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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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97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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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修訂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xx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合法權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預防和控制合同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單位、部室(以下簡稱“各單位”)、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及其他資產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各子公司”)。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各單位及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不適用2、本制度。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全面覆蓋、統一管控、分級負責、風險防范”的原則。第五條 各單位、子公司應當設定合同管理人員,專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稱合同管理人員包括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聘任的助理法律顧問及有關單位指定的從事法務工作的人員。第六條 法務室是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在總法律顧問領導下,對合同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各單位、子公司是合同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單位、子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并互相協調、互相配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八條 法務室作為集團公司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并組織3、落實;(二)對各單位、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三)參與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的法律論證并提出法律意見;(四)負責對各單位、子公司報審的重要合同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五)對合同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各單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法務工作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見;(七)承辦因合同糾紛引起的涉裁涉訴案件;(八)完成集團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第九條 各單位、各子公司作為合同的具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執行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二)保證合同管理人員正常開展業務活動;(三)資產處置、投融資、4、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的送審工作;(四)對所簽合同進行全面審查;(五)做好合同授權、臺賬、檔案及專用章管理等基礎性工作;(六)配合法務室做好本部門合同的涉裁涉訴工作;(七)對合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完成總結報告。第十條 財務部負責對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中涉及的財務條款進行專業審查。第十一條 監察室配合法務室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人員主要職責:(一)落實合同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制度中規定的責任;(二)對本部門所簽的合同進行法律審查;(三)合同管理臺帳的建立及統計報表的報送;(四)監督合同專5、用章的使用;(五)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六)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人員的職責:(一)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二)負責合同的商業談判、起草及簽訂工作;(三)對技術性條款進行審查;(四)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報送所簽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材料;(五)跟蹤所簽合同的履行情況,并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溝通。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第十四條 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加蓋合同專用章。需要加蓋其他印章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禁止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明確:(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6、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質保期;(六)價款或者報酬;(七)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八)違約責任;(九)解決爭議的方法。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有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使用其他單位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對格式條款進行審核,必要時對合同有關條款作出修改。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涉及較高專業技術知識、法律關系復雜、影響較大的,合同相關部門應當事先征求財務、技術、法務等專業部門的意見。第十九條 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的訂立,法務室應當提出可行性意見,7、必要時可以直接參與合同的起草工作。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第二十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進行業務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審查以不破壞交易、有利于合同履行為原則。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人員在合同訂立前,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實審查:(一)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從事特種經營的,應當核實特種經營許可證;(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包括對方的生產能力、經營能力、財務狀況等;(三)對合同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檢驗標準、包裝、工藝、使用、驗收、維護等技術性條款進行審查。第二十二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當對以下合同內容進行審查:(一)對合同條款的全面8、性、完整性;(二)對合同內容是否顯示公平,是否存在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情形;(三)對合同當事人名稱與合同簽訂主體是否一致;(四)對擔保、違約責任、賠償責任、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條款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對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所涉及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一)付款條款中的付款條件是否與雙方責權利一致;(二)預付款的支付有無財務風險;(三)涉外合同中確定的匯率是否合理;(四)其他是否存在給公司帶來財務風險的條款。第二十四條 法務室對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進行全面審查。對其中的擔保、知識產9、權、違約責任、賠償責任、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其他防控合同法律風險的具體條款進行重點審查。對各單位、子公司送審的重要合同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第二十五條 法務室對合同進行審查時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報經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批準后予以執行。各單位、子公司審查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員提出書面法律意見,報經行政主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如遇復雜、疑難的合同需要法務室進行審核的,還應當簽署送審意見。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子公司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全面履行合同,并對履行效果進行檢查、分析和驗收。第二十七條 合同簽訂人員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全程跟蹤,隨時掌10、握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及時與本部門合同管理人員進行溝通。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人員應協助合同簽訂人員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經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在授權范圍內變更、解除合同:(一) 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的;(二) 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的;(三) 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因素,可能導致集團公司利益受損的;(四) 其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情形的。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及時與法務室進行溝通,由法務室提出書面法律意見。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管理人員應協助合同簽訂人員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11、,協商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第三十一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法務室應當對合同糾紛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積極做好涉裁涉訴工作。第六章 責任與考核第三十二條 合同管理工作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法務室對各單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員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價,提出考核意見,報請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子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領導進行經濟責任制考核:(一)未按照規定執行合同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的;(二)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規定,應當事先征求財務、技術、法務等專業部門的意見未征求的;(三)未經法務室審查,擅自簽訂資產處置、投融資、對外擔保、知識產12、權、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重要合同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所簽合同進行全面審查的;(五)未按照規定做好合同授權、臺賬、檔案及專用章管理等基礎性工作的;(六)發生合同糾紛后,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及時報告的;(七)未按照規定對合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完成總結報告的。第三十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管理責任,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一)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中的規定履行責任的;(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審查義務或者因疏忽大意未審查出合同缺陷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合同臺賬或者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的;(四)未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造成經濟損失的;(五)丟失、毀損合同文本13、及與合同有關材料,造成證據滅失的;(六)在合同糾紛處理中怠于搜集、提供相關證據或者互相推諉責任的;(七)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中的規定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的。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一)對所簽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材料不履行核實審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對合同的技術性條款進行審查的;(三)超越授權范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四)不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報送所簽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材料的;(五)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及時匯報的。第三十六條 對各單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過程中,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從中謀取私利的,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情節嚴重的,由集團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及子公司應當依照本制度,結合本部門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法務室備案。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法務室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xx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xxxx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