鉬業股份公司預付賬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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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97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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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鉬業股份公司預付賬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鉬業股份有限公司預付賬款管理制度一、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xx鉬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預付賬款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預付賬款的安全,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采購業務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預付賬款是指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供應商、施工方、有償服務提供方及其他各類交易相對方的款項。第三條 公司預付賬款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做到權責明確、風險可控。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是公司預付賬款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公2、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是各分管業務的預付賬款管理責任人。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非獨立核算單位、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擁有控制權的公司。第六條 控股公司及公司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在遵循本制度的基本原則下,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預付賬款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預付賬款管理制度須提交公司本部審核后實施。二、預付賬款的管理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預付賬款管理制度的擬訂、較大數額預付條款的審批及預付賬款會計核算及管理工作。各級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預付賬款的會計核算及管理工作。各單位及公司涉及對外支付合同訂立、履行的業務部門負責預付賬款的結算3、清查、催收及具體風險防控措施的制定和執行。相關業務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預付賬款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單位預付賬款的安全完整性負責。第八條 財務部門職責(一)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組織的招標、議標申請中預付條款的審批。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自行組織的預付條款的審核;預付賬款金額超過20萬元的,由各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經財務部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超過50萬元的,經公司財務部審核并由各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二)各級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預付賬款會計核算及管理。(三)各級財務部門每半年與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對賬分析,對風險上升的款項做出詳細說明。(四)各級財務部門根據對賬所4、反映的問題及時督促相關業務部門盡快辦理結算及催收。第九條 相關業務部門、單位職責(一)相關業務部門、單位負責深入調查供應商、施工方等各類交易相對方的資信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充分、科學的調查評估形成調查意見,根據客戶情況謹慎采用預付賬款結算方式,確保預付賬款的安全,客戶調查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并重新評估;對于客戶財務狀況惡化的,不得采用預付賬款結算方式。 (二)相關業務部門、單位應在保證業務真實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嚴格按照財務部門審批的付款條件與供應商、施工方等各類交易相對方商定預付條款;特殊情況下預付條款需要調整的應重新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辦理。相關業務部門、單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三)每報告5、年度末,相關業務部門、單位的預付賬款要與供應商、施工方等各類交易相對方核對清楚,形成書面對賬材料,相互確認,取得對方簽章后復印件交各級財務部門,做到債權明確、賬賬相符。(四)長期掛賬的預付賬款相關業務部門應查明原因,加快結算及催收,并及時反饋各級財務部門。(五)相關業務部門、單位要建立預付賬款臺賬,詳細反映各客戶預付賬款的增減變動、余額、發生時間、對方負責人、業務經辦人、書面對賬材料、目前對方的經營狀況、預付賬款清理情況、清收負責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同時將有關合同、臺賬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檔案。第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預付賬款發生減值的,應計提減值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預付賬款應查明原因,屬管理人、經辦6、人過失的應追究其責任。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由相關業務部門、單位提出可靠依據,財務部門根據財經制度等相關規定核銷壞賬。各級財務部門應建立壞賬損失備查簿,對已核銷壞賬做到賬銷案存管理。三、預付賬款的支付第十一條 相關業務部門、單位要按照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申報預付賬款資金計劃。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預付賬款結算方式安排付款。第十二條 各級財務部門付款時嚴格按照合同條款把關,根據審批后的資金計劃辦理預付賬款支付手續。手續不全一律不得付款。 第十三條 對長期掛賬的預付賬款未及時結算的,各級財務部門有權對該供應商、施工方等各類交易相對方取消預付賬款結算方式,待相關預付賬款及時結算后方可重新采用預付賬款7、結算方式。四、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十四條 相關業務部門、單位對預付賬款設專人負責管理。各級財務部門及時監控到貨及工程進度情況,并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及時辦理結算手續。第十五條 涉及大額或長期的預付款項,相關業務部門、單位應當定期進行追蹤核查,綜合分析預付賬款的期限、占用款項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風險等情況,發現有疑問的預付款項,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第十六條 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預付賬款應查明原因,屬管理人、經辦人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調整崗位、解聘職務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及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五、附 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