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集團公司外出參觀考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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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15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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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集團公司外出參觀考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公司外出參觀考察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外出參觀、考察或學習管理,規范參觀、考察或學習管理體系、流程及相關標準,提高外出考察學習的質量和效果,促進員工專業水平及綜合素質的提升,并能夠有效利用和推廣考察成果,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各部室及下屬單位。下屬單位,是指集團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派出機構。第三條 外出考察學習應遵循“五定”原則,即:定課題,不搞無價值的考察;定線路,不去與工作無關的地方;定時間,2、不得超出批準期限;定人員,不得增加與考察目的無關的人員;定費用,不得擅自提高費用。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外出參觀考察,主要針對以下活動內容:(一)組織離開公司所在地赴省外開展參觀、考察活動。(二)有針對性地組織3人以上,前往區內開展為期3天(含)以上的參觀、考察活動。第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參觀考察活動需履行事前審批或報備。(一)牽頭部門應指定人員依據外出參觀、考察內容及目的,制訂參觀、考察活動實施方案。方案需明確活動目的、出行人員、行程計劃、費用預算及相關要求等,并明確參觀、考察活動的領隊或負責人,包括對外出人員的安全要求。 (二)集團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外出參觀考察,遵照企業領導人員外出報批管理3、暫行辦法履行相關的審批報備手續,并附參觀考察方案。(三)公司其他人員外出參加參觀考察活動,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提交分管領導審批。第六條 外出參觀考察期間工作安排。經批準的參觀、考察外出人員,外出期間,要求原則上將工作臨時委托其部門內或相關部門人員代為管理,以方便工作溝通與延續。特殊情況的,各外出人員外出期間也可以通過電話、視頻、網絡等方式安排、落實并指導相關工作。外出人員外出期間手機電話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狀態,確保應急、突發事項的及時溝通及快速解決,確保外出期間相關業務工作正常、順利進行。實際外出時間超過計劃時間的,必須請示并經同意,補填事前審批單,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在4、備注中說明超計劃的原因。第七條 外出成果反饋(一)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等人員,要求在活動結束后一周內將教材、資料、學習總結及相關其它資料等歸類形成考察材料歸檔。(二)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回來后,15日內形成書面參觀、考察報告。經考察組領隊簽字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閱,作為相關業務活動借鑒、學習教材,并報辦公室備案。(三)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后,由外出領隊根據需要可組織召開考察心得交流會、講習會,由外出人員作為講師傳授有關知識給其它同事,講習的時間和參加人員由領隊確定。第八條 外出期間責任與義務(一)外出參觀、考察人員,要求外出期間認真學習并掌握相關知識,以達到參觀、考察等的目標要求,必須掌握技術要點,5、并認真詳細的做好記錄。(二)在外出期間,必需服從組織領導的工作、學習、考察等的統一安排,遵守活動主辦單位及公司內的各項管理規定,應特別注意言行舉止,積極維護公司形象和利益,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確保人身安全。(三)參加參觀、考察人員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將所得到的專業技術外泄或傳播給第三者,期間所有重要技術資料均交還公司保存。(四)外出人員因違反外出相關規定,造成的安全責任由個人全部自行承擔。第九條 參觀考察費用管理。(一)外出費用預算。各單位需將計劃外出參觀考察等相關費用編制年度業務費用預算中。并在外出參觀考察活動實施方案中,擬定本次外出費用預算。(二) 外出期間產生的費6、用依據公司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標準執行。 第十條 以下情況之一,外出費用由個人承擔,并取消差旅補貼。(一)外出人員外出期間,由于自己不慎或故意行為導致自身或公司利益受損的,其發生的費用及賠償損失由外出人員自行承擔。(二)因外出人員不服從外出紀律要求,造成的安全費用支出,其發生費用全部由外出個人自行承擔。(三)外出人員不按批示外出方案中的預算項目開支,事后又無法有效說明支出合理性的。(四)外出參觀考察活動結束后不提交考察報告,或考察報告質量不達要求的。(五)對違反規定給集團公司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一)如本部門發生外出參觀、考察等事項的,各部門負責人應就本制度中相關責任工作定期、不定期進行自檢,督促做好資料規范歸存檔,以備檢查。(二)財務部就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資金與核銷事項,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管理。(三)公司紀檢監察室可就本制度中相關責任工作不定期的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各下屬企業參照本制度制定各下屬企業外出考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