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貨幣資金審批及銀行存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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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23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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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貨幣資金審批及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貨幣資金收支行為,保證其安全完整,依據國務院現金管理條例,人民銀行銀行資金結算辦法和集團資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直屬各部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項目經理部的貨幣資金管理。第四條 貨幣資金由公司計劃財務部、項目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財務統一集中管理,統一進行核算,并實行預算控制和授權審批,憑剛性預算支付,彈性預算應呈批。第五條 建立貨幣2、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出納人員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具體管理,對其安全完整負直接責任。會計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對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及結存負有監督和主管責任,項目經理部經理為該項目經理部幣資金安全第一責任人。第六條 嚴格錢、帳、物分管制度。出納不得經管除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外的帳薄登記和管理工作,不得兼任倉庫保管、材料采購和會計稽核工作,不得同時管理銀行票據和銀行結算印鑒,出納崗位實行定期輪換。公司、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全過程。第七條 出納憑手續健全,程序到位的合法票據辦理收付,手續不健全,票據不合法,程序不到位的支付,出納應拒絕辦理。第3、八條 出納和會計應共同做好貨幣資金的清查工作。第九條 出納每日下午下班前應編制貨幣資金收支日報表上報公司計劃財務部,由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匯總后報送公司領導和集團計劃財務部。第二章 貨幣資金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十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批權限:一、預算內支出由計劃財務部經理或分管領導審批,預算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總經理審批權限報集團審批;二、貨幣資金支付項目審批權限參照中工報銷審批流程和項目經理部成本費用申報及授權流程。三、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審批流程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越級審批。第十一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批程序一、支付申請(一)預算內先預付再報銷業務1、物資采購和固定資4、產購置,經辦人需提供訂單、采購合同、詢價比價單,固定資產及鋼制周材購置還需提供集團呈批件;應付分包工程款,經辦人需提供分包合同、工程進度確認單及集團呈批件;水電費需提供計算表及分割單;稅費需提供納稅申報表;規費需提供政府文件和繳費明細清單;差旅費預支應提供差旅派遣單;交際費預支,應提供呈批件和明細清單;其他預支應提供呈批件、合同、文件等相應依據;2、屬現金預支的,應填寫借款單,辦借款手續,屬銀行付款的,應填寫轉帳付款申請單和工程、材料付款審批單,辦理轉帳付款手續。(二)預算內先報銷再支付業務除提供第十一條(一)款資料外,物資采購和固定資產購置,應提供稅務發票、入庫單、送貨單、質量驗收單、材料采5、購付款審批表;應付工程進度款,應提供稅務發票、工程付款審批表;應付水電費應提供稅務發票、繳納稅費應提供繳稅憑證、繳納規費應提供政府稅務收據,其它支出需提供相應稅務票據并填填制費用報銷單。(三)預算外支出,應提供預算外資金審批表。二、支付審核(一)物質采購、固定資產購置和支付工程進度款,部門負責人應對收款單位及賬號與合同的約定是否一致,支付單據用途、金額和付款方式以及所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并簽字,成本控制部應對購置價格和工程形象進度發表意見并簽字,其他費用支出,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簽署意見;(二)業務分管領導審查并簽字;三、支付復核公司計財部管理會計或項目經理部核算會計應對審核后的貨幣資金6、支付業務進行如下事項的復核:(一) 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二)付款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全,報銷單據是否真實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是否與合同約定條件一致;(三)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業務分管領導是否簽字;(四)是否列入預算,預算外支出是否有呈批件;四、支付批準會計審核無誤簽章后,屬財務經理權限由財務經理批準,屬項目經理權限由項目經理批準,屬分管領導權限由分管領導批準,屬總經理權限由總經理批準。五、辦理支付(一)出納人員根據審批結果辦理支付;(二)出納人員對支付合法性,合規性負有再審核義務,對不合規單據有權拒絕支付。第三章 現金管理第十二條 公司現金開支的范圍如7、下:(一)職工工資、津貼及其他個人勞務報酬;(二)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三)出差人員必需的差旅費;(四)低于1000元的零星支出;(五)經批準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現金支付包括現金和網銀打卡支付,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以及超過1000元結算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確因特殊情況需用現金支付的,按公司或項目經理部規范審批流程辦理。 第十三條 單位收取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第十四條 收取的現金,必須及時交審核人員填制憑證入賬,嚴禁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支出現金時,必須經審核人員填制支付憑證,嚴禁“白條”抵庫,嚴禁挪用、借出現金,8、嚴禁用公款辦理銀行金卡業務。出納不得擅自將單位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第十五條 出納庫存現金限額公司和項目經理部分別為2萬元和1萬元,超過限額必須存入銀行,凡因超過庫存限額而造成損失的,由出納負責賠償;存入現金的設備必須是經過公安部門安全認可的保險柜。第十六條 存取現金1萬元以上必須有專人保護,嚴防搶劫。到銀行存取現金必須有專車接送,超過5萬元的現金支出應由保衛部派人押運。第十七條 出納人員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現金收付款業務;(一)收取現金時,必須使用驗鈔機檢驗鈔票的9、真偽,防止收取假幣,點驗完畢后才能讓交款人離開柜臺,同時在開具的現金收據或發票上加蓋“現金收訖”章。(二)支付現金時,應提醒領款人在柜臺前當面點驗清楚,大額現金的支付,出納應查驗其有效身份證件后再付款,防止冒領現金。同時在單據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并由收款人簽收。(三)支付工資、獎金、勞保、福利費以及對職工個人的其他費用只允許本人領款,不允許他人代領。(四) 支付差旅費、招待費時,報銷單據上報銷人和領款人必須保持一致,并由業務經辦人本人領款。(五) 支付企業外部個人的勞動報酬必須由勞務提供人直接到計劃財務部辦理簽字領款手續。(六) 與簽單掛賬單位的支付結算只允許采用轉賬支票或網上銀行的支付方式10、直接支付給對方單位對公賬戶。(七) 已開通網上銀行的單位,出納辦理現金支付業務時,原則上只許通過網上銀行方式支付;其它支付各單位應盡量采取開俱現金支票的方式支付現金第八條 每日終了,出納人員必須盤點庫存現金實有數,并與現金日記賬余額相互核對,確保賬實相符。若發現賬實不符時,要立即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及時查明原因,確認為短款的,應由出納個人賠償,長款應掛賬處理,不得以長款彌補短款。會計人員應當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盤點出納庫存現金,填制盤點表并簽字確認,核對現金明細賬的發生額及余額與現金日記賬是否相符,確保現金收支業務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完整性。第十九條,出納不準泄露保險柜密碼,不得隨意亂放保險柜鑰匙。11、未經財務負責人批準,不得將保險柜鑰匙交他人保管。如發生保險柜打不開或丟失鑰匙等情況,應立即報告財務負責人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第二十條 出納人員因崗位變動涉及保險柜鑰匙的交接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登記備案,并及時更換保險柜密碼。(。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第二十一條 銀行存款管理包括賬戶、收款、付款及余額管理 。應嚴格按照銀行賬戶管理管理法辦理開立、變更、注銷銀行賬戶的手續,依法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業務,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公司開立、注消銀行賬戶應報集團計財部審批,已設立的賬戶應報集團計財部備案。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項目經理部開立、注消銀行賬戶,須公司計財部審核集團計財部審批,12、已開立的賬戶應報公司計財部備案。第二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財務應指定專人保管銀行賬戶的有關資料,包括開戶許可證、基本賬戶管理卡、貸款卡等,并將復印件隨同銀行賬戶清單報送集團和公司計財部備案。第二十三條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第二十四條 出納要按照工作程序審核辦理各種銀行結算業務。采用網銀、電子匯兌及轉帳支票方式辦理付款業務,以網銀付款方式為主,辦理付款業務的經辦人必須是本公司的員工,采用支票方式付款時不得將支票直接交給對方單位的經辦人,簽發支票后應要求經辦人認真核對支票13、內容。第二十五條 出納簽發銀行票據時,必須嚴格審查發票、材料(工程)付款審批表上的收款單位與合同上的印章單位是否一致,經辦人不得無故變更收款人名稱,經辦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稱與發票和合同上的印章單位不一致時,必須同時提供經公司批準的委托收款審批表,否則,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第二十六條未開通網上銀行的單位,業務員因需領用支票,領用時必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領用人應事先填寫領用支票(付款)審批單,注明收款單位、開戶行及賬戶、用途、支票號碼、支票金額等內容,并簽字或蓋章;(二)2萬元以內由稽核會計審核,項目部經理審批;(三)5萬元以內的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四)5萬元以上的由公司審核,報集團14、審批。領用支票人員辦理完業務回到單位后,應持貨票和支票存根及時報帳,因客觀原因當日不能報帳的,最多不得超過3天。財務部門對領用的支票有權隨時督促報帳。第二十七條 公司原則上不辦理空白支票業務,如遇無法預計確切金額或者無法確定收款單位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空白轉賬支票的,必須按照如下程序辦理:(一)辦理空白支票時,申請人必須填寫空白支票申請表,注明支票用途、支票號碼、預計用款金額等內容,并由經手人簽字或蓋章;(二)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項目經理部財務審核;(三)2萬元以內的項目經理審批,2萬元以上的總經理批準。簽發空白支票時,必須填寫日期、用途和限額,注明本支票超過限額無效字樣,并在小寫金額處用人民15、幣符號封頂,加蓋印鑒。空白支票領用人應在當日之內將支票存根和原始憑證一并交回財務部門做帳務處理,遇到特殊情況當日報帳有困難的,最多不得超過3天。財務部門接到交回的支票存根時,要核對號碼,及時注銷。第二十八條領用支票人員必須對所領用支票妥善保管,不得隨便亂改。如一旦發現支票丟失被盜,應立即查找,及時向領導匯報,并向公司財務、保衛部門反映,迅速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向公安部門報案。第二十九條 按月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及時與出納核對。銀行存款余額不符時,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每月10號前應將上月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編制完畢,出納會計和財務負責人應簽字確認。第三十條 及時清理“未達賬項”。特16、別是對銀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達賬項”,同時要及時到銀行查詢,查明原因,進行正確處理。第三十一條 因經辦人員或銀行出納工作疏忽造成公司貨幣資金損失的,應由經辦人員或銀行出納人員負責追回、賠償。第五章 網上銀行管理第三十二條公司開展網上銀行業務,應在開通前向集團計財部提出書面申請,經集團審核批準后,方可開通網上銀行;公司所屬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確因工作需要開展網上銀行業務,應在開通前向公司計財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審核批準后報集團審批。第三十三條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及項目理部使用網上銀行業務,與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簽訂相關協議,必須報請集團計劃財務部批準,簽署協議后及時將核批的各種功能報公司和集團計劃17、財務部備案。第三十四條網上銀行的操作人員為公司、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的財務人員,實行財務負責人和出納二級授權:根據授權職責的內部控制原則,操作級別可設置為一級受權員、二級受權員。一級受權員為出納,負責錄入網上銀行交易數據;公司二級受權員為財務部經理,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二級受權員為財務主管或核算會計,根據一級受權員錄入的銀行交易數據負責復核確認并正式提交處理。上述操作級別的財務人員需報集團計劃財務部備案。原則上要求公司和項目部財務人員使用U盾作為網上銀行的登陸工具,盡量避免使用下載的客戶證書。第三十五條開通網上銀行時,只使用網上實時查詢、實時劃撥、下載對帳單、網上收支結算、客戶證書管理、代發工18、資功能。第三十六條授權人應保管好U盾和密碼,不得將其交給其它人管理,第三十七條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開通了網上銀行的,操作人員發生異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接交人應于當日修改密碼。每季度終了操作人員情況應報告至集團計劃財務部備案。第六章 銀行票據和印鑒管理第三十八條 銀行票據包括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進賬單、電子匯兌、銀行匯票等。第三十九條 銀行票據由會計購買,登記票據購買登記薄,交指定人員保管,登記票據保管登記薄。公司和分子公司指定專人分別購買和保管票據,項目經理部由會計購買并保管。第四十條 購買銀行票據時,應逐一清點檢查票據編號是否連續、有無缺頁破損,是否蓋有交換行專用章,如有缺頁、破19、損或編號不連續等問題應當場更換。出納領用票據應在保管人處辦理手續并簽字確認,使用、背書轉讓、注銷銀行票據時,要在銀行票據使用登記薄中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丟失和被盜用。第四十一條 作廢的支票應加蓋“作廢”戳記交指定會計另行保管,一年后由出納和監督人員共同銷毀。第四十二條 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經理保管,分子公司和項目經理部由財務主管或核算會計保管,法人代表名章由出納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嚴禁保管銀行票據的人員同時保20、管該種票據需使用的預留印鑒。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嚴防盜用。印章使用應登記,并履行審批手續。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四十三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對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出納貨幣資金管理實施定期、不定期的突擊檢查和稽查,具體內容如下:(一)庫存現金與賬面金額是否一致,有無“白條”抵庫,有無私自挪用現金等情況;(二)銀行印鑒是否由各責任人分別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是否與支票分別保管;(三)支票、銀行匯票等票據的購買、領用是否登記,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四)其他涉及貨幣資金安全的事項。第四十四條 檢查和稽查結果應書面報告公司,各被查部門應根據檢查意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確保貨幣資金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條 檢查和稽查發現的貨幣資金損失,按前款追究責任。工程、采購及其他業務活動造成的損失追究經辦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