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公司雇用解雇及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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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21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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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飲公司雇用解雇及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餐飲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三2、)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第二章雇用及解雇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第七條3、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4、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b)員工調查表二份。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d)保證書一份。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2.2寸半身照片七張。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5、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第三章保證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6、請主管核定。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7、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8、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