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業公司內部審計監督評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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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00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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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業公司內部審計監督評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監督和評估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證所屬公司、各業務單元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以及公司內部有關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情況、內部控制制度2、的建立與執行情況、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 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督促公司總部各管理部門、業務單元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嚴格按制度辦事、按規則辦事,做到規范化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公司總部各管理部門、業務單元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節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五條 公司內部設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 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并向董事會報告 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3、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三)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2第三節 審計機構的職責與權限 第七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以及公司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費用控制、經濟效益以及經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內部審計具體職責: (一)對公司各管理部門、業務單元的財務預算、財4、務收支、資產質量、經營業績以及采購、銷售、倉儲、物流等合同簽訂與履行等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 (二)對公司各管理部門、業務單元財務、采購、生產、銷售、工程、質量、安全、環保等各項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并督促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和風險防范體系; (三)對公司各管理部門、業務單元管理層執行“三公” 、“四嚴” 、“四以”原則的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四)對公司各業務單元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公司、業務單元基建工程、重大技術改造和大修等立項、預算、決算、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和審核; (六)對公司、業務單元工程5、招投標業務進行監督和工程材料報價的審核。 (七)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專項審計任務。 第九條 內部審計具體權限: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期間,有權檢查被審單位(部門)審計區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帳務、資料,包括: (一)會計帳簿、憑證、報表; (二)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 (三)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帳單; (四)各項資產證明,投資的股全證明; (五)要求提供各項債權債務的確認函; (六)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資經營決策過程記錄; (八)重要會議記錄; (九)其他相關資料。 必要時審計人員可根據審計實際情況就審計區間向前追溯和向后推遲,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3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還具有以下6、權限: (一)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 (二)盤點被審計單位全部實物資產及有價證券等;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審計部經權力機構批準,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采取封存帳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采取保全措施后報有關領導; (五)建議公司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部門)和個人追究責任; (六)對被審計單位(部門)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七)責令被審計單位(部門)限期調整帳務;追繳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財產; (7、八)建議通報批評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員,表揚經營有方、成績卓著和遵紀守法的部門和個人。 第四節 被審計單位(部門)的責任與義務第十一條 在開展各項審計時,被審計單位(部門)有責任與義務按審計通知書及現場要求如實提供會計報表,有關文件、資料、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阻撓、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期間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問題時,被審計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有關線索,同時被調查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向審計人員提供真實的材料。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進行交流時8、,被審計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從實事求是的原則出發,與審計人員溝通。對于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虛心接受審計部門的建議,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糾正,并反饋整改結果。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合同原件及相關審查資料(其中包括: 合同備忘錄,新供應商資質材料,詢價單,核價表、比價表、付款方式說明、現場勘察實物,技術協議及其他相關審計資料)。4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決算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工程決算資料(其中包括:施工圖紙、簽證、工作任務單、驗收單;同時提供工程所用材料的規格型號、品牌、材料合格證、材料復驗單、技術性能及其他相關審計資料)。 第十七條 所屬子公司及分廠在進行工程技改9、項目時,工程管理人員對工程的質量、工程進度有責任和義務進行檢查監督,防止出現劣質工程。 第五節 審計工作程序第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公司安排和公司具體情況擬訂年度審計計劃,經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根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項目審計實施方案,經本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后正式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項目確定后,其實施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目的和范圍; (三)審計主要方式和步驟; (四)審計人員組織; (五)審計時間安排; (六)其他應事先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構應在實施正式審計前三天下達審計通知書,通知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審計通知書內容應包括:10、 (一)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及項目名稱; (二)審計范圍、內容和時間;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四)審計機構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審計主要步驟:通過核對財務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查閱與審計相關的各類文件、資料和查核實物,并通過調查訪問有關單位和人員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明確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執行審計實施工作計劃并完成審計主要步驟后,審計小組應及時向公司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小組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部門)進行認真交流和溝通,被審計單位(部門)應在審計報告指定期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部應將審計報告附被審計單位(部門)書面意見一11、并報送公司領導5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應依據審計報告,對具體的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和改進建議,擬定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部門)后,被審計單位(部門)必須對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及時做出處理,并在一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報告公司審計部。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公司總經理提出,裁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對重要的審計項目,應實行后續審計后續審計主要檢查被審計單位(部門)按審計意見書改進工作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六節 審計檔案管理第二十七條 審計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資料,審計部應有專人管理,年度終了移送公司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12、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公司領導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 第七節 保密制度第二十九條 公司審計部負責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保密培訓指導工作,提高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的責任感和保密意識。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守審計機密,對未予公開的事項不得外傳。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所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13、經營策略、商業秘密、經營信息、生產技術、各種原輔料、材料、備品配件的供應信息及其它相關的財務資料、財務信息等應按公司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嚴格保守秘密。6第三十二條 對審計報告(含原始材料)、審計決定和領導指示,未經審計報告簽發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十三條 對向內審部門揭發問題的人、群眾來信,以及外單位轉來的有關資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為其保密的要求,審計人員都要為其保密。 第三十四條 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公司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三十五條 對在審計工作中故意或無意泄露保14、密內容給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節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審計機構向董事會提出 給予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公司(部門)和個人,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拒絕提供帳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三十八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被審公司造成損失的; (四)泄露被審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審計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