關制度規定,對開戶資料按規定要求保管;在業務關系存續期7、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對于相關客戶資料要及時歸入會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第五章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業務的報告第十五條 以下交易特征屬大額標準:(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8、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可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一)10個工作日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人之間10個工作日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七)長期9、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10個工作日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10個工作日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F金收付明顯不符;(十)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10個工作日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十一)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十二)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十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可疑交易行為;(十四)各營業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它可疑交易行為;(十五)其他符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可疑交易行為。第六章 紀律和處罰第十七條 營業機構反洗錢相10、關人員應簽訂反洗錢責任狀,除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反洗錢工作信息。違反規定泄露反洗錢工作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分管領導,營業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紀律處分。(一)未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致使單位或個人憑虛假資料開立賬戶的;(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規定填寫開戶申請書,未按規定將存款人信息準確,完整地記錄,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確的;(三)未按檔案管理要求保管會計檔案,致使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丟失或不全的;(四)未執行反洗錢規定致使大額和可疑交易漏報的。第七章 附則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用語的含義如下:(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二)“頻繁”系指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每天發生并持續3天以上;(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規定的大額報告標準限額的金額。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內控合規部負責解釋、修改。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