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團勞動合同簽訂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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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45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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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集團勞動合同簽訂流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BFJT-C-RLZY-003-20121 總則1.1 目的為規范XXXX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切實保護員工與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1.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合同制員工。1.3 基本原則合法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法律約束原則。1.4 職責1.4.1 人力資源部1.4.1.1 勞動合同文2、本的起草、修訂、備案;1.4.1.2 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解除、備案;1.4.1.3 勞動合同的歸檔、保管,并實施臺帳管理;1.4.1.4 檢查各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管理狀況。1.4.2 各單位1.4.2.1 協助人力資源部完成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1.4.2.2 對合同期屆滿的員工提交是否續簽的考核意見;1.4.2.3 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實施動態管理。2 管理內容2.1 勞動合同文本管理2.1.1 簽訂勞動合同,應使用集團公司統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或定期用工協議。2.1.2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經雙方簽章確認,并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生效。2.1.3 勞動合同應包含3、明確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等內容。2.1.4 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依據工作性質與員工約定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可單獨簽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 勞動合同簽訂2.2.1 人力資源部自新員工實際報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統一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并于30日內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備案。2.2.2 各單位負責人代表集團公司與本單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接到本單位員工簽字的勞動合同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單位負責人的簽字,并4、報送人力資源部。2.2.3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代表集團公司與職能部門員工簽訂勞動合同。2.2.4 新入職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否則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2.2.5 員工與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須與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拒絕簽訂的,公司有權終止勞動關系。2.3 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2.3.1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2.3.2 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為3年,第一次續簽期限為5年,第二次續簽為無固定期限。2.3.3 集團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3.4 試用期屆滿由用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5、予以轉正定崗;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延長試用期或解除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屆滿,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勞動合同。2.4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2.4.1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忠實履行合同義務。2.4.2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條款。2.4.3 變更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意向,并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2.5 勞動合同續簽2.5.1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由合同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另一方收到續簽意向后,應在合同期滿前確認是否續簽。2.5.2 續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組織考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續簽手續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30日內辦理完6、畢。2.6 勞動合同解除 2.6.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經濟補償金:2.6.1.1 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2.6.1.2 試用期內出勤率達不到85的;2.6.1.3 試用期內不服從工作安排的;2.6.1.4 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打架斗毆、聚眾鬧事,情節嚴重,對工作場所、工作秩序造成影響或損壞公物的;2.6.1.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漏商業秘密、侵害他人利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是指經確認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2.6.1.6 因違章操作在生產過程中造成事故,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或致人重傷(傷殘等級8級以上)的;2.6.1.7 連續曠7、工超過3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2.6.1.8 被證明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入職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健康狀況證明、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2.6.1.9 從事與本崗位工作及公司業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二職業或者因第二職業影響本職工作的;2.6.1.10 被強制戒毒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6.1.11 其它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行為。2.6.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金:2.6.2.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8、工作且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2.6.2.2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2.6.3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團公司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2.6.3.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疑似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6.3.2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6.3.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2.6.3.4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2.6.3.5 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2.6.4 用人單位無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9、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集團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金:2.6.4.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6.4.2 未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2.6.4.3 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2.6.4.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2.6.5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集團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金:2.6.5.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6.5.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2.6.6 員10、工因個人原因單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集團公司,經集團公司核準后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集團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期間擅離崗位的按曠工處理。2.6.7 未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而擅離崗位到其它用人單位工作的,集團公司有權要求當事人及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6.8 因集團公司機構或崗位調整等原因產生的富余人員,及各用人單位考核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而退回人力資源部的員工,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調崗,不服從安排者,集團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經濟補償金。2.6.9 凡與集團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公司不予再次錄用。2.7 勞動合同終止有下11、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且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2.7.1 勞動合同期滿,且有一方不愿續簽的;2.7.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7.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2.7.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8 集團公司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員工完成離職交接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3 考核以人力資源管理考核細則為準。4 其它4.1 勞務派遣人員應由人力資源部代表集團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確立雙方勞務合作關系。4.2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被派遣勞動者基本情況、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及違反協議的責任。4.3 各單位應及時調解、處理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5 附則5.1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解釋。5.2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