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公司干部聘任及晉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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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35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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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保險公司干部聘任及晉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滿足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干部晉升、降撤職和解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中干部是指總公司副處級(相當于副處級)及以上職級人員,分公司部門副經理(相當于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和三、四級機構(總)經理室成員。第三條 干部管理堅持任前考核、任中考評、離任審計的原則。第四條 干部選拔堅持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原則。第五條 干部考核堅持職業操守、工作業績、工作表現三把尺子衡量的原則。第二章 干部管2、理權限與程序第六條 干部分類。干部分為行政干部和技術干部,具體參照【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干部職務、職級對照表。行政序列設置A級、B級、C級三個職級;技術序列設置高級技術經理和技術經理兩個技術職級,參照B級、C級。第七條 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總公司總經理室領導干部的管理權限和程序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工作條例規定執行;總公司部門副處長(含)及以上職級干部、分公司總經理室成員任免管理權限由總公司黨委負責,其中部門(分公司)一把手任免由黨委提名并報公司提名與薪酬委員會批準;除人事管理權限下放的試點機構按照相關制度執行外,其他分公司部門級和三級機構總經理室成員任免由分公司提名報總公司垂直管理部門、人事3、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總公司黨委批準,其他干部由分公司管理并報備總公司。此外,公司各級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任職應經保險監管部門核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支公司、營業部經理。其他重要人員包括總公司資金運用部和計劃財務部負責人,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第三章 干部聘任第八條 各級干部任職一律實行聘任制。第九條 分公司總經理室分工調整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應進行總經理室成員分工調整:新招聘、提拔或由其他分公司調入總經理室成員的;原總經4、理室成員辭職、被免(降)職、撤職或由分公司調出的;分公司根據實際需要,擬重新調整的。分公司召開專題會議并將初步方案形成正式文件,附會議紀要掃描件后上報總公司審批,同時;經相關部門會簽且報總經理室批準后下發批復文件。擬任總經理室成員在未取得監管部門的高管資格批復前,公司內部不下發分工決定。第十條 總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室成員的任職應按照保險監管部門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其任職資格未經保險監管部門核準,不得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履職。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臨時負責人應報總公司批準,但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章 干部晉升第十二條 干部晉升包括晉職和晉級兩類,根據干部職數5、和實際需要,原則上每年年終開展干部晉升工作。第十三條 干部晉升條件。擬晉升干部應具有對公司的高度責任心,政治立場堅定,工作實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有較好的發展潛力等。干部晉升基本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注: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條件。第十四條 干部晉升途徑。干部晉升途徑含考核晉升、破格提升和考試晉升。14.1 考核晉升按照公司【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后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試行)及相關規定執行。14.2 破格晉升14.2.1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晉職:(1)根據年度經營情況,被當地監管部門連續兩個年度評為A類機構的;(2)連續兩年承保利潤和保費規模指標均達到年度經營計劃指標16、30%以上的機構班子成員;(3)受國家級監管部門年度表彰嘉獎的;(4)連續兩年承保利潤或保費規模指標達到年度經營計劃指標150%以上的機構班子成員;(5)為公司發展或經營做出重大貢獻的;(6)總公司黨委、總經理室提名并經研究批準的。14.2.2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破格晉級:(1)根據年度經營情況,被當地監管部門年度評為A類機構的;(2)當年承保利潤或保費規模指標達到年度經營計劃130%以上的機構班子成員;(3)受省級監管部門年度表彰嘉獎的;(4)為公司發展或經營做出突出貢獻的;(5)總公司黨委、總經理室提名并經研究批準的。14.2.3 考試晉升通過公司組織的為晉升所開展的資格考試,資格考試7、含面試和筆試。第十五條 當年受監管部門處罰的機構,其班子成員均不得晉職和晉級;受監管部門處罰的個人,不得晉職和晉級。第五章 降(級)職、撤職第十六條 為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各級干部在任期內績效考核結果較差或出現工作失誤等,公司根據情況予以降(級)職、撤職等。第十七條 干部在出現以下情況下,視情節輕重,予以降職(級)、撤職:17.1 根據個人績效考核降職(級)、撤職的情形,參照【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后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執行。17.2 降職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給予降職:(1)當年承保利潤和保費規模兩項指標均低于90%的機構班子成員;(2)當年承保利潤或保費規模指標低于70%8、的機構班子成員;(3)受監管部門處罰的;(4)隱瞞重大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工作中破壞團隊建設的;在辦公室場所內打架斗毆的;(5)超總公司年度規定的“定崗、定編、定薪”三定原則且未報總公司審批同意擅自執行的,對分公司一把手和分管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員予以降職;(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總公司偽造或虛報人力資源監測信息的,對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降職。違規行為如為分公司總經理室決定(即非直接責任人個人主觀行為),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應第一時間報告總公司,未及時報告的,仍追究責任。17.3 降級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給予降級:(1)根據當地監管部門年度評定,分類評為D類機構;(2)當年承保利潤或保費規模9、指標低于90%的機構班子成員;(3)受總公司合規處罰的;(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公司業務管理辦法的。17.4 撤職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給予撤職:(1)受監管部門重大處罰,處罰金額人民幣【 】萬元及以上的;(2)當年承保利潤和保費規模指標均低于70%的機構班子成員;(3)機構連續兩年承保利潤和保費規模指標均低于90%的機構班子成員;(4)機構連續兩年承保利潤或保費規模指標低于70%的機構班子成員;(5)管理、決策失誤,給公司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未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機構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參加資格考試中出現作弊行為;違反財務紀律,設帳外帳、做假賬,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的;侵吞保費10、;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參與制造假賠案的;被撤銷任職資格、禁入保險業,以及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業務許可證的。(6)在人事管理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分公司一把手和分管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員撤職:未經監管部門核準,擅自任用高管或使用無高管資格人員實際履職;擅自挪用人事費用,扣發員工社保、公積金的;(7)未按規定時間報備(批),私自錄用后線管理人員的,對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予以撤職;違規行為如為分公司總經理室決定(即非直接責任人個人主觀行為),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應第一時間報告總公司,未及時報告的,仍追究責任;17.5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半年以上的,視情節予以降職或免職;111、7.6 因其它原因應降(級)職、撤職的。第十八條 職務(職級)調整相關說明職務(職級)調整規定是作為干部調整的重要依據,最終調整決定按照總、分人事管理權限由總(分)黨委、總經理室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決定。其中,符合晉職條件的總公司部門總經理和分公司總經理在向總公司總經理室晉職時,需由總公司總經理提名、黨委批準后報公司董事會通過;晉職為部門或機構一把手的干部,需由總公司黨委提名報公司提名與薪酬委員會批準。第十九條 干部降(級)職、撤職應根據新崗位予以重新核定薪酬福利標準,并于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第二十條 降(級)職、撤職的干部不得擅自離崗,必須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續。按照公司有關規定應進行離任審計的干部12、,由各級人事管理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通知審計部門辦理離任審計手續。第二十一條 經公司批準后,按照降(級)職、撤職相關決定,變更相關人員勞動合同條款并下發通知,降(級)職、撤職的員工需書面簽收相關決定。降撤職員工拒不配合的,總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內部降撤職程序,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無法送達者,可公告或留置送達。第六章 干部平級調整第二十二條 干部平級調整是指因工作崗位要求,或因公司業務發展和培養鍛煉人才需要安排干部進行的橫向和縱向調整。第二十三條 其他管理干部根據工作、培養鍛煉需求進行崗位交流輪換。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事管理部門應定期根據公司要求制訂干部交流輪換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公司領導審批。第七章 干部辭職第二十五條 各級干部因內部工作變動離開原崗位或離職的,必須認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續,在未辦完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崗。第二十六條 工作交接應在辭職申請獲批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十七條 按照公司有關規定應進行離任審計的干部,由審計部門按管理權限進行離任審計。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之前有關規定如與本制度相悖的,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