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公司購物廣場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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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07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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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業公司購物廣場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股份制企業規范化的需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為加強公司內部的管理和監督,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審計工作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是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手段,是貫徹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保證企業內控制度的貫徹執行,確保公司財產的完整和維護股東權益的客觀要求。第三條: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直屬單位、部門及所屬的各子公司、2、分公司。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第四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在監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并配備專職審計人員。第五條:公司所屬各子公司,分公司設兼職審計人員在業務上受公司審計部指導,并在本單位經理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權。對公司審計部及本單位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熟悉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經營管理知識,應具備一定的審查、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違反紀律的給予行政處分。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3、不得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第九條:貫徹執行審計法規,辦理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第十條:擬訂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并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對本公司經濟活動中重大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和專項審計。第十一條:幫助企業完善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內容(一)審查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其真實性,對費用開支、成本決算、經營損益及債權債務進行審查。(二)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察。(三)審查各項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4、及其效益。(四)對企業各項資產狀況和結構、負債情況、償債能力、經營損益和利潤分配進行審計。(五)對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審查貨幣資金、財產物資、庫存商品等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是否完整,防止公司資產流失。(六)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七)進行經理、門店店長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審計。(八)審查資金的籌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產權是否明確,審查對外投資應分回的利潤是否及時收回入帳,股東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九)有關審計部門及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領導交辦的專項審計。第四章: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第十三條:在內部審計工作范圍內或根據有關審計部門5、及公司領導的指派,依法獨立進行內審工作。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中有權在被審單位進行下列活動:(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核實資金和財產狀況,查閱有關文件資料。(二)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三)對審計中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介紹情況,并索要證明材料。(四)向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五)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后續審計,督促審計結論的執行。(六)對設置障礙、阻撓、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影響或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封存帳冊、凍結資金等必要的臨時性措施,并6、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對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并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通報表揚。給予適當獎勵的建議,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在經濟上造成嚴重損失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審計工作程序分為四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或后續審計階段。第十五條:準備階段(一)確定審計對象。審計對象的一般依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有關審計部門部署,企業領導指派及審計部門經調查研究認為應該進行審計項目來確定。(二)擬訂審計方案。審計對象確定后,要組成審計小組,擬訂審計工作方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1、審計種類: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經濟7、效益審計、財務審計和專題(案)審計。2、審計方式:(1)送達審計。即: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將指定的有關表冊、憑證、帳簿、資料等送達審計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審計。(2)就地審計。即:審計部門指派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3)聯合審計。即:審計部根據審計工作量的大小及承受能力、時間要求等,報經主管領導批準,抽調公司內專、兼職審計、財會、業務等人員組成審計小組,由審計部門牽頭進行聯合審計。、計劃工作時間。審計部門在安排工作時,應定出具體的工作時間,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如需延長時間,須向主管領導申明理由,并經批準。、審計內容及審計范圍。即:明確是哪種性質的審計和審計哪一會計期8、間的哪些經濟活動以及相關的報表資料,帳冊憑證等。(三)常規審計在實施審計前三日,發出審計通知單,以便被審計單位做好盤點,核對帳目,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等準備工作。第十六條:實施審計階段(一)一般情況下,開展審計工作以就地審計為主,如遇重大事項,以聯合審計為宜。(二)進駐被審計單位后,召集財會、勞資、業務等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情況,對審計過的帳目、憑證、資料數據、必須做好數據記錄,作為編寫審計報告的依據。(三)向有關人員調查時,審計人員一般應有兩人以上在場,對作為證明材料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材料等,可以進行復印、復制、并要求有關單位簽證。第十七條:終結階段(一)審計工作結束后,由審計小組本著客觀、公正實9、事求是的原則,于七日內提出審計報告。(二)審計報告上報前,應將書面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如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內部審計部門提出復審的申請,超過十日則視為同意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按程序報主管領導閱批。(三)審計部門接到被審計單位復審申請后,經報請主管同意,于十五日內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審查的問題進行復核。(四)審計報告經征求意見,修改定稿后,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領導批復,起草審計結論和決定,經公司主管領導審閱簽發,以公司名義下達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執行。(五)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時,可在收到審計結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申訴,主管領導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應照常執行。(六)審計工作結束后,必須將每一審計事項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納整理,建立審計檔案,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考。審計資料歸檔程序是:1、審計結論和決定2、審計報告3、審計通知書4、審計記錄及原始資料5、其他材料第十八條:后續審計采取按半年進行,即對半年內進行的審計項目,進行依次綜合性的后續審計,逐個地并有重點的對主要項目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貫徹執行決定的情況。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公司所屬各子公司可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