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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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25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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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保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要求,為公司管理的建設和改善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咨詢等信息,促進內部流程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效率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得到遵守和執行,進而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地區分公司(分院)、子公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本2、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投資項目等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對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運營流程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是在公司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各部門以及公司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等進行監督,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第四條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防范風險,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第二3、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第五條 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常設機構在總經辦設審計部,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內容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抽調財務人員、人事專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審計小組進行審計。各分院、分公司、子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或非專職審計人員應接受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內部專職審計人員應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或審計師等中級以上職稱資格。非專職審計人員應是熟悉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較有經驗的各部門員工。 第八條 內部4、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財務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擬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擬訂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二)組織對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期中審計;(三)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四)對有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分公司、子公司進行5、專項經濟責任審計;(五)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六)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分析,并下發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七)配合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專題項目的審計調查;(八)指導和監督分公司、子公司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日常審計工作;(九)其他事項。第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參與對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公司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第6、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應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第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權限(一)因審計工作需要,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參加被審計單位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二)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查閱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三)有權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被審計單位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和單位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四)對正在進行的嚴7、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及時報告;(五)有權監督、檢查經批準后的處理意見和決定的執行情況;(六)對可能被轉移、藏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有關權力機構授權可暫予以封存;(七)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嚴重違反財經法紀、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和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匯報。第四章 內部審計內容第十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內容包括,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任期中審計;對有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分公司、子公8、司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應每年對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按照國家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進行,并反映資產、收益等真實情況。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離任經濟責任,是指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產、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第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包括各院院長、總監、經理、總經理)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辦理調任、免職、辭職、撤職、辭聘、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的9、審計。主要通過審閱被審計人所負責的公司或部門的會計資料數據、文件檔案等,核查各項資產的實有數額、差異情況以及任職期間經濟效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審計的事項范圍內對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各方面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第十八條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一)審查各項資產、負債、經營成果、會計核算等方面的真實性情況; (三)執行各項財會制度、公司各項會議決議、決策、規章制度的情況,以及執行程序的合規性;(五)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和有效性情況,以及內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六)任職期間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全面履行職責情況;(七)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九條 本制度所稱任期中審計,是指公司根據10、管理和決策的需要,針對分公司、子公司的經濟行為實施的一種專項審計,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資產負債狀況審計、專項資金審計、資本性支出審計、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審計等。主要通過審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數據、有關合同協議等,在審計的事項范圍內對分公司、子公司資產、負債和經營效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行國家政策和公司總部會議決議、決策、規章制度的情況,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任職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存在的問題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第二十條 任期中審計的內容包括:(一)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二)資產負債狀況審計主要審查資產、負債的真實性11、完整性、有效性。(三)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注重審查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效益、效率、效果性。(四)專項資金審計主要審查專項資金使用上的合法合規性以及資金的安全性,資金是否做到專款專存、專款專用,有單獨管理和記錄。(五)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內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并進行內控制度符合性、適應性測試。(六)其他需要開展的審計第二十一條 對有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分公司(分院)、子公司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分公司(分院)、子公司及其所屬控股公司實施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原則上對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負責人一個聘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第五章 內部審計12、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條 例行審計程序 (一)、內部審計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審計需要,擬訂審計計劃,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下發審計通知單,電話通知后直接進點; (三)、審計人員進點審計時,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業務檔案、工作軟件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四)、審計人員進點審計時,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可以根據需要就審計事項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函證、外調),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五)、審計人員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13、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執行人應提出審計報告,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并報總經理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必須予以執行; (六)、內審部門有權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七)、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上級領導提出,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離任審計程序 (一)、各分公司(分院)、子公司負責人離任時,由人事部門提出離任審計,審計部門據此列入工作計劃; (二)、被審計單位在接到離任審計通知書后,按規定要求準備好有關材料; (三)、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提出離任審計報告,對被審計人的14、工作業績、經濟責任和審計通知中規定的其他內容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審計報告應請被審計人核對審計事實,并簽署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五)、離任審計報告應報送總經理,并至少送人事部門、被審計人和所在單位; (六)、被審計人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報告后十五日內,向總經理提出申訴,由總經理決定是否復審或駁回申訴; (七)、離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由審計部門作為審計檔案歸檔;(八)、進行離任審計,需充分占有資料和深入調查研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各內審機構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積累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的審計事項以外,審計部有權對審計范圍內單位財務收支的15、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有權對總公司的基建及維修項目預、決算和施工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浪費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被審計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及時反映情況。第二十七條 分公司、子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公司備案:(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工作總結報告;(二)撤并下屬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三)所屬子公司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四)重要專題項目審計報告。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16、,應向公司報送專項報告;對子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進行的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向公司提交審計報告。(五)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和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調動、獎懲應及時上報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備案。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決定。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做到堅持原則、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服從領導,依據本制度開展內部工作審計。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努力提高審計業務水平和審計質量,客觀公正地出具審計報告。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17、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第七章 獎勵和罰則第三十一條 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第三十二條 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三條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應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內部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應及時予以糾正18、;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報告相關情況。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提供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毀棄、轉移隱匿、篡改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拒絕、妨礙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四)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證人;(五)其他違反審計法規和制度的行為。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單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是開展內審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內審工作細則的主要依據。第三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公司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內審部門制定,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實施,修改亦同。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內審部門負責解釋。 xx市股份有限公司 年6月8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