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員工保密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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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67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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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員工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公司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及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公司所有人員,包括技術開發人員、銷售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生產和后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為“工作人員”),都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應包括內部文件,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其中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3、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第三條 未經公司同意,任何工作人員不得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披露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可以與勞動聘用合同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 簽訂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等。技術保密協議可以在有關人員調入公司時簽訂,也可以與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員協商后簽訂。拒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公司有權不調入,或者不予聘用。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享4、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技術保密協議。保密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公司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工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公司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公司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競業限制的期5、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但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或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公司未執行與員工所簽相關協議條款,受到顯失公平待遇以及公司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第六條 公司工作人員離開公司時,必須將有關本公司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全部資料(如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軟盤和調測說明等)交回公司。公司工作人員離開公司時,公司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6、業限制義務,并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在科技人員或有關人員調入公司時,公司應當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自覺尊重上述協議。第七條 公司工作人員在離開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觸的由公司所擁有的商業秘密,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公司所擁有的,且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7、 在工作期間接觸或掌握公司所擁有的商業秘密的離退休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因業務上可能知悉公司擁有的商業秘密的人員,可以依照本規定進行管理。第九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公司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余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年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系,不得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系從兼職單位套取商業秘密,侵害兼職公司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我公司的新產品開發和某些重要工作,屬國家科技攻關和本公司重要任務,在這些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公司任務。根據國家科委關于科技人員業余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不允許這些人員從事業余兼職活動。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