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授權規定和程序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610
2024-09-08
9頁
19.79KB
1、集團公司授權規定和程序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規范集團公司組織和有關個人的經營管理行為,在行使集團公司法人職權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一、總則第一條集團公司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其行為遵守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獨立處置集團公司法人財產權時應符合集團公司章程的規定,以維護集團公司股東的利益。第二條股東大會是集團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局主席是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團公司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來行使股東的權力,并表達自己的意2、志;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團公司并依據集團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局的授權,負責處理集團公司法人財產權事項和主持集團公司的工作。第三條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權限范圍的基本依據是公司法和本集團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授權的范圍不得超出上述法律和章程的規定。第四條集團公司日常經營工作實行分級分權管理,集團公司根據需要,由董事局授權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閉會期間,行使董事局的部分職權;董事局主席代表集團公司將權限根據集團公司管理層的職責分工組織逐級授權,授權應體現職責與權限對應的原則。二、授權形式和使用范第五條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授權管理上,應根據集團公司管理層人員所承擔的相應職務,在保證其行使經3、營管理職責的基礎上,按照履行某項任務的必備性原則予以授權,具體的形式是:(一)職務性授權董事局主席通過簽署發布對集團公司總裁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任命文件的同時授予了相應的權限,職務免除時也視同撤銷了相應的權限。與任命職務無關的權限不作為職務性授權的范圍和依據。(二)制度性授權對職務性授權的具體內容,董事局主席可通過簽發相關的基本規章來予以明確。對管理層分工分管交叉又無法通過職務性授權的經常性事項,應通過相關制度規章的指定來授予相應的具體權限,其授權的時效按制度規章的時效來確定。(三)臨時性授權對集團公司法人的重大事項或委托辦理的有關集團公司法人事務和臨時性工作,董事局主席采取臨時性授權,并簽發授4、權委托書(必要時簽發董事局決議),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權限、時效。原則上臨時性授權的受托人僅限于集團公司的董事、經理層人員、董事局秘書及集團公司的在冊職工,法律訴訟代理事項可授權律師事務所,特殊情況需授權集團公司以外的人員,按集團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以上三種授權形式一律以書面文件表達,并歸入集團公司文書檔案管理。三、授權規定和程序第六條以上三種授權形式一般采用事先授予的辦法,即在受權人未正式執行職責或某項任務前,董事局主席應授予其相應的權限,避免事中、事后授權造成受權人無法開展工作。在緊急和特殊場合下,臨時授權無法以書面形式事先授權的,董事局主席可以口頭形式授予,事后補辦書面授權書。第七條集5、團公司的中級及以下管理人員的授權由總裁具體組織實施,其授權范圍和權限不得超越董事局主席授予總裁及其他經理層人員的范圍和權限。屬總裁和其他經理層自身承擔的職權不得下授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也不得統攬職權,應進行適應集團公司管理體制的適當分權。第八條集團公司的職務性授權和制度性授權應保持相對的穩定,任何個人不得在集團公司有新的決議和有關規章制度變更前隨意調整,以避免造成集團公司運行體系的混亂。第九條受權人在行使集團公司賦予的權限時,必須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認真按國家有關法規、集團公司規定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行事,任何無視法規、集團公司章程的權限是無效的。第十條集團公司授權的程序(一)職務性授權按集團公司6、有關人事任免的工作程序辦理;(二)制度性授權按集團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三)臨時性授權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1.集團公司法人民事訴訟事項授權的程序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門根據訴訟事項的具體情況,提出授權的內容和受權的人選,經總裁或分管領導審核后,提請董事局主席授權;2.集團公司重大事項或重要協議的簽訂的授權程序由總裁根據經理層的建議向董事局主席提出,并由董事局主席具體確定授權事項、權限并簽發書面授權證書;3.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或行使某項職權時,由董事局主席直接授權并簽發授權證書。第十一條臨時授權事項執行完畢,受權人應向授權人進行報告。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超出授權權限范圍的事項,應及時直7、接向授權人請示,以得到處置有關問題的答復,請示和答復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形式,但雙方應作書面記錄。第十二條職務性授權和制度性授權,受權人一般以定期工作報告和述職報告形式向授權人報告。四、權力的劃分第十五條集團與所二級機構(各事業部)之間進行權力劃分,該層次權力劃分主要是界定股東會、董事局和經營層的權力,以及經營層之間的權力劃分和流程設計。第十六條集團作為控股股東,主要通過股東會的股東代表和進入董事會的董事來正當行使控股股東權利,而不直接干預所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和直接對所屬企業的自主權利事項進行干涉。第十七條權力分配主要體現在資金管理權和人事任免權兩個方面。集團及其所屬企業8、實行明確的授權管理制度,即股東會對董事局的授權、董事局對董事局主席、總(裁)經理的授權,以及集團公司具體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必要授權,在保證集團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權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走向規范化、科學化和程序化。第十八條資金管理權(一)集團公司資金管理權限:1.集團預算內的費用報銷、固定資產購置和資金調配由總裁審批;2.集團預算外的費用報銷、固定資產購置和資金調配由部門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分管領導、總裁審核,報董事局審批。(二)集團公司所屬企業資金管理權限:1.所屬企業預算內的費用報銷、固定資產購置和資金調配,由部門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2.所屬9、企業預算外的費用報銷、固定資產購置和資金調配,由總經理審核,報集團企業發展委員會、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特殊情況呈報董事局審批。第十九條人事管理權(一)集團人事管理權限1.集團人員編制由總裁審核,報董事局審批;2.集團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調動、考核、薪酬定級由總裁擬訂,報董事局審批;3.集團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調動、考核、薪酬定級由分管領導擬訂,總裁審批;4.集團編制內員工的招聘、調動、考核由部門負責人擬訂,分管領導審批;集團編制外員工的招聘、調動、考核由分管領導擬訂,總裁審批。(二)集團所屬企業人事管理權限1.所屬企業人員編制由所屬企業總經理擬訂,報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10、審批;2.所屬企業總經理的任免、調動、考核、薪酬定級及獎懲由總裁擬訂,報董事局審批;3.所屬企業總經理有權對企業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所有中層管理人員進行任免、考核及獎懲,有權對編制內的員工進行招聘、解聘、考核、薪酬定級及獎懲;4.所屬企業編制外員工的招聘由企業總經理擬訂,報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五、例外處置原則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在發生重大災害和不可抗力因素的特殊情況下,集團公司總裁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可在集團公司章程規定的集團公司職權的最大范圍內,在未經董事局主席事先授權的情況下,處置超過職權范圍的有關事務,以避免集團公司遭受重大的損失。具體的情況是:(一)董事局主席因故外出,無法及時聯系請示;(二)十分危急的狀態發生,無法請示后處置的事項。第十四條例外處置過程應遵循國家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規定的工作原則,以維護國家、集團公司和職工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在處置過程中或處置完畢后應向有權的授權人報告。第二編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