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各類投資業務規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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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69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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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公司各類投資業務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投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司投資業務的規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實現基金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司開展的各類投資業務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投資原則及標準第三條投資原則(一)投資策略定位于對上市前的成長優質企業股權進行投資,追求與被投資項目公司共同成長,并為基金投資人獲得滿意回報。(二)考慮到風險投資的風險較大,在投資方向上將優先選擇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較大增值潛力的項2、目進行投資,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第四條投資資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資金,以確保公司能獲得持續而穩定的投資收益。第五條投資限制(一)不得投資于非股權投資領域(可轉換債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三)不得為非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所投資企業要求擔保的,應按股份比例承擔擔保責任,且須經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資于經營性房地產業務;(五)不得從事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其它業務。第六條投資標準(一)選擇投資的項目應在行業內具備核心競爭優勢,例如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技術優勢、新商業模式、具備稀缺資源優勢或準入資格等,并至少具備以下3、五點:(1)發展戰略清晰、未來增長可預期;(2)清晰且經檢驗的有效盈利模式;(3)穩定、專業、可溝通的經營團隊;(4)法人治理結構清晰;(5)具有完整財務、稅務記錄,無潛在損失。(二)有足夠的安全邊際,投資價格合理;第三章組織管理與決策程序第七條公司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部門主要包括:投資立項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以及綜合管理部。第八條投資立項委員會是項目立項的評審決策機構,由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組成,對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立項評審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對時間要求緊迫的立項項目,可靈活掌握。第九條投資立項委員會的職責是:(一)對立項審核工作負有勤勉、誠信之責;(二)對投資經理經篩選后提交4、申請立項的項目進行審查、評估,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立項的決定;(三)組織項目的審慎調查工作,對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的項目文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第十條投資立項委員會由3人組成,項目立項由立項審核委員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每人1票。每次參加投資立項會議的委員為3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2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2票為未通過。立項審核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并簡要說明原因,不允許投棄權票。因故無法參加立項評審會議的委員可書面提交表決意見。第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由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產生。每5、次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4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4票為未通過。因故無法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委員可書面提交表決意見。第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責為:(一)制訂、修改公司的投資策略與投資政策;(二)審核立項申請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資決策委員會小組會議,獨立發表評審意見并客觀、公正地行使投票權;(三)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審,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投資的決定;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部是投資立項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公司投資管理業務運作的后臺支持部門。第十四條綜合管理部的職責為:(一)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項目立項會及投資決策會;(二)管理項目資料和會6、議文件;(三)其他與項目投資管理相關協調支持工作。第四章投資業務流程第十五條項目的投資業務流程主要包括:項目初審、立項管理、審慎調查、投資決策、協議的起草和執行、跟蹤管理、投資退出等步驟。第十六條項目初審投資經理負責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對項目進行初步篩選、評判,提出可否跟進的初審意見。第十七條立項管理立項是審慎調查前的一項工作。對具有進行審慎調查價值的項目,投資經理應填寫立項申請報告表,連同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等有關資料,報公司立項會審批。投資經理將項目基本情況向立項委員會委員進行匯報,評審委員應對立項會所評審的項目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經委員一致認可的項目即可開展盡7、職調查工作,若委員對項目最終持否定意見,則該項目終止。對未通過立項的項目,應將資料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第十八條審慎調查對經立項會批準立項并決定進行審慎調查的項目,由執行董事組織項目組進行項目的審慎調查與評估。在完成項目現場的審慎調查后,項目組應制作完成項目審慎調查報告及項目投資建議書。第十九條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采用會議方式,全體委員均須表決。自所有投資委員接到全套評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并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意見表。項目在通過決策之后的后續入資過程中,若因客觀原因遇到與投資決策會議表決之時發生預設條件的重大變化,應撰寫書面報告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重新表決。第二十條合同8、的起草與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項目投資決議后,由項目小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以及公司律師起草的投資合同標準文本與擬投資企業及其原股東進行合同條款的磋商,洽談投資協議。在起草完項目合同后,投資經理需填寫合同審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級上報審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合同審批表應列明:投資金額、投資方式、違約責任條款、管理約束等項目投資的保護性條款的簡要內容。投資合同簽署生效后,由投資經理負責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條跟蹤管理公司對所投資項目原則上通過委派產權代表進入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監事會,并由投資經理配合進行項目投資后的管理工作。產權代表9、及投資經理的主要職責為:(一)依照投資合同的規定,負責監管投資資金到位;(二)督促被投資企業及時出具有效的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三)監督被投資企業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的辦理;(四)監督被投資企業融資資金的使用,如與資金使用計劃有重大變更,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五)定期將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告呈報公司,并向公司書面匯報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填寫企業季度情況報告表;(六)代表公司參加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不得缺席,并按照經批準的表決意見進行表決;(七)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資企業內利益的工作。第二十二條投資退出投資經理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書,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同意,并組織實施,項目退出后完成項目總結報告。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