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管理規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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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91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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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XX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XXXX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的內部監督,提高審計質量,促進各部門合規、穩健、高效經營,根據審計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本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內部審計,是指本行內部不直接參與經營活動的部門,運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對經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風險狀況進行的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標:通過審計發現內控缺項及薄弱環節,改進提升防控風險能力。使本2、行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嚴明紀律,確保正確行使權力;廉潔從業,提高拒腐防變能力。第四條本行建立內部審計監督體系。各部門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第五條內部審計部門及其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能,不受本行其他部門或個人干涉,確保客觀公正。第六條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及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勤勉正直、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條本行內部審計工作接受金融監管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和本行管理層的指導。第二章審計人員第八條審計人員應實行持證上崗,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一)專業水平。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審計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3、度;(二)從業經驗。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銀行工作經驗;(三)道德準則。審計人員應具有客觀公正、正直廉潔的職業操守,從事銀行工作以來無不良記錄。第三章審計職責第九條承擔專項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審計工作,提供防控風險基礎信息。開展廉政宣傳教育,檢查監督紀律執行情況,受理、查處違規違紀案件。第十條內部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一)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及職能部門工作情況;(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評估、監控系統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4、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六)與風險相關的資產評估系統情況;(七)營業機構運營業績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第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配合金融監管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對本行的監管、審計工作。第十二條建立審計人員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審計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背審計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的人員,要按本行規定處理。第十三條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及時報告了查出問題的,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應免除審計人員的責任。第四章審計權限第十四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按照本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經營5、管理活動實施審計監督,并根據審計查證的需要實施延伸審計,擴大審計范圍。第十五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參加或列席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會議。第十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業務資料、會計報表和有關經營管理性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暫時封存相關的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對口頭詢問的重要事項應做筆錄,并由審計人員和被詢問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第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對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處理進行檢查,可以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并按規定程序從有關數據中心下載與審計內容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第十九條審計人員有權勸阻或制止被審計單位正6、在進行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同時報告主管領導,必要時,可建議暫時停止有關人員的工作,被審計單位必須無條件接受。第二十條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單位和人員,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向主管領導反映,并要求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處理,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要求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規章制度相抵觸,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停止執行,并同時上報主管領導。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在職權范圍內按規定行使審計處罰處理權。第五章審計方式與程序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對象的業務管理特點選擇適當的審計7、方式。一般采用的方式有: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全面審計與專項審計、事前審計與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等。上述方式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部門應逐步建立以計算機輔助審計為主體的非現場審計體系,并對其人員管理、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進行嚴格的制度規范,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第二十五條審計立項。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監管部門工作部署、本行行長(或行長授權的分管副行長)的有關工作安排確定審計項目。第二十六條審計前準備。實施審計前應進行計劃準備,具體包括以下步驟:(一)組建審計組。按照審計項目需要選配合適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確定審8、計組組長。(二)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通過發放問卷、利用非現場的計算機手段或被審計單位直接報送及其它有效方式收集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進行初步的針對性分析,并結合審計目標制定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報經審計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三)下發審計通知書。在實施現場審計前,根據審計項目計劃向被審計單位發送書面的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組進駐時送達。第二十七條現場審計。審計前的準備工作按規定程序完成以后,開始實施現場審計。具體包括以下步驟:(一)進駐被審計單位,召開進點會議,聽取匯報,提出審計要求;(二)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狀況進行初步評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和修改原定的審計程9、序;(三)根據審計范圍和內容,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和數據進行審查、整理、分析和匯總,收集審計證據;(四)每個審計人員應按照時間順序建立審計底稿,并在審計底稿中逐日記載當天審計工作的全部過程;(五)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底稿的基礎上,編寫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客觀描述審計發現的問題、風險和缺陷,并附必要的審計證據;(六)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經審計組長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簽章確認。如審計事實清楚,但被審計單位拒絕簽章認定的,不影響確認書的引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上注明原因;(七)審計組長全面評估、檢查現場審計工作完成情況,審核、整理各項審計發現和取證資料,并在與審計人員交換意10、見后做出初步審計意見。初步審計意見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第六章審計報告第二十八條審計組對審計對象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和步驟:(一)起草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內部審計部門向我行管理層提交的工作報告。根據現場審計階段的審計記錄和內查外調的證據,依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確定性質,如實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內容:1.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審計內容、范圍、審計期、現場工作時間、審計方案的執行和調整情況等;2.被審計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管理狀況、經營方針、經營狀況、內控狀況、前一次審計的情況等;3.審計查出的問題事實和內部審計部門作出的結論;4.根據法律法11、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確認責任,提出擬做出的罰款處理、紀律處分、其他處理建議和工作整改意見;5.被審計機構意見、內部審計部門成員簽字、審計部門負責人意見、分管行領導審閱簽字;6.報告以事實為依據,全面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并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包括被審計機構對審計評價的認知態度。(二)征求意見。對報告中所列問題,向被審計機構發送征求意見書,被審計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并據此分析后修定審計報告,逾期不反饋意見視為同意。每次審計終了,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出具一式兩份的審計報告,由被審計機構和有關主管人員共同簽章后,一份交被審計機構,一份審計部門留存。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內部審計部門必須12、寫出專題書面報告,逐級上報。(三)審計報告定稿。審計報告一般應由主審人負責起草,也可由主審人在內部審計部門成員中指定專人起草,由主審人和組長定稿并共同簽署。(四)審計報告時間要求。審計報告一般要求應當在現場審計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五)審計報告審定。內部審計部門將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意見書、審計監督決定等附件一同上報分管行領導;分管行領導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意見書和審計監督決定進行審核并報行長簽署意見,最終報執行董事審批。第二十九條審計報告處理。(一)審計報告處理。審計報告形成后,由內部審計部門起草審計整改意見書和審計監督決定初稿,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然后填制審計報13、告書。(二)審計報告下發。審計報告及附件經分管行領導審核、行長簽署意見、執行董事批準后,向被審計機構和有關業務部門正式行文下發。被審計機構應對審計報告、整改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積極進行整改,并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告整改措施和情況。如因工作需要,審計報告也可不向被審計機構發送。(三)審計整改意見的做出和執行。審計整改意見書是對被審計單位通報審計事實、做出審計評價、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見的專門性文件。審計整改意見書應于審計報告審核下發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1.審計整改意見書由行長簽發,也可授權審計監督部門分管行領導簽發。審計整改意見書加蓋公章,要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2.審計整改意見書的內容14、包括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事實、對問題事實的評價和判斷、針對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執行整改意見的時間要求等。3.審計整改意見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時間為被審計單位簽收的時間。4.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整改意見書10個工作日內,將執行審計整改意見書的具體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門。5.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予以經濟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在出具審計整改意見書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決定。第三十條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是實施審計機構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給予經濟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性措施的專門文件。1.審計決定經審計部門認真審議后報由行長簽發,也可經行長授權由審計部門分管行領導15、簽發。2.審計決定的主要內容:違法違規事實、對違法違規事實的判斷和評價、處罰依據,責令被審計單位立即或限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整改情況,內部審計部門將實施必要的后續審計。對于決定不予以處理的其他問題,不應列入審計決定中。3.審計決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4.審計決定的辦理時間和送達方式及程序,與審計意見書相同。5.審計部門認為被審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對掌握的有關資料報管理層進行認定,認定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6.申請復審、復查。被審計機構在收到審計處罰決定后,如有異議,可以15個工作日內向審計單位申請復審。7.受理復審。復審單位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16、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復審結束后作出復審決定,通知被審計機構和原審計部門執行。第三十一條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內部審計部門應對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后續審計可以專項進行,也可以作為審計內容與其他審計項目一并進行。第三十二條建立審計檔案。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完整的審計檔案,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全部資料及其存儲介質全部列入檔案保存,嚴格管理,保證檔案安全。第七章被審計對象的義務和權利第三十三條本行各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內部審計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審計,并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支持、配合審計工作,接受審計人員的詢問,協助審計人員進行17、查證,及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不得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書面及電子的文件、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不得轉移、隱匿資產。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執行情況,不得拒絕或拖延執行。第三十六條被審計單位應充分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落實問題整改,改善內部管理,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第三十七條被審計單位享有下列權利:(一)申請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回避;(二)對審計事項進行說明或解釋;(三)向內部審計部門或行領導反映審計人員的不18、正當行為;(四)申請審計復議。第八章審計處罰和處理第三十八條審計處罰處理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執行,并結合審計工作的特點,在上述規定的框架內進一步制定審計處罰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部門應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機構和人員進行審計處罰處理。第四十條審計處罰處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一)限期糾正;(二)收繳違規所得;(三)罰款;(四)通報批評;(五)建議停辦部分業務或上收審批權限;(六)建議調離工作崗位;(七)建議給予紀律處分。以上處罰處理可以并處,但應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代替。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下列行為按規定從重進19、行處罰處理:(一)整改不徹底的;(二)拒不執行審計處罰處理決定的。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對拒絕、拖延執行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從重處罰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九章審計質量控制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有效的審計質量控制機制,防范審計風險。第四十四條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第四十五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內部控制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被審計機構的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對部室、營業部、支行三年至少審計一次;對支行的內部控制狀況每年至少評價一20、次。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并定期進行自我評估。第四十七條建立審計回避制度,保證審計的客觀性。第四十八條審計組應由具有符合審計項目要求的專業人員構成,審計人員應具備職業謹慎性和良好的專業勝任能力,并具備一定的獨立性、超脫性。第四十九條審計組長應對審計人員進行必要的指導或培訓,加強督導,確保嚴格遵守審計程序。第五十條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小組應進行總結。第五十一條進行審計抽樣時,審計人員應以合理方式選取樣本,嚴格控制樣本誤差,并對抽樣結果進行必要的評估,以確保抽樣結果具有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樣風險。第五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對審計人員進行持續的職業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并確保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第五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復核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對審計底稿、審計工作事實確認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處罰處理決定書等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并對審計工作的質量進行評估。第十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內控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