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團及分子公司不在崗人員管理制度2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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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89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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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集團及分子公司不在崗人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力資源管理,嚴肅勞動用工紀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促進集團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系的和諧因素,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不在崗人員是指下崗待工人員、富余人員、工傷和病休人員、協議離崗人員、內部退養人員、其他人員(借調和外培學習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冊但不在崗位工作的人員。第三條 根據XX集團公司2、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不在崗人員實行統一政策、分類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規清理。第四條 基本原則(一)堅持以人為本、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二)堅持依法合規、強化管理的原則。(三)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原則。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XX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和集團公司代管的XXXX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中國XXXX露天煤礦、XXXX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在冊的合同制職工。集團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參照執行。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第六條 集團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政策法規部、人力資源部、企業管理部、紀檢監察部、工會、社保處、培訓中心等部3、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的不在崗人員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辦公室主任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兼任。領導小組負責不在崗人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決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決策與政策調整等問題。辦公室負責擬定公司不在崗人員管理辦法、提出修訂意見;負責整理和審查需要提交領導小組解決或決定的事項;負責統籌規劃富余人員的轉崗培訓、調劑使用等事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單位落實公司不在崗人員管理規定的工作。第七條 不在崗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同時,單位應成立不在崗人員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單位領導小組”)。單位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4、系、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黨團關系、計生等具體工作;負責不在崗人員的轉崗培訓、待遇給付等事務性管理;重點解決不在崗人員的歸類劃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規清理等問題,研究提出工傷職工特殊情況下延長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特殊疾病延長醫療期的建議及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項的意見。第八條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行使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對不在崗人員的日常管理、轉崗培訓、待遇給付、分流安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以及執行法律法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糾正、整改意見,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第三章 類別劃分第九條 根據職工不在崗的原因及離開工作崗位的不同性質,結合實際情況,公司統一劃分不在5、崗人員的類別。第十條 下崗人員包括: (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處置下崗待工的職工。 (二)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且經短期(15天之內)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需要下崗進行轉崗培訓的職工。第十一條 富余人員包括: (一)由于單位機構改革或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造成單位無法安置、需要轉崗分流的職工。 (二)從事現崗位工作滿15年及以上,因年齡、身體狀況等原因難以完成崗位工作任務,需要轉崗分流的職工。 (三)下崗待工期滿以及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等原因經轉崗培訓后具備了上崗條件,單位無法安排工作的職工。第十二條 工傷和病休人員包括:工傷人員是指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6、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滿仍需治療且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病休人員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第十三條 內部退養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及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的人員。第十四條 協議離崗人員:是指因故申請離開工作崗位,經公司批準并簽訂協議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第十五條 其它人員:是指借調、外培學習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長期(3個月及以上)不在崗位工作的人員。第四章 人員管理第十六條 下崗人員管理 (一)經短期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職工,單位應安排其進行3-6個月的轉崗培訓,培訓期間按下崗待工人員管理;職工不接受轉崗培訓或培訓后還不7、符合上崗條件的,經單位研究上報公司,按規定程序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職工下崗待工期滿或者經轉崗培訓后具備了上崗條件的,單位應依據實際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崗或組織競爭上崗,單位因崗位短缺等原因無法安排其工作的,列為富余人員管理。第十七條 富余人員管理富余人員等待安置或轉崗分流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待崗期間公司和單位給予了兩次上崗機會,本人不愿意上崗或上崗后不能勝任工作的,由單位按規定提出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報公司按法定程序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由于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單位不能在2年之內為富余人員提供兩次上崗機會的,待崗時間可以延長至為其提供兩次上崗機會為止。 (一8、)存在富余人員的單位要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積極為富余人員重新上崗創造條件,認真組織富余人員實施轉崗培訓。 (二)富余人員因故兩次不參加單位組織的轉崗培訓,或者出現兩次不按單位的規定定時到單位報到,且經說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經單位會議研究上報公司,按規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的管理,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一)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首先應由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前的15日之內,向單位說明情況、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并提供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9、證明,經單位與社保處協商同意,由社保處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的傷害部位未列入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范圍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公司社保處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確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公司社保處應及時反饋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由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單位不能安排人員護理的,可以雇傭人員護理,依據(或10、參照)相關規定支付護理費用。 (三)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單位負責收集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合)提交公司社保處,社保處負責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四)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工作)崗位,轉入公司社保處管理。 (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單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工作)崗位,轉入公司社保處管理;本人書面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其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11、,由單位負責安排工作;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七)因工致殘的職工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宜,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公司辦理。 (八)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工傷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要及時停止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加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的請銷假、待遇給付及勞動能力鑒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執行。同時,如果職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依據關于貫徹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的規定,12、由單位依據協議醫療機構(縣級及以上公立醫院,下同)的病情診斷,經單位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認定,報公司領導小組批準后,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 (二)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協議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由單位上報公司為其辦理退休(工齡滿15年,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下同)、退職(不符合退休條件)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單位上報,公司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三)職工非因工致殘和13、經協議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本人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單位應停止本人所享受的薪酬及醫療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由單位上報公司為其辦理退休、退職(不符合退休條件)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單位上報,公司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第二十條 工傷、非因工致殘和經協議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疾病的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符合規定應當安排工作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單位因崗位短缺等原因,暫時難以安排工作的,轉為富余人員管理。第二十一條 現有的內部退養人員繼續由培訓中14、心負責管理,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退休待遇。今后,公司停止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二條 為了深入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體系建設,實施依法合規的勞動用工管理,確保公司的生產有序進行和職工隊伍穩定,合理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員,原則上對于女職工年齡超過40周歲、男職工年齡超過45周歲,屬于富余人員或非重要崗位上的職工,因個人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可以申請辦理協議離崗。 (一)職工辦理協議離崗手續,須由本人書面向單位(機構、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研究,報公司批準簽訂3-5年的離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協議期限必須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協議期內,公司與其15、保留勞動關系。 (二)協議離崗職工須如實說明離崗后是否與其他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等情況,如果沒有如實說明情況,一經發現,公司按規定程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原有的自我解困、離崗休假(請長假)等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由本人提出離崗申請并與公司簽訂協議,也可以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四)離崗人員在協議期內,遇有公司機構調整、整頓和改革等重大事宜,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按新的規定執行。 (五)離崗人員在協議期內,因被強制戒毒、違法亂紀、判刑等受到刑事處罰的,公司與其簽訂的協議自行終止;同時,由所在單位上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意見,公司按照規定程序辦16、理相關手續。 (六)“離崗協議”是勞動合同的補充和變更,在協議期間,離崗人員要嚴格履行協議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滿后,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變更原勞動合同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 經公司批準的借調、外培學習以及特殊原因等不在崗人員,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第二十四條 連續在公司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在崗職工,原則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據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第五章 待遇及給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下崗人員待遇 (一)自下崗之日起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具體標準為:工17、齡10年(含10年)之內的,每月1500元/人;工齡11-20年的,每月1800元/人;工齡21年及以上的,每月2100元/人。 (二)根據有關規定,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由單位從生活費中代扣代繳。其中: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等四項費用合計,超過本人生活費標準的,由單位負責補繳差額部分。第二十六條 富余人員待遇 (一)待崗期間的工資核定依據核崗定員情況,公司為富余人員核定一定的工資總額。核定標準為:第一年為所在單位當期(年、季或月)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80%,第二年為70%,第三年及之后為50%。公司核定給富余人員的工資總額不得平均分配,由單位考慮富18、余人員的工作狀態、整體情況等實際,實行獨立于其他在崗職工的分配辦法,但分配給富余人員個人的工資水平不得低于下崗職工生活費。 (二)轉崗分流待遇規定原則上富余人員轉崗分流后,應執行所安置崗位的薪酬待遇,但對于年齡較大的富余人員,給予適當的待遇保留。1.富余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2年(按照年減年計算,下同)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不進行安置和轉崗分流,工資待遇比照原同崗位人員當期(年、季、月)平均工資水平的90%發給。2.富余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10年的,其由高崗位(本人工作所在同崗位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分流或安置到低崗位(低工資水平)工作,可以保留原崗位相應工資水平的80%。 第二十七條 工傷和病19、休人員待遇 (一)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1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公司和傷殘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由公司社保處按照規定標準發放傷殘津貼、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本人申請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支付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3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20、至十級的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支付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4職工因工致殘享受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扣除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后)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5.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暫行辦法(內勞社辦字2005280號)的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仍需繼續治療的,必須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由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提交社保處,報自治區相關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單位按照本人發生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621、0%發給生活津貼,生活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在規定醫療期,6個月之內的由單位發給病假工資;在規定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由單位發給疾病救濟費。1病假工資職工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2疾病救濟費職工連續工齡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職工22、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的本人工資,按照職工當期(年、季、月)正常在崗工作(同崗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當月應得工資的80%計算,經單位領導小組研究,患有重病和絕癥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由單位上報公司批準后,本人工資按在崗工作(同崗位人員平均水平)當月應得工資的90%計算;當本人工資低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50%時,本人工資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50%計算。第二十八條 內部退養人員待遇(一)退養生活費及調整機制內部退養人員的退養生活費,按照本辦法下發前本人實際享受的標準計發。今后,公司參照已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增長機制,為內部退養人員增加退養生活費。(二)社會保險和住房23、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內部退養人員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費為計算基數,按照有關規定由本人和公司足額繳納。 (三)福利待遇退養人員的水、電、暖、浴補貼及住房比照在職職工的規定執行;內部退養人員不再執行本規定之外的其它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條 協議離崗人員待遇 協議離崗人員,不享受公司及所在單位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對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且不在其他企業(單位)工作、不與其他企業(單位)建立用工關系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離崗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包括個人和單位應繳部分);繳費的計算基數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的相24、關規定執行。 其他協議離崗人員,單位不得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是,簽訂“離崗協議”應明確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問題。第三十條 經公司批準的借調、外培學習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不在崗人員的相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第三十一條 對于現存的不在崗人員,各單位要堅決糾正,該解除勞動關系的要解除勞動關系、該返崗的要返崗;對于機構改革等歷史原因所形成,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劃分管理、給付待遇、依法依規清理。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不斷加大對員工獎懲的執行力度,加強請銷假和考勤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嚴禁職工雇工頂崗以及同事和工友之間擅自相互頂班、替25、班;杜絕單位內部待崗、掛靠、吃空餉等現象的發生和存在。第三十三條 要嚴肅收入分配紀律,嚴禁各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為不在崗人員發放工資、獎金和福利等收入。第三十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財務、工會、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單位不在崗人員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第三十五條 對于違反有關政策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嚴格執行不在崗人員劃分管理的規定、超標準給付待遇或通過變通等手段,產生“掛靠”或“吃空餉”等問題和現象的,一經發現,除扣回違規發放的薪酬外,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200010000元的經濟處罰,視情節嚴重程度,一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在每季度末,各單26、位要將本單位不在崗人員的管理和變動情況及相關信息,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備案。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或所在單位)是指公司所屬單位、機構或部門。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經公司工會相應會議審議通過,以文件形式告知全體職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XXXX能源有限公司不在崗人員管理辦法和XXXX能源有限公司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滿有關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附件:1.劃分歸類不在崗人員流程圖 2.不在崗人員管理流程圖 3.不在崗人員登記匯總表4.離崗協議附件1附件2附件3(*年度)不在崗人員登記匯總表序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在冊單位(部門)原崗位參27、加工作時間不在崗劃分待遇情況簡述備注類別起始時間1234567單位:附件4職工離崗協議書XX準能集團公司年 月 日離崗協議甲方:乙方: 性別:身份證號:所在單位:聯系電話:家庭住址:根據XX準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在崗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乙方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離崗申請,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如下協議:一、協議期限:本協議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協議期間,甲乙雙方保留勞動關系。三、協議期間,甲方(含乙方所在單位)停止支付乙方工資(包括各種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停止為乙方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停止為乙方發放任何實物福利。四、協議期間,乙方原住房公積金、企業年28、金存儲額照常計息;水、電、暖、浴補貼及住房比照在崗職工的規定執行。五、乙方離崗后的社會保險關系及繳費按下列第項執行:(一)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且不在其他企業(單位)工作、不與其他企業建立用工關系或簽訂勞動合同。協議離崗期間,甲方按_規定繼續為乙方保留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_關系,繳納相應的保險費用(含個人和單位應繳費部分),繳費的計算基數按照_的相關規定執行。(二)其他原因。協議離崗期間,甲方繼續為乙方保留簽訂本協議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_ 關系,但停止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包括個人和單位應繳費部分)。乙方簽訂本協議后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由本人承擔并由本人按月(季29、年)向所在單位繳納,繳費的計算基數按_的相關規定執行。乙方應于應繳費的上月(年、季)底前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辦理預交費手續,未按時足額交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的后果由乙方負責。六、本協議所約定的乙方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甲方僅負責為乙方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及其費用的繳納或代為繳納;協議期間,乙方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失業和生育等事宜,由乙方按照公司或政府相關機構的規定辦理,乙方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害事故(包括因工和非因工)由本人負責并承擔后果。七、協議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從事非法活動或不正當經營,若出現這些問題,甲方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懲罰,直至解除勞30、動合同。八、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之內,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聯系,就是否返回原單位或續簽協議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否則,協議期滿后,甲方視同乙方放棄與甲方所保留的勞動關系,甲方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九、本協議中的“甲方”是指XX準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子公司和代管的XXXX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中國XXXX露天煤礦、XXXX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乙方所在單位”是指甲方所屬單位、機構或部門。十、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 (期限)勞動合同的附件,并據此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應內容。十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一)協議期滿;(二)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相關規定,甲方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三)遇有甲方機構調整、整頓和改革等重大事宜,甲方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的。十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國家、內蒙古自治區或甲方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解決。十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入本人檔案一份。甲方: (蓋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左手食指印)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