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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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37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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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1章 總則第1條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的經營管理,加強內部控制與審計監督,保障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保證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為公司各級管理部門使用客觀、真實、有效的經營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證各部門、各單位的經營活動按照集團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進行,降低經營管理風險,提高績效。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及集團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外部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定本制度。第2條 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2、險,增加公司價值。第3條 集團公司本部、全資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審計監督。第4條 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它獨立于子公司、公司分支機構和部門來發揮作用。第5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守本制度有關規定,其責任是對出具的審計意見和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承擔審計責任,不承擔會計責任和經營責任。內部審及人員不得審查自己過去曾負有權力和職責的任何活動。第2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第6條 集團公司設置審計部,受集團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直接領導,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集團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和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所設的內審部門或審計專員,受本單位負3、責人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集團法審部領導為主,行政上服從本單位領導,要對本單位領導及集團審計部負責并報告工作。第7條 集團公司審計部為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代表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2、制定年度和季度審計計劃;3、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報告審計結果;4、指導監督下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5、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6、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7、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8、負責審計人4、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9、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8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可臨時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內部審計小組負責對內部審計項目實施審計,完成公司下達的內部審計任務,執行公司的內部審計業務。第3章 審計人員第9條 集團下屬公司審計機構負責人及審計人員任免或調動,應當事先征求集團公司審計部的意見。第10條 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1、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2、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3、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5、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4、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5、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6、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第11條 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第12條 依法保護內審人員正常開展的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堅持工作原則的內部審計人員。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集團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第4章 審計范圍和權限第13條 集團內審部門對本級及所屬全資6、控股和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1、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2、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3、對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項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4、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5、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6、投資項目(基本建設、技改等)概(預)算、決算;7、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效益活動等情況;8、企業單位對外簽訂的采購、借款、擔保、承發包合同、產品營銷等合同、契約、協議;9、根據集團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要求依據本制度對公司內部各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離任審計;17、1、企業經營管理中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12、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第14條 各級內審機構或審計專員的主要權限是: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并負責上述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2、配合本級財務部門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3、貫徹上級審計部的審計指令,定期報送本級公司的相關業務資料和審計事項。4、協助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工作,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第15條 各級內部內審部門的工作成果,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不得對外披露。第8、16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部如下權利:1、沒收審計中查處的帳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2、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3、有權對下屬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的業務進行監督指導,有權調閱下屬企業的內審資料;4、有權臨時抽調下屬企業的內審人員參與某項內審工作。第5章 審計程序第17條 各級內審部門根據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定年度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審計要點、預計完成時限、實施該項目所要達到的審計目標、審計的方式和方法、審計實施的總體安排等,應力求簡約、高度概括;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9、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第18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是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級內審部門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1、收集和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2、編制審計方案,并報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主要內容如下:(1)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2)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基本10、情況;(3)審計范圍、方式、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分工和責任;(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內審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內審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1)企業在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幾經注銷的賬戶;2)企業章程、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等材料;3)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等;5)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決策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決定;6)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11、制度;7)有關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及檢查機構對企業檢查后提出的報告、處理意見、檢查結論和處罰決定;8)上級內審部門或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9)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3、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4、下達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迎審準備工作。審計通知書是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書面證明,一般應在審計實施五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不下達審計通知),內容包括:(1)被審計單位名稱;(2)審計的12、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3)審計組長及其它成員名單;(4)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5)派出或委派審計組單位領導人簽字、公章及簽發日期。此外,內審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內審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第19條 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收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2、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3、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13、手續。4、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和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和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1)審計證據有以下幾種:1)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2)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存儲的、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4)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6)其他證據。(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14、,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以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的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第20條 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1、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項目)的經濟活動審核后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建議15、,作出結論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審計報告應當有恰當的標題,明確的署名何報告日期,做到格式規范,事實可靠,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結論公正,建議可行,語言簡練,表達確切,觀點鮮明。2、各級內審部門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的意見或建議。3、各級內審部門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內審部門制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2)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3)適用法律、法規、制度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是否正確;(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16、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4、審計組應在審計事項實施終了后10日內完成審計報告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日期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組應進一步核實、研究。如認為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正確,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如果認為其意見不正確,應將不同意見作為報告的附件一并上報。5、被審計單位與審計組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時,審計組應將最終定稿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有關資料一并報內審部門負責人審定,主要審定以下內容:(1)與審17、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2)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書和復核人員提出的復核意見是否正確;(3)審計評價意見及建議是否恰當;(4)定性、處理、處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6、內審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集團內審部門負責的審計項目報請集團主管領導批示;集團下屬企業內審部門負責審計的項目報請本單位負責人批示。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18、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7、依據經主管領導批示的審計意見書,形成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后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單位主要領導人申請復議。受理單位或領導應在收到申請復議報告30日內進行復議或裁定。在此期間,仍按原審計決定執行。9、內審部門應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第21條 各級內審部門應建立以下報告制度:1、各單位內審部門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定期(季度、年度)報告制,重大問題特別(及時)報告制;2、各單位內審部門向上一級內審部門實行定期(季度、年度)報告制,重大問19、題特別(及時)報告制;依據上級布置的專項審計或調查,實行專項報告制;3、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是計劃進度、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的方式、建議、措施等;4、各級內審部門應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后續審計是內審部門派員到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中規定的事項是否認真執行而進行的審計,是保證審計工作發揮應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內容為:(1)檢查采納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第6章 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第22條 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1、堅持原則,依法審計。2、事實求是,客觀公正。20、3、廉潔奉公,不徇私情。4、工作認真,細致負責。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特點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以認真、細致、負責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以真實的內容實現審計的目的;5、保守秘密,忠于職守。6、謙虛謹慎,平等待人。7、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23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1、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2、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制虛假審計報告;3、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4、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報銷費用;5、不得在實施審計期間內參加被審計單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以及21、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取私利;6、不得泄露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第24條 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1、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2、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指標、勞務合作價格等;3、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報告、調查報告等;4、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審計過程中,所有審計文件、審計材料、記錄稿紙包括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各種文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和丟棄,不得帶到公共場所。用過和作廢的記錄本和記錄用紙,審計項目完成后應交給審計組長,處立卷歸檔者外,應定期清理,按規定銷毀;5、對審計工作提出的問題及審計及其審計處理意見,應按規定和程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交換意見。22、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向其他單位、部門和人員透露;6、對審計報告(含原始材料)、審計決定和領導批示,未經審計報告簽發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開發表;7、對向內審部門揭發問題的人、群眾來信,以及外單位轉來的有關資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為其保密的要求,審計人員都要為其保密;8、印發審計文件資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第7章 審計檔案第25條 審計檔案是內審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依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23、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內審部門的重要任務。第26條 審計檔案的立卷工作應實行“誰審計,誰立卷”、“按項目立卷”、“邊審計、邊整理、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第27條 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1、內審部門下發的文件;2、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3、審計中形成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有關文件和年度財務報表、帳證、錄音(像)帶、照片等取證材料;4、內審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5、后續審計材料;6、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7、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內審24、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8、審計統計報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定的審計制度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第28條 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1、一個審計項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個卷;跨年度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年度立卷;2、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1)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順序;(2)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審計匯總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進行排列;(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4)審計案卷內每25、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5)審計項目卷宗的歸檔時間:一般在該項目審計完后3個月內歸檔;年度審計項目的必須在次年6月末完成歸檔;(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或查詢。第29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第30條 審計檔案應分長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內審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內審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26、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1、永久保存。上級內審部門及本單位領導交辦的重大審計事項的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重大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2、長期保存(15年至50年)。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比較重要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員工來信來訪的有關材料;3、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內審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內審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他一般性的相關材料。第8章 附則第31條 集團公司下屬公司獨立設置的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遵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第32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部門負責解釋。第33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