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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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84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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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資金管理業務,強化集團系統內資金統一配置與調劑功能,實現現金高效流轉,提高集團整體抗風險能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中資金,靜態上包括各種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以及現金等價物;動態上包括經營活動現金、投資活動現金和籌資活動現金。第三條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包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境內成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企業包括集團公司控股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2、子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章 集團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第四條 集團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一、集中統一管理原則;二、協同性原則;三、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相結合原則;四、合并收益最大化進而集團公司價值化。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規、本規定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建立本單位資金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流程,并報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備案。 第三章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的定位與職責第六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是集團公司具有資金管理與金融服務雙重性質的職能部門,基本定位為集團的八大金融業務與管理中心:結3、算中心、信貸中心、融資中心、票據中心、理財中心、風控中心、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第七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主要負責:一、集中統一管理企業本外幣帳戶和存款;二、集中統一管理企業資金收付結算業務;三、統一向銀行申請授信(含全球統一授信)并辦理融資業務;四、統一管理企業授信和集團內部資金調劑業務;五、統一管理融資類擔保和票據貼現業務;六、統一管理集團票據業務;七、統一管理國際金融業務;八、統一管理短期投資理財業務;九、金融風險管理服務和金融資訊服務等。 第四章 資金結算管理第八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統一負責集團公司及企業的資金結算管理,資金結算遵循“獨立賬戶、集中結算”的原則。第九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在企4、業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必須在該分支機構開立結算賬戶,辦理資金往來業務,不得另行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確有需要另行開戶的,必須報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批準后方可辦理。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在企業所在地未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必須在集團財務結算中心開立結算賬戶辦理資金往來業務。企業報經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批準后,可以同時在當地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開立的帳戶及資金往來必須接受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的統一管理。第十條 企業的現金收付與往來結算業務必須通過集團財務結算中心集中辦理。企業在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的結算量占其全部結算量的比例以及企業在集團結算中心的日均存款余額占其全部日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規定比例。第十一條 5、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選擇合作銀行,統一為企業開立獨立結算賬戶,企業須授權財務結算中心管理該帳戶。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與銀行簽署相關協議,實施先進、高效的收付款結算方法。第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現金管理。收入款項必須匯入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在銀行統一開立的企業獨立賬戶;支付款項必須通過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向銀行提示付款。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或隱瞞現金收入,嚴禁資金體外循環。第十三條 企業開立、撤銷外幣或外匯賬戶須報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備案。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企業應授權集團結算中心管理其外幣或外匯賬戶。第十四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須在集團會計政策和財務管理通則等框架下,參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獨立6、核算。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及企業的資本性投資活動現金,在履行有關手續后,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統一進行資金收付。第十六條 企業須每月向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報送現金流量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授信業務管理第十七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集團公司及企業的銀行融資管理,統一選擇合作銀行,統一向銀行申請授信并辦理融資業務。第十八條 未經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批準,企業不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授信和融資;特殊情況確需向金融機構融資或授信時,必須報請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批準后方可辦理,此類融資必須即時劃入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賬戶。嚴禁企業與集團外部企業發生無貿易背景的借貸行為。第十九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辦理集團內部資金調劑業務7、,制定企業授信管理制度和規定。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對企業實行授信管理并核定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辦理資金投放。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制定利率等各類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可根據市場利率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第二十條 企業應及時提供完整的授信資料,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授信,不得挪用,并按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企業必須按時向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報送資金預算和使用計劃,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應嚴格按企業資金計劃進行資金調度。第二十一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根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制定融資類擔保管理制度和規定,統一辦理擔保業務,各企業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第二十二條 授信企業財務狀況發生異?;?、投資項目發生變化等情況時,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應根據其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相應的授信政策和措施,并報送集團總裁或分管副總裁批準實施。第二十三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定期對信貸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并向集團公司總裁或分管副總裁提交資產質量報告。 第六章 票據業務管理第二十四條 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第二十五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集中統一管理企業票據,并提供票據金融服務。票據管理的內容包括票據開立、票據信息錄入、票據信息查詢、票據保管、托收、票據融資(貼現、質押貸款、回購等)。第二十六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可以使用企業存放的票據到金融機構辦理貼現與回購等融資業務,但需告知企業。第二十七條 未經集團財9、務結算中心批準,企業不得自行到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或辦理票據貼現等融資業務。第七章 國際金融業務管理第二十八條 本章所指國際金融業務包括企業的非人民幣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結算、外匯買賣、外幣授信和匯率利率風險管理。第二十九條 現金結算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匯款、支票、轉賬、信用證、托收及其他日常結算業務。第三十條 外匯買賣業務指交易驅動的不同幣種之間兌換業務,包括即期和遠期結售匯(特指中國境內的人民幣與各可自由兌換幣種之間的兌換)、即期和遠期代客外匯買賣。第三十一條 外幣授信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長短期貸款、透支便利、循環貸款、金融票據買入、商業票據買入、貿易融資額度或上述品種的組合。第三十二條 匯10、率利率管理業務指為提高貨幣資產收益率和控制貨幣債務成本而進行的投資類、互換類、期權類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企業應授權集團結算中心統一管理其國際金融業務。現金結算參照本規定第四章執行,外幣授信參照本規定第五、六章執行。第三十四條 企業辦理金額超過10萬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幣且無交易背景的外匯買賣業務必須報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審批。第三十五條 企業辦理匯率風險管理業務和利率風險管理業務必須報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備案。 第八章 投資理財管理第三十六條 本章所指投資理財業務指低風險頭寸理財業務,即客戶提供自主支配的資金,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或稱代理行),由受托人根據確定11、的條件(擔保、期限、金額、利率等)代為辦理有關理財手續。第三十七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統一管理集團投資理財業務,選擇受托人及低風險理財業務品種。企業必須通過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統一辦理投資理財業務。第三十八條 集團低風險理財業務主要包括由銀行或國有大型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委托貸款業務、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及其它由銀行或國有大型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保本型投資業務等。第三十九條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根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辦理投資理財業務。在辦理集團低風險理財業務時應綜合考慮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強調固定收益與風險規避,對低風險理財業務品種進行選擇。 第九章 附則第四十條 境外企業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規定,并報送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備案。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總裁簽署后實施,由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原集司20xx95號集團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