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公司中層管理者選拔任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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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51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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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軟件公司中層管理者選拔任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為了深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領導中層管理工作,構建中高層管理人員隊伍,科學有序的配置與公司經營發展戰略相適應的人力資源,推進公司中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細化,以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求,確保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此規定。2、范圍本管理辦法所指的中層人員是指由公司統一管理的人員,包括:2.1各職能部門、中心、事業部正、副職中層人員和公司聘任的中層中層人員;2.2xxx分子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等中層人員;2.3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人事2、部門研究決定,其他需納入領導中層管理范疇的人員;2.4按照選拔標準和選拔程序,選拔出公司范圍內德才兼備、綜合素質高、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人才,為補充上一級中層人員而準備的后備人選。3、內容為加強中層人員的集中統一管理,凡涉及中層人員的配備、職務、職級、待遇等政策性規定,均由公司中層管理部門統一提出,總經理辦公會審批。4、中層人員結構與任職資格4.1公司從不斷改善中層人員的知識、專業、能力、經驗入手優化經營管理隊伍結構。各部門、中心、事業部及分子公司中層人員所需的專業知識,應與本單位的性質、任務和發展方向相適應,使領導中層管理團隊成員各盡其能,充分發揮整合能力。4.2公司管理的中層人員必須3、具備的基本條件。4.2.1具備較好的職業素質。具備本職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管理知識、實踐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相關市場經濟知識和法律法規,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勤勉盡責,團結合作、品行端正、誠實守信、作風正派;4.2.2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決策分析能力、開拓創新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有大局觀念,能正確履行領導職責;4.2.3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能夠承受工作壓力;4.2.4具有擔任下一級管理職務的經歷,并取得了突出的業績;4.2.5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或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應按照公司培訓體系要求完成相應管理類培訓課程并考評合格;4.2.6一般還應具有跨部門、跨4、地區、跨專業工作的經歷,能夠勝任復合型的管理工作。4.3中層人員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水平必須達到相應的級別水平。4.3.1學歷或專業技術條件。原則上要求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能力特別突出者,可破格選拔。4.3.2資歷條件。擔任分子公司經營班子成員或總部關鍵崗位2年以上,在公司內擔任跨專業、跨部門、跨地區職務2個以上,工作業績突出;同等條件優先選用后備干部。4.3.4總部新任的中層人員年齡原則上正職不超過50歲,副職不超過45歲。4.3.4分子公司新任的中層人員年齡原則上正職不超過45歲,副職不超過40歲。4.3.5特別優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適當放寬任職條件。面向特殊崗位5、招聘的人才,根據需要明確特殊的任職條件。5、中層人員職數和任期5.1公司根據所屬各單位規模大小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領導干部人數。5.2中層人員的職數。5.2.1分子公司原則上分子公司設置總經理1人;職數設置標準如下: 1.人員編制在30人(含)以下的,職數2人;2.人員編制在30人以上,50人(含)以內的,職數3人;3.人員編制在50人以上,按照公司績效考核口徑實現毛利潤指標1000萬元以上的,職數4人。5.2.2總部所屬各部門、中心、事業部,職數設置標準如下:1.部門編制在8人(含)以內的,職數1人;2.部門編制在8人以上,15人(含)以下的,職數2人;3.部門編制在15人以上,36、0人(含)以下的,職數3人;4.部門編制在30人以上的職數為4人。5.2.3對于業務性質較為特殊的分子公司、涉及2個以上專業且專業跨度較大的部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后,可適當增加中層人員職數。5.2.4各級中層人員實行任期制。(一)公司中層人員,每屆任期1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連任;(二)聘任中層人員人員的勞動合同應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中勞動合同條款規定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6、選拔任用6.1公司管理的中層人員的選拔任用,主要采取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競爭上崗、主管領導或中層管理部門提名、委托專業人才機構推薦等方式進行,并逐步加大公開招聘和競爭性選拔中層人員的力度。6.2公司中7、層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需考察的單位和職務,采取不同的形式進行考察、任免。6.3新任命、聘任的中層人員的程序。6.3.1前期的醞釀與考察;6.3.2通過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等方式確定考察對象;6.3.3組織考察;6.3.4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方式征求被考察單位意見;6.3.5征求業務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等相關意見;6.3.6綜合分析,提出干部任用建議方案;6.3.7總經理辦公會會議討論決定;6.3.8對擬任用中層人員實行任前公示;6.3.9公司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或其他授權人與擬聘任中層人員談話(含廉潔從業談話);6.3.10按有關規定任職。6.4中層人員公開招聘及競爭選拔一般經過以下程序:6.48、.1公開招聘:在本單位公布招聘職位、職責、任職條件及其他要求;6.4.2競爭選拔:在一定范圍內發布競爭選拔職位、職責、任職條件及其他要求;6.4.3接受報名并進行資格審查;6.4.4知識、能力、素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測試;6.4.5征求相關方面意見;6.4.6對擬任中層人員實行任前公示;公司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或其他人獲授權人與擬任中層人員談話;6.4.8按有關規定任職。6.5選拔中層人員,應對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6.6對新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考察期制度,考察期為3-6個月,考察期滿后,經考核勝任該職務的,正式聘任;不能勝任的,免去該職務。與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9、,有試用期的,考察期與試用期同時開始計算。6.7非試用期的考察期內待遇與正規聘任后相同。6.7.1新任中層人員考察期與試用期的考核,按照薪酬與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執行。6.7.2公司管理的中層人員的任免,要經過管理會議集體研究決定。6.8公司管理的中層人員任免時,任免的中層人員需配合中層管理部門及時向公司報送備案材料:7、考核評價7.1公司中層管理部門應不斷完善符合現代管理理念的中層人員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各部門、中心、事業部、分子公司等也應遵照原則開展下屬部門、后備干部及關鍵崗位的考核評價。7.2對中層人員的考核主要評價其業績、素質、能力和廉潔從業等方面的情況,采取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10、實行分層分類考核評價。中層人員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中層人員,由公司主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中層人員,公司根據情況由主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或免去其中層人員職務,采用誡勉談話的下一年度考核結果仍為不稱職的,免去其中層人員職務。7.3對各類中層人員的考核評價,按公司相關績效管理辦法執行。8、激勵監督8.1對公司中層人員的薪酬激勵,嚴格按照薪酬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執行。除經公司審核同意外,中層人員不得在所屬企業領取薪酬及福利方案所列收入之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獎金等任何報酬。8.2對做出特殊貢獻的中層人員,11、根據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可進行表彰獎勵。8.3中層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經營,廉潔從業,切實維護國家、公司、股東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嚴格自律。8.4中層管理部門應通過考核評價、誡勉談話、管理審計等方式加強對中層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堅持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8.5監督管理的途徑與方法。8.5.1加強經營班子對中層人員的內部監督。對中層人員要加強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貫徹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加強對中層人員在體制改革、資金運作、科研生產經營、采購招標、收入分配和選人用人等重大問題上的監督,做到廉潔自律,遵紀守法;8.5.2充分發揮各級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作用:8.5.3通過中層人員任前談話12、,實行廉潔自律告誡制度。8.6建立中層人員責任追究制度。中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8.6.1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職權謀私利的;8.6.2泄露國家秘密個企業商業秘密,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司合法權益的;8.6.3違反財政金融制度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8.6.4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辦事規則,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8.6.5因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8.6.6因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8.6.7對安全、質量、環保等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8.6.8拒不執13、行公司有關決策、決定的;8.6.9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9、退出機制9.1建立健全中層人員退出機制,逐步完善中層人員免職(解聘)、撤職、降職、辭職、退休制度。9.1.1降職。存在下述情況的,予以降職:9.1.1.1.發生重大工作失誤的。9.1.1.2.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不能勝任現職。9.1.1.3.降職的管理層,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能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管理職務。9.1.2辭職9.1.2.1.自愿辭職。中層人員個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9.1.2.1.1中層人員自愿辭職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人事制度相關離職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14、準,擅自離職的,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9.1.2.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在涉及公司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重大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其他特殊原因的。9.1.2.2.引咎辭職。中層人員因自身能力不強、自身行為不當或嚴重工作失職,無法完成重大任務、造成重大損失、釀成重大事故,或產生惡劣影響,不宜再擔任現職的,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9.1.2.3.責令辭職。屬于引咎辭職情況,本人不提出辭職的,公司將責令其辭去職務。9.1.3免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啟動免職:1.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調動的;2.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負面影響,或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誡勉仍無改進的。3.因工作需要調離現任領導崗位(因公辭職)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工作(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或任期內病假累計超過一年)的;5.中層人員本人因個人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的。6.中層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其所任原單位領導職務自然免除,不再另行辦理免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