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財務部銀行對賬工作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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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64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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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財務部銀行對賬工作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銀行對賬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及時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賬目、查明有無錯賬、遺漏賬目,有效防范資金風險,防止舞弊,達到保護資金安全和降低經濟損失的目的,集團財務管理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出納人員每月初(5日以前)負責到公司開戶銀行領取上月銀行對賬單或者在網銀上下載銀行對賬單。 第三條出納人員應于每月15日前將企業上月銀行存款明細賬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完畢,并出具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于存在的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找出原因,并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記賬或調整。2、第四條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于每月20日前完成對銀行余額調節表的審核工作,并對報出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第二章銀行對賬的方法第五條各分(子)公司出納每月原則上利用用友軟件的“現金銀行”業務模塊將銀行對賬單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賬進行自動對賬(但存在無法自動核對的項目時必須輔助以人工核對),核對完成之后,形成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第六條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是在銀行對賬單余額與公司賬面余額的基礎上,各自加上對方已收、本單位未收帳項數額,減去對方已付、本單位未付帳項數額,以調整雙方余額使其一致的一種調節方法。第七條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余額等式如下:(1)企業方:銀行存款余額+3、銀行已收,企業未收金額銀行已付,企業未付金額。(2)銀行方:對賬單余額+企業已收,銀行未收金額企業已付,銀行未付金額。第八條銀行余額調節表編制完成后,如果左側調整后余額右側調整后余額,則表明銀行余額調整表未達到平衡,需要查找是否下列事項:(一)上月未達賬項的影響因素;(二)是否存在未查出的未達帳項;(三)是否存在一方或雙方記帳出現差錯。第九條銀行余額調節表編制完成后,如果左側調整后余額=右側調整后余額,則表明銀行余額調整表已達到平衡。平衡之后編制人員還應對未達賬項逐一調取憑證核實未達的原因,并落實期后入賬情況,標明期后入賬的日期及相關憑證號;如非真正的未達,應找到相同金額真正的未達賬項。第十條4、銀行未達賬項存在的四種情況及相關處理程序:(1)銀行已收、企業未收。財務部銀行出納應及時將銀行已記入企業戶頭的相關票據拿回企業,交相關人員進行賬務處理;如發現其中相關款項來源不明的,應與銀行進行聯系,以查明此款項的來源。(2)企業已收、銀行未收。出納人員應核實款項是否已存入銀行,有無銀行入賬憑證;如無銀行入賬憑證,應及時追查是否為錯賬,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3)銀行已付、企業未付。對于銀行已在企業戶頭劃款支付的款項,銀行出納應及時從銀行拿回相關單據核對后,交相關人員進行賬務處理。(4)企業已付、銀行未付。對于企業已付款的銀行票據,應及時交銀行進行款項的劃轉。第十一條差異調整辦法:1如果是銀行方5、面原因造成未達賬的,應要求銀行進行調整,企業根據調整后的余額進行核對。2如果是企業方面原因造成未達賬的,查明原因后要通知相關責任人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如發現出現差款、錯款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向財務經理匯報。第十二條每月銀行余額調節表審核無誤后,出納應于當月將銀行余額調節表打印出來,并在編制人處簽名蓋章(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格式如附件1)。第三章銀行對賬工作的審核第十三條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及時對編制完成的銀行余額調節表進行審核,并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審核工作。第十四條財務負責人對銀行余額調節表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如銀行對賬單為網銀下載,應與網銀進行核對;在審核銀行余額調節表時,應親自6、調取憑證,逐筆核對是否為真實的未達賬項;如發現不是真正未達賬項,需督促出納重新核對,找到真正的未達賬項;在審核過程中還應重點關注:(一)未達賬項存在的合理性;(二)追查期后仍未達的賬項原因,是否為潛在或已發生的損失;(三)銀行已付、企業未付款項是否為本公司經濟事項、是否經過有權人的授權,如非本公司經濟業務,銀行錯誤應及時提示銀行,追回款項,維護公司利益。(四)企業已收、銀行未收款項期后銀行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則否為錯賬,如系記賬錯誤、遺漏項目或未正確反映經濟實質,應該及時進行改正,避免或追回經濟損失。(五)關注是否存在金額相符,但銀行進賬或支付為一筆、公司分筆進行賬務處理或相反情況,如經查證屬實7、,應及時從銀行余額調節表中刪除,避免造成未達賬項過多的假象,也避免下月再進行對賬時的重復核對工作。(六)通過未達賬項是否反映出管理方面的漏洞。第十五條經審核無誤的銀行余額調節表,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在審核人處簽字章,并在每月20日將電子版報送集團財務管理部。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審核銀行余額調節表過程中發現的錯賬、遺漏賬務應安排、督促相關人員及時進行訂正、調整等賬務處理。第四章相關罰則規定第十七條出納未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每次罰款50元。第十八條出納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不準確或不真實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行政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經濟責任。第十九條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未對銀行余額調節表及時審核的,每次罰款100元。第二十條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對銀行余額調節表審核不認真,對其中存在的錯誤沒能及時發現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行政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相關經濟責任。第二十一條發現銀行未達原因后,未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導致同一筆銀行賬連續兩個月出現未達的,要給予相關責任人每人、每次罰款100元的處罰。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集團財務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從xx年9月26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