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堿廠中層管理者選拔任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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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80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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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物堿廠中層管理者選拔任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貫徹落實農墾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規程和農墾企業領導人員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藥物堿廠選拔任用方法和工作程序,提高選人用人科學化工作化水平,結合堿廠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廠級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交流調整、職務任免均由農墾集團公司黨委決定,集團公司黨委可對有關廠級干部的任免、交流提建議或推薦意見。第三條 中層管理人員聘用 中層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聘任的部門及其內部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從工廠全體員工中擇優聘用,或從工廠以外符合條件2、的人員中擇聘。實行定期聘用管理,聘期一年。每年進行考核,考核在廠長領導下,由人事部門或考核小組統一組織。第四條 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應遵循以下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二)堅持干部“四化”方針和任人為賢,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相結合的原則;(五)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六)民主監督和公開監督的原則第二章 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 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自覺與廠黨委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第六條 個人歷史清白,現實表現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服從組織分配3、; 第七條 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實際業務能力; 第八條 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第九條 工作能夠吃苦耐勞,顧全大局,不講條件,有事業激情,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得失;第十條 年終考核合格;第十一條 直接從工廠以外聘用管理人員還應符合員工錄用條件。第三章 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辦法和程序; 第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由農墾集團公司根據農墾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任免; 第十三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應堅持走群眾路線,發揚民主,可采取組織提名、民主選舉、群眾推薦、個人自薦、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多種形式,分別采取委任、聘任或按照有關章程法規選舉4、等方式進行任用,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一)組織提名 堿廠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預備人選,擬任職人數與考察對象人數原則上按1:2的比例確定,擇優選拔。 (二)業內招聘 在本單位或本行業內公布招聘職位和任職條件,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三)民主選舉 經廠黨委批準,可按照法定民主程序選舉,好中選優。 (四)競聘上崗 經廠黨委批準,由2人以上組成競聘群體,擇優任用。 (五)社會招聘 在社會上公布招聘職位和任職條件,進行公開招聘,實行競爭上崗。 第四章 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組織考察程序第十四條 考察前預告職位,實行差額考察。第十五條 進行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擬定考察人選。第十六5、條 通過個別談話、實地考察、查閱有關資料、走訪有關部門、單位等方式,廣泛了解情況。第十七條 將考察對象的情況同原單位的主要領導交換意見。第十八條 考察組提出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第十九條 堿廠領導班子聽取考察組匯報,作出任用或提出意見或建議。第二十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多的,可列為考察對象;得票較少的,一般不列為考察對象;得票相近的,要參考平時掌握的情況和領導班子的結構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第二十一條 考察后,如發現考察對象不宜擔任擬任職務的情形時,應重新提出人選。第五章 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6、二條 經堿廠黨委批準,中層管理人員可以實行公開選拔、競聘上崗的選拔任用方式。公開選拔一般可面向工廠內部或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一般在本單位內部進行。第二十三條 實行公開選拔和競聘上崗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職位、競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報名與資格審查(三) 統一考試(競聘上崗需進行民主測評)(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五)會議討論任用決定(六)公示(七)履行任職手續 第六章 中層管理人員的考核第二十四條 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全面準確、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考核的基本類型有任職前的考核、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重點考核等。第二十六條 考核的基本內容對管理7、人員個人考核的重點是“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綜合評價。具體內容見藥物堿廠中層管理人員考核辦法。第二十七條 考核的基本程序與方法 (一)每年年底管理人員將自己年度工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上交工廠,并在部門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上進行述職,交流管理經驗,接受員工監督。 (二)民主評議:(1)職工代表或員工大會全體員工評議。中層管理人員在職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上述職結束后,由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員工從德、能、勤、績、廉、學等六個方面進行主觀評議。 (2)廠級領導評議。廠領導集體對管理人員從以上六個方面全面進行綜合主觀評議。 (三)工作業績的評議,由年初制定的生產或工作質量、生產或工作任務、GMP規范8、5S管理、安全管理、勞動紀律、定額消耗節約情況和其他等指標進行客觀評定第七章 解聘(免職)、辭職和誡勉談話第二十八條 堿廠中層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內免去(解除)其職務:(一)經考核被確認為不稱職或不勝任現職工作;(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三)不勝任現職工作,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50%的;(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五)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或失職,給工廠造成重大影響的;(六)因犯有不宜繼續擔任所任職務的錯誤;(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解除職務;(八)在任期內免職,解聘中層管理人員領導職務,按照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第二十九條9、 堿廠中層管理人員在任期內因個人或其他原因主動提出辭去領導職務的,需要寫出書面申請,報工廠審批,未經批準不得離職,擅離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第三十條 堿廠中層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領導和黨委組織、紀委對其進行進行誡勉談話。誡勉期間,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評為各類先進。(一)在民主測評中,優秀和稱職票之和達不到50%的;(二)不講團結,鬧無原則糾紛,長期不能與其他成員合作而影響工作的;(三)無故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或工作任務完成較差者;(四)在公共場合不負責任地散布消極言論,影響干部團結或造成其他合格者;(五) 因工作方法不當,引發矛盾糾紛的;(六)10、有損害工廠及職工群眾利益,傷害職工群眾感情的言行,并造成一定影響的;(七)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或吃、拿、卡、要的;(八)其他不夠黨紀、政紀處理的違章違紀行為和其他有必要進行誡勉談話的行為。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第三十一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一)不準以領導碰頭或以領導圈閱的形式代替正式會議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的任用; (二)不準零時動議決定中層管理人員的任用; (三)不準個人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用,個人不能改變會議集體做出的任用決定,有關任用決定在未宣布之前,需復議的,須經會議二分之一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四)不準拒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或者調動、交流領導人員的決定; 11、(五)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六)醞釀討論人事任免的情況,任何人不得泄露; (七) 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領導人員,或者在調離后,仍干預原單位的領導人員選拔任用; (八) 不準在選舉中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等方面的活動; (九) 不準在考核(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十) 不準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第三十二條 堿廠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應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有效監督: (一) 堿廠黨委和紀委,應對選拔任用干部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受理對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的檢舉、申訴;對違反黨的原12、則和組織工作紀律、制度規定、工作程序的錯誤行為,提出制止、糾正的意見,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分的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執行。 (二)建立黨委、紀委、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黨委負責組織。 第三十三條 實行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堿廠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選拔任用程序按照藥物堿廠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藥物堿廠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藥物堿廠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