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管理責任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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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08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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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貸款管理責任人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區的信貸質量,防止資金沉淀,真正落實責、權、利相結合的信貸管理機制,促進我區各項業務健康發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從事信貸業務的信貸員、主任(副主任或負責人)、網點負責人、會計人員和聯社管理人員。第三條 貸款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基層主任應當對本社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并對所發放貸款程序的合規性和貸款手續的完整性負責。區聯社主任(可授權分管副主任)還應對所轄范圍內發放的貸款負檢查監督的責任;對所咨詢的貸款程2、序的合規性和貸款手續的完整性負責。第四條 貸款的審查決策組織及職責?;鶎討匆幎ǔ闪①J款審批小組,集體研究審查本社權限內和上報咨詢的超權限貸款,最后由主任決策審批,建立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登記簿,記錄調查、審查、審批貸款的情況。區聯社應按規定成立貸款審查(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基層上報的貸款進行咨詢,建立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及咨詢登記簿,分別記錄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及咨詢情況。第五條 貸款的審貸分離制度。信貸員為貸前調查崗和貸后檢查崗,信貸員或副主任或主辦會計為貸款審查崗,主任為決策審批崗。聯社貸款審查(咨詢)委員會應對基層上報咨詢的貸款嚴格審核把關。第六條 貸款的審批管理。按照貸款分級審批權限3、規定,應按貸款的審查決策組織和職責以及審貸分離制度,對權限內貸款進行審批,對超權限貸款逐級上報咨詢后,根據咨詢意見進行審批。第七條 貸款責任人制度。貸款發放實行經濟賠償責任制,其責任份額分擔:按4:5:1的標準執行,即:貸款第一責任人40%,貸款第二責任人50%,貸款第三責任人10%。責任信貸員為第一責任人,負貸款調查和檢查事實的責任;主任為第二責任人,負決策和審批的責任;主辦(信貸)會計或臨柜經辦會計為第三責任人,負貸款發放手續的完整性、規范性和合法合規性嚴格把關的審查責任。對發放的每筆貸款,有關責任人員均必須在貸款審批表上簽字以示負責.對每筆貸款實行終身責任制,即相關責任人不論崗位變換、工4、作調動或離退休其責任應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為止。第八條 實行主任、信貸員離職審計制度。主任、信貸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區聯社必須組織信貸、稽核人員對其在任職期間所發放的貸款進行全面審計,審計認定報告作為主任、信貸員在任(在崗)執行貸款責任人制度的考核結論,以及以后干部使用、職稱評定、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區聯社稽核人員有權對違反信貸原則和貸款通則的違規單位和個人,依照本制度規定和稽核處罰條例進行經濟處罰和提出行政處分。第十條 對貸款責任人和與貸款有牽連的有關人員,區聯社可根據其責任大小及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罰:1、限期收回貸款;2、經濟處罰;3、取消貸款調查權和審批權,就地收貸;5、4、扣發工資,發給生活費;5、賠償經濟損失;6、行政處分;7、追究法律責任;以上處罰可以數條并處,也可按較重的一條給予處罰。第二章 貸款責任的確認第十一條 信貸員在權限內發放的貸款均由信貸員負第一責任,主任(副主任或網點負責人)負第二責任,會計負第三責任。第十二條 信貸員經調查后簽具同意貸款意見,報集體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貸款,仍由信貸員負第一責任,主任(副主任或網點負責人)負第二責任,會計負第三責任。第十三條 每筆貸款都要按程序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指令或強迫發放貸款。 各和責任人應遵循貸款的調查、評估、審查、決策的運行程序, 不得逆向操作。凡貸款第一責任人認定不宜(不愿意)發放的貸款或未6、經第一責任人調查評估而發放的貸款,誰批準發放,誰負責收回,收不回的,由批準人負責全額賠償責任,并按違紀貸款追究責任,但要有文字記載。第十四條 嚴禁內部人員介紹擔保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不得放寬貸款條件,必須嚴格按照第25條規定執行,其貸款責任份額承擔仍按照第七條規定執行。第三章 責任人的權力第十五條 第一責任人有權在貸款權限內根據借款人的條件和償還能力及資金狀況自主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的決定。第十六條 第一責任人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貸款原則規定的人情貸款、介紹貸款,有權抵制社內外任何單位及任何人的指令貸款,對任何單位或個人故意刁難、威脅第一責任人的,第一責任人有權向上級稽察部門或越級提出申訴。7、第十七條 第一責任人對造成貸款風險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稽察部門反映,由稽察部門組織人員重新認定。第十八條 第一責任人在擇優淘劣原則的前提下,有權選擇貸款投放對象,但應接受職工和群眾的監督。第十九條 第一責任人有權對借款的資金使用、經營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加罰息、停止新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等信貸制裁措施,同時應及時向領導做出書面匯報。第二十條 貸款第二責任人有權對貸款第一責任人提供的貸款手續提出質疑,責成重新調查落實,有權依據資金頭寸和存貸比例狀況提出貸款發放與否和貸款數額的建議。第二十一條 貸款第三責任人應認真把好貸款的8、發放關,審查貸款手續是否完整規范,對不符合規定的貸款,有權拒絕辦理。第四章 責任人的義務第二十二條 第一責任人在發放貸款時必須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貸款通則及上級部門規定的信貸制度辦法和貸款操作規程。第二十三條 第一責任人負有貸款手續合法性、貸款到期收回本息、維護貸款債權完整性責任,并對貸款檔案進行規范性管理的義務。第二十四條 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每一筆貸款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進行全面調查,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自批自貸。第二十五條 第一責任人不得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不得利用權力之便謀取個人私利向借款戶吃、拿、卡、要。第二十六條 第一責任9、人在簽署貸款調查意見時,必須做出貸或不貸、貸多貸少的明確態度,不得模棱兩可。第五章 處罰的范圍和標準第二十七條 貸款造成損失的,按下列標準劃分責任:(一)貸款第一責任人因貸款調查不實、風險判斷失誤造成損失的應負全部經濟賠償責任。(二)貸款第二責任人對審批發放的貸款負決策責任。若不采納信貸人員或參與集體研究人員的正確意見,做出貸款錯誤決策,造成貸款損失的,由決策審批人負全部經濟賠償責任。(三)貸款第三責任人對責任信貸員提交的貸款手續應按規定認真審查把關,負有監督責任。若因工作不認真,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負失職責任,造成貸款損失的,追究其失職責任。(四)貸款發放后因信貸員檢查不認真,對問題未能及時10、發現或報告,及主任沒有組織信貸員進行交叉檢查,或檢查不認真,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貸款沉淀的,聯社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收回,若造成貸款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賠償責任。(五)因強令貸款而造成損失的,或對堅持原則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不但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三違”貸款是指違法、違紀和嚴重違規發放的貸款,因此而造成損失的,不管金額大小,第二責任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查處。第二十九條 借名、冒名貸款屬于違法貸款,一經聯社稽核監察部查出將立即追究第二責任人的全部賠11、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查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違規貸款:1、越權(包括化整為零的貸款)、跨區、自批自貸的貸款;2、未經上級批準自行以貸還貸、以貸還息的貸款;3、違反規定展期的貸款;4、違規發放的抵押、質押、擔保貸款。如空物抵押(質押)的貸款;抵(質)押物不合法、不合規的貸款;抵押物未經有權部門評估登記的貸款;借款人、抵押產權人、保證人簽名不實或保證人明顯無能力承擔保證責任的“虛?!钡馁J款等。5、違章發放的貸款引起敗訴或抵押、保證無效的;6、其他嚴重違規發放的貸款。第三十一條 對任何單位或個人強令發放的貸款而信貸員未予拒絕造成損失的,不管金額大小,第一、二責任人各承擔5012、%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對不良貸款因催收不力喪失訴訟時效和執行時效而造成的損失,應由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當責任人因工作需要調離原單位,由于接任人和時任主任對“崗位清收責任貸款”催收不力而喪失訴訟時效和執行時效造成損失的(排除已經無法落實或喪失訴訟時效和執行時效的部分),則由接任人和時任主任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 “三違”貸款一經認定,先根據處罰條例罰款,再視情節輕重確定期限收回。期滿不能收回的,次月起從責任人工資和獎金中扣罰,保留每月400元基本生活費外,剩余部分上劃區聯社稽核部門留做賠償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賠償金限期一次性交足,直至追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13、。第三十四條 在限定收貸期限滿扣罰的貸款賠償金不足以償還責任貸款的部分,由責任人一次性交足;對超過應扣罰的“三違”貸款本息部分予以返還。第三十五條 各社要及時做好貸款形態調整工作,如不及時調整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每次對主辦會計處以50元的罰款。第三十六條 要嚴格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貸款手續不符合操作程序和規定的,每筆對包片信貸員處以200元的罰款,對經辦(貸款)會計處以100元的罰款,造成資金損失的,視具體情況區分責任人負責賠償,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信貸人員不按貸款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信貸檔案的,未建一戶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貸款調查權,雖建檔案但內容不齊全的每發現一項處14、10元罰款。第三十七條 清收舊欠貸款實行新老劃斷,對1999年底前發放形成的不良貸款實行聯社集中管理,由聯社資產保全部組織管理和清收,落實貸款清收責任人和任務;對2000年以后發放形成的不良貸款,嚴格履行貸款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執行貸款責任人清收責任制度。第三十八條 從2000年度起形成的不良貸款給予半年的收回寬限期,凡當年到期貸款收回率達不到99%以上的,限次年6月底前收回,半年后如仍達不到99%的,按每差1個百分點扣發月工資50元,按各年度分別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考核。第三十九條 從2001年度起凡貸款第一責任人發放的貸款逾期半年以上,余額達到25萬元以上;貸款第二責任人發放的貸款逾期半年以15、上,余額達到20萬元以上,將責成貸款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就地專職收貸,各取消其貸款調查權和審批權,發給每月生活費400元。第四十條 貸款責任人因工作需要調動異地工作的,應酌情分清“崗位清收責任”和“責任清收責任”,應在調動之日起一年時間內,收回經手發放的責任貸款,如限期內未收回的按第33、38、39條規定處罰。第四十一條 退休人員被確認為貸款責任人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第六章 免責條件第四十二條 “免責”是指免除貸款責任人的貸款直接經濟賠償責任,不免除其他責任。第四十三條 免責貸款必須由貸款第一責任人寫出沉淀原因,審貸小組成員審核證明,經區聯社稽核監察部調查認可。第四十四條 當責任人所發放的16、貸款手續齊全、合法合規、抵押、質押實物俱全。在無法抗拒的、無法預料的自然風險因素的前提下,符合下列事實之一的,可免于承擔直接經濟賠償責任:1、當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布破產、被撤銷、解散,進行財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貸款的;2、借款人遭受無法抗拒的災難,如重大自然災害、水災、火災、車禍等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保險賠償金抵償,抵押資產清償,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及債務轉移給新的承擔者之后,仍無法還清的貸款;3、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財產及抵押物不足償還所欠貸款,又無法落實另外的債務承擔者,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4、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又無法定繼承人承擔其債17、務,以其財產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5、貸款經辦(信貸)會計監督職責范圍內的手續完整性貸款,形成損失的部分,允許會計免責。6、手續合法合規且無疑議的抵(質)押貸款形成損失的部分。7、經區聯社稽核監察部認定,報聯社審貸(咨詢)委員會審定,不必承擔直接經濟賠償責任的其他貸款。第四十五條 免責貸款的責任人負有催收貸款責任。免責貸款仍納入責任人的清收任務和業績考核范圍。第七章 獎勵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的責任人予以獎勵:1、到期貸款及利息收回率達到100%的。2、信貸檔案管理做到程序化、規范化。3、能完成全年清非任務指標,在年度工作中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的信貸員和主任。符合上述條件的18、,區聯社根據考評結果評選出年度“先進工作者”和“清非能手”,給予發放獎金,在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提升、工資晉級等方面作為重要參考依據。第八章 特別規定第四十七條 對群眾檢舉的應貸不貸,有意回避責任,影響聲譽和正常經營的,經查實,除取消責任人上述獎勵資格外,還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第四十八條 第一責任人弄虛作假,不真實反映經辦信貸資產質量,違規展期貸款,一經查實,加倍處罰并取消有關榮譽和獎勵。第四十九條 貸款第二責任人應認真審查貸款抵押物評估登記、擔保人資信狀況、合同、申請書以及有關貸款手續是否完整齊全。如違章審批貸款,造成貸款沉淀,對第二責任人處以貸款本金5的罰款。第五十條 貸款第三責任人在辦理貸19、款時,要當面認真核對借款人身份證,在借據上如實填寫身份證號碼,并要借款人在借據上簽名蓋章按指模。貸款發放后,要建立貸款抵押、質押登記薄。抵押、質押的帳薄和物品分別由會計、出納人員專人分開保管。貸款收回后借款人領回抵押、質押物品時應簽名登記,并及時清帳。第五十一條 貸款第三責任人如不按第五十條規定操作,違章違規辦理貸款手續,造成貸款沉淀的,由第三責任人負全額賠償責任。第九章 處罰款項的管理第五十二條 貸款責任人扣發的工資由聯社稽核監察部通知各社,統一上劃聯社專戶管理。各社主任對責任人每半年考核一次,對收貸完成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并附收貸憑證上報聯社稽核監察部審查后,下劃應退還的所扣工資。第五十三20、條 區聯社財會部門對貸款責任人所扣的工資設立分戶明細帳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章 附則第五十四條 以往有關貸款責任人處罰規定與本試行制度有抵觸的一律按照本制度執行。第五十五條 本試行制度由區聯社負責解釋和補充修改。第五十六條 本試行制度自*年*月十五日起執行。貸款管理責任實施細則第一條 貸款實行各級領導負責制。主任和信貸員在職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完全責任,貸款管理堅持誰放誰收、誰承擔責任的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責任管理辦法,經辦人員負事實責任,調查人員負調查評估責任,審批人員負決策責任。第二條 實行信貸人員離職審計制度。貸款管理負責人和信貸人員在調離崗位時,對其在任職期間貸款管理和貸款風險情21、況進行稽核,作出信貸管理工作的評價和貸款質量認定,分清責任。第三條 貸款管理人員及信貸員責任劃分:一、信貸人員提供情況不實,導致貸款審批失誤,形成貸款損失,由信貸人員負主要責任,審批決策者負領導責任。二、信貸人員跨區、越權、多頭多筆貸款、壘大戶放款,造成貸款損失,由信貸人員負全部責任;三、審批人員不采納信貸人員正確意見,做出錯誤決策,或不經信貸人員調查直接審批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由審批決策者負全部責任;四、貸款放出后,因信貸人員檢查不認真,未能及時發現和反映問題,造成貸款損失的,由信貸人員負全部責任;五、主任對信貸員反映的問題,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造成貸款損失的,由主任負全部責任;六、對已經22、明確責任的逾期、呆滯貸款信貸人員或責任人不積極采取清收措施,喪失法律時效的,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第四條 貸款催收和不良貸款清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員有下列瀆職行為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貸款或資產無法收回的,根據刑法、金融機構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發放的貸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業套取貸款改變用途造成損失的;二、對到期債權不及時催收,致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保證期間而造成損失的;三、對債債務人的故意逃廢債23、務行為,一采取積極措施挽回損失的;四、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內外勾結,弄虛作假造成資產損失的。第五條 責任追究規定。一、確定性處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是否造成損失,一律撤職,形成不良貸款的要負責清收,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二)審查人不堅持獨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或與借款串通向有權審批人提供虛假審查報告;(三)審批人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貸款,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貸款,向不符合貸款管理制度有關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于其它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四)社主任對管戶信貸員反映的上級審批項目的風險預警信號不及時處理或措施不力,延誤時機形成損失和上報的24、有關數據和弄虛作假,誤導上級決策的。2、不確定性處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形成不良貸款要負責清收,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一)調查人不按制度規定進行調查,誤導審查和審批造成損失的;對借款人的財務、資信狀況調查不細不實,誤導審查和審批造成損失的;(二)審查人不按照制度規定進行審查、誤導有權審批人或沒有審查出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中的明顯遺漏,誤導有權審批人;(三)審批人輕信、盲從跟風依據未經核實的信息審批貸款造成損失的;審批貸款時政策法規應用不當造成損失的;審批沒有確定調查、審查責任人的貸款;(四)接手管理包片內的貸款業務,因管理不嚴造成損失25、的;不按規定實施定期跟蹤反饋制度的;存在以貸收息行為的。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違規:一、發放不符合規定對象、用途或條件的貸款;二、未按規定進行貸前調查而發放企業及經濟組織的各種貸款;三、未按規定進行項目評估論證而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四、借款合同不規范及擔保不合規的貸款;五、抵押、質押物不合規定,或超過抵押、質押物價值比例,或以不完全擁有所有權的財產、質物作抵押、質押,未能按規定進行抵押物、質物登記,質押、抵押手續不全的貸款;六、違規確定貸款期限及貸款利率;七、未按規定審批及越權發放貸款;八、違規進行貸款展期;九、虛放虛收貸款,采取換據等人為方式掩蓋貸款風險;十、自批自貸或冒名頂替貸款及人情貸款;十一、濫用信用方式發放貸款;十二、不按規定對違約貸款執行加罰息;以上造成貸款失誤或損失的責任人、違規人員,均應依照稽核處罰規定中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和處理。凡上級或聯社信貸、稽核部門查證核實,確屬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風險貸款,可不予追究責任。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違規、違法、違紀等不規范行為依據的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