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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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86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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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公司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司抵債資產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防止信貸資產流失,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抵貸資產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約歸還貸款時,經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三方協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仲裁機構仲裁,以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質物及其他資產抵償所欠公司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第三條:抵貸資產的確認和取得應堅持資產可利用和可變現的原則,抵貸資產的保管應嚴格執行責任賠償制度,抵貸資產的處理堅持公開,公平原則,實行逐級上報審2、批,嚴密抵貸資產的核算手續。第四條:抵貸資產實施分級管理,公司成立抵貸資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由公司經理、信貸員和主辦會計組成。第二章抵貸資產的確認和取得第五條:擬作抵貸的資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資產擁有人確實無力以貨幣形式償還貸款或履行擔保義務,只能以其資產抵償貸款本息。(二)對已依法設定的抵(質)押物,必須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在評估作價取得后可以將其處理變現為貨幣形式償還貸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資產。(三)抵(質)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貸資產應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且易于保管、貯藏、變現。對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財產或物資,能否確認為抵貸資產,應根據財產或物資取得后,在有效期3、限內處理變現的難易程度,區別情況確認。(四)用作抵貸的財產或物資所有權無爭議,原則上能辦理產權轉讓等合法手續。第五條:以下資產不得作為抵貸資產:(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禁止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二)各類無形資產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商譽。(三)無法保管、貯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過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內無法處臵變現的財產或物資。(四)所有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無法合法取得的財產或物資。(五)不宜作為抵還貸款的其他資產。第六條:抵貸資產的確認程序。公司確認接受抵貸資產時,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對符合上述抵貸資產條件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有以資抵貸意向或貸款人積極爭取以資產抵貸的,公司即可明確專人開展調查,調查主要4、應包括以下內容:1、原貸款發放時的具體情況;2、摸清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確認借款人的真實還貸能力,闡明借款人以資抵貸的充足依據。3、擬作抵貸的財產或物資的具體狀況,包括財產或物資名稱、數量、產權歸屬、使用狀況,存放地點等。4、針對不同種類的抵貸資產確定相應合理的估價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5、制訂抵貸資產取得后的保管方案。6、落實抵貸資產的處臵變現意向,預測資產取得后公司貸款的損失程度。(二)在落實好上述措施后,形成書面的抵貸資產的可行性報告,并填列抵貸資產確認審批表,經公司抵貸資產管理小組審查后報送公司抵貸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第七條:抵貸資產必須經公司抵貸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后方可正式取得5、。為防止和減少信貸資產損失,公司可將抵貸物資及時從借款人或擔保人處轉移至公司指定地點暫存并妥善保管,未經公司抵貸資產管理部門正式確認審批前,公司不得擅自將抵貸資產作帳務處理或向債務人出具原貸款債權喪失的文書或憑證(含口頭協議)。第八條:為了確保公司信貸資產安全,依法規范抵貸行為,抵貸資產的取得必須采用以下三種方式:(一)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等有關各方協商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取得。(二)抵貸資產經人民法院判決取得。(三)抵貸資產經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取得。第三章抵貸資產價值確定方式和依據第九條:抵貸資產的價值確定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議價方式以雙方協商定價為主,協商定價時應以抵貸財產或物資6、的原始發票為依據,結合市場同類同質商品價格,以及預計處臵時可變現價與借款人或擔保人協議定價。第十條:抵貸資產雙方協議定價不一致的,應由雙方認可的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定價。第十一條:房地產類抵貸資產,其價值確定必須經房地產估價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定價。第十二條:抵貸資產估價費用,應從抵貸資產總價中扣除。第四章抵貸資產的管理和處臵第十三條:公司從抵貸資產轉移占有之日起進入規范管理程序。第十四條:因對抵貸資產管理的場地、倉儲等條件的限制,或方便抵貸資產的及時處臵。抵貸資產的保管可由公司管理部門指定由他社或公司直接保管。第十五條:公司必須遵循下列規定對抵貸資產規范管理:(一)由公司抵貸資產領導小組明確專人對公7、司抵貸資產建立抵貸資產(產權)登記臺帳,并由該登記人負責保管抵貸協議、產權證明文書,處臵計劃,處臵收入登記、上報相關報表等工作。(二)公司從抵貸資產轉移占有日起即可登記抵貸資產(產權)登記簿。(三)公司在依法取得抵貸資產后進行帳務處理。(四)抵貸資產取得時制訂的處臵方案若為公司自身處臵變現的,應積極搜集信息,采取多種措施,促進抵貸資產及早變現。(五)對無條件保管的抵貸資產可委保管,委托保管時應完善交接手續,注明移交人和接收人。(六)定期與保管部門進行抵貸資產帳實核對。(七)對已處臵變現的抵貸資產進行帳務處理,同時注銷抵貸資產(產權)管理臺帳。(八)健全保管制度,公司(部門)要定期檢查抵貸資產的8、登記和保管情況進行帳實核對,防止意外損失,確保帳實相符,完好無損。(十)在保管過程中,實施責任賠償制度,對因保管不善造成資產毀損、丟失的,應由保管責任人負責賠償,公司負責人負連帶責任。第五章抵貸資產的處臵第十六條:公司在取得抵貸資產后,應積極采取變賣、拍賣、委托抵債等方式進行處臵。第十七條:依照有關規定,抵債資產的處臵期限原則上應從合法取得日開始二年內處臵完畢。第十八條:抵債資產原則上不得作為公司自用。但如確因工作需要,按省公司規定按購臵固定資產方式處臵。第十九條:采用變賣方式處臵抵貸資產時應以取得時的價格為依據經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且必須依法簽訂協議,依法變賣或轉讓。第二十條:采用拍賣方式處臵9、抵貸資產的,要按規定確定價格底數后進行拍賣操作。第二十一條:依照有關規定,抵債資產出租、托管均不作為抵債資產處臵,但確因考慮抵債資產的處臵時機及減少處臵損失等因素,公司可以以出租、托管等方式對暫時無法處臵的抵債資產通過出租、托管方式獲取彌補收入減少資產損失。第二十二條:采用租賃方式處臵抵貸資產,其出租收入原則上不得低于出租財產等額的同檔次貸款利息收入,同時考慮資產的保值,出租期限應以3年為宜,最長不超過5年。第二十三條:以托管方式委托經營的抵貸資產,必須明確經營權和所有權屬,并確保抵貸資產委托經營收入實現,有條件托管公司應對托管企業派駐代表,監督其經營、財務情況,防止抵貸資產流失。第二十四條:10、為促進抵貸資產變現,對能以委托抵債方式幫助公司處理抵貸資產的轄內企業,如企業確有效益,且能設定擔保,可通過信貸投入的優勢促進抵貸資產的處臵變現。第二十五條:公司關系人不得優于他人購買公司抵債資產。第二十六條:處理抵債資產所得收入按下列順序分配:(一)支付處理抵貸資產應交納的稅金。(二)支付保管費用,評估費用以及支付給拍賣機構的各項費用。(三)償還借款人所欠公司貸款本金。(四)償還借款人所欠公司貸款利息。第二十七條:抵貸資產的處臵方式和處臵金額,必須經公司抵貸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第六章抵貸資產的會計核算第二十八條:增設“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科目,核算因辦理以資抵貸所發生的原貸款的應收利息或損失。11、本科目是資產類的減項科目,順序排列在“待處理抵貸資產”科目后。(一)取得的抵貸資產能夠抵償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時:1、取得時的會計分錄為(按取得時的評估價格):借:待處理抵貸資產貸:貸款科目單位或人貸: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貸款應收利息2、變現時,根據實際變現收入抵償貸款本金、利息的程序,分別進行以下核算:變現收入能夠抵償貸款本金、利息時的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待處理抵貸資產借: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貸款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貸款變現收入能夠抵償本金而不足補償利息時的會計分錄為(按實際變現收入):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待處理抵貸資產借: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實現的利息收入12、部分)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或貸:應收利息貸款應收利息借: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未實現的利息收入)貸:待處理抵貸資產變現收入不僅不足補償利息收入,本金也有損失的,其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或現金借:貸款呆帳準備(本金差額部分)(注:按呆帳核銷的有關規定處理,各社不得擅自轉帳)貸:待處理抵貸資產(本金部分)借: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貸款應收利息貸:待處理抵貸資產(損溢部分)(二)取得的抵貸資產,只能抵償部分貸款本金時:1、取得時的會計分錄為(按取得時的評估價格):借:待處理抵貸資產借:貸款呆帳準備(差額部分)貸:貸款科目單位或人(本金部分)2、變現時根據實際收入抵償本金的程度分別進行以下核算:變現后13、的實際收入能夠抵償本金的,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待處理抵貸資產變現后的實際收入不能足額抵償本金時的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或現金借:貸款呆帳準備(未足額變現的差額部分)貸:待處理抵貸資產第二十九條:抵貸資產實際變現時超過原取得時的價格及費用的部分,一律作為資產盤盈收入,列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第三十條:抵貸資產出租的會計核算。抵貸資產出租所得價款,沖減“待處理抵貸資產”;抵貸資產最終轉讓后,比照第二十八條處理。第三十一條:抵貸資產轉為自用資產的帳務處理。按規定報批同意后,銷記“待處理抵貸資產”,同時增記與之等額的固定資產。第七章公司抵貸資產管理委員會及管理部門職能第三十二條:抵貸資產14、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能有:抵貸資產實施細則的制訂和修改,抵貸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立,按規定對大額抵貸資產的確認和處臵方案的審批,抵貸資產中違規操作的處罰決定等。第三十三條:抵貸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有:(一)抵貸資產工作的整體協調。(二)抵貸資產的確認取得和處臵方案的初步審核及30萬元以下的審查批準。(三)接受抵貸資產產權社的委托保管抵貸資產。(四)建立公司抵貸資產的保管臺帳,并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匯總并上報抵貸資產管理委員會。(五)組織建立完整的抵貸資產信息反饋和報告網絡,及時搜集內財產或物資需求狀況。(六)檢查、監督抵貸資產業務全過程,及時發現并初步查實抵貸資產業務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并書面報請管15、理委員會及相關部門進行查處。第三十四條:公司抵貸資產管理委員會及管理部門對公司上報的抵貸資產確認取得或處臵方案的報告答復期不得超過二周。第八章罰則第三十五條:對抵貸資產業務中,凡有下列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即給予相關處罰。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程序操作,擅自接受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產或物資抵貸或未經批準擅自處臵抵貸資產的,區別以下情況分別對待。(一)如未造成貸款本息損失,分別給予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二)如造成損失,但責任人經查實無營私舞弊行為,責成其在崗清收,限時將損失收回。并給予扣發獎金、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記過處分。(三)如已造成損失,且經查實責任人私營舞弊,按國家法規移交紀檢、司法部門處理。第三十七條:對抵貸資產保管、維護過程中造成損失的,依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款規定處罰。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成相關責任人收回抵貸資產或收回處臵與取得時的差額部分。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