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計主管離崗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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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99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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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會計主管離崗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離崗審計制度,促進重要崗位人員離崗審計規范化、制度化,根據省聯社、銀監局有關規定以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辦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干部離任審計制度等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是指總行對支行的會計主管,因工作調動、提升、免聘、辭職、離退休、強制休假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由稽核部根據有關程序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并給予評價。第三條 會計主管離崗審計實行先審計后離崗的原則,是離崗的必經程序。第二章 審計內2、容與權限第四條 對支行會計主管的離崗審計應根據其工作職責,確認其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一)檢查是否建立業務、規章學習制度;是否堅持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是否堅持會計出納輔導制度等文件、規章。(二)檢查是否建立崗位責任制和相應考核制度,定崗定責,定期考核;對所轄分支機構是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并制定相關的獎罰及考評辦法,各個環節是否互相制約:各項收入、支出及財產等管理的操作程序是否按規定辦理,是否建立定期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制度,并定期核對固定資產帳、表、證、卡、實物;檢查是否堅持計算機對公業務和儲蓄業務操作規程;是否堅持對柜員業務事中、事后監督。(三)是否制定財務會計工作評價規劃并實施。(3、四)檢查各賬戶會計科目歸屬是否正確。(五)檢查賬務組織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嚴密,業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表與表、帳與帳、帳與據、帳與簿、帳與實及內外帳務核對是否相符。(六)檢查會計憑證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基本要素是否齊全;記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方針、政策、法規等;受理的票據是否合法,有無偽造或變造記載內容;內部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需審批是否經過規定的審批手續;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領取、使用、保管、作廢及銷毀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七)檢查會計報表數據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各報表之間、各項目間的相關數字銜接一致;報送是否及時;是否及時將各項報表留底裝訂成冊,入庫登記保管。(八)4、檢查會計檔案是否建立專用檔案室或檔案柜并進行登記;對于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的檔案,有無提前移交或提前銷毀的現象;檔案調閱是否符合規定,調閱檔案是否辦理相關手續;是否進行調閱登記制度;會計檔案銷毀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經濟責任履行情況。1財務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經營成果考核、財務計劃完成、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等情況;各項財產、財務管理情況,有無擅自擴大開支范圍,突破費用指標,截留利潤以及財產流失、賬實不符、損失浪費等問題。2經濟法律責任。在工作期間,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是否有經濟案件發生,審計對象是否因承擔責任被追究行政責任。(十)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第五條 會計主管的離崗審計應根據5、其所在崗位的工作職責,對其履行職責和工作效率的情況進行審計,并根據其所在崗位的工作責任或重大失誤,確認其責任。第六條 稽核部門進行離崗審計時,可以查閱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文件、賬表、憑證等資料。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應向審計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數據和資料。第七條 支行會計主管離崗由總行組織審計。第三章 審計程序第八條 審計立項。會計主管離崗審計時,由人力資源部提出離崗審計意見書,經批準后由稽核部立項,組成審計組。第九條 發出通知。向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發出離崗審計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審計期限、審計時間和審計組成員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第十條 現場審計。審計組查閱有關文件、會議記錄、賬表憑6、證等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核實情況。第十一條 事實確認。審計組綜合審計情況,提出審計事實確認書,并向審計對象通報審計情況,審計對象應以書面確認審計事實。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后審計事實確認書可不向審計對象通報。第十二條 出具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審計對象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處理意見及建議。第四章 罰 則第十三條 審計對象提供虛假資料,故意隱瞞事實的,對審計對象及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第十四條 對干擾、阻撓審計工作,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由稽核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十五條本制度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