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程序標準要求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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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27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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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程序、標準要求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基本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強化公司內部控制、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改善公司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營效率、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保證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同國資委、審計署、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六部委聯合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公司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即通2、過獨立客觀的監督、檢查和評價活動,對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公司經營管理大綱及各項規定、決策、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建設性的建議,以提高公司運營的效果及效率。本制度所稱 “審計人員”,是指在集團公司從事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監察專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本制度所稱“下屬單位”,是指*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與控股公司。第三條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照公司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及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發揮監督、評價和服務功能。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為集團公司管理層系統地提供分3、析、評價、建議、咨詢和信息,促進公司內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效率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保證內部管理報告和對外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可適用標準等得到遵守,進而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五條審計部是公司專職的內部審計及監督機構,在工作上直接向總經理報告,特別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第六條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審計人員應通過4、職業后續教育和培訓來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第七條審計部應促進公司內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效率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保證內部管理報告和對外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可適用標準等得到遵守,進而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職責為:(一)對公司內部監控機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評估;(二)對企業的人力、財政和物質資源的利用是否切實有效、厲行節約并有所保障進行審查和評估;(三)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進行審查和評估;(四)了解和評價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可能性,并幫助公司改進風險管理工作;(五)必要時,對屬于內部審5、計任務規定范圍內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為和瀆職的案件進行調查;(六)開展企業的反舞弊工作,對舉報信息進行特別調查;(七)確保內部審計、調查和檢查報告的完整性、及時性、客觀性和準確性;(八)向公司董事會提供服務。第八條審計部行使內部審計職責時有如下權限:(一)根據經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在職責范圍內,自主確定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二)根據需要委派審計人員對有關單位或特定的事項實施內部審計。實施審計過程中,除特別限定外,受委派的審計人員具有與委派其工作的審計部同等的審計權限;(三)在履行職責時,審計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閱屬于被審計單位的所有文件與記錄,包括但不限于:1.規章制度、會議6、紀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文件資料;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實物等會計資料;3.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紀錄、材料物資核價單、供應單位及人員信息檔案等資料;4.工程計劃、施工圖紙、預算、結算、決算等文件資料;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文件資料;6.其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四)進行內部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部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部報送、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原始文件資料或其復印件。如有必要,報經批準,審計部可以暫時封存會計賬冊、憑證、檔案等原始文件和資料;(五)根據需要,審計部可參加集團公司有關的會議,會簽有關文件。集團公司各部門、各下屬企業召開財務、經營、管7、理等工作會議,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訂,應當邀請審計部參加。審計部是大額采購、發包工程等事項的招標、評標工作小組的成員單位之一;(六)集團公司各部門、各下屬企業的經營、財務等計劃和執行結果報告,應當抄送公司審計部;(七)審計部進行審計工作時,有權實地察看、盤點或監督盤點實物,進行工作流程測試;(八)審計部履行職責時,有權就審計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調查、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審計部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口頭詢問應作筆錄,并由審計人員和被詢問人員簽署;(九)審計人員應根據預定的審計目標,在預定的審計范圍內實施內部審計。如有必要并經批準,可調整審計目標,擴大審計范圍,或8、進行追溯、延伸審計;(十)審計部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員個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詐、浪費、濫用職權、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與內部審計的任務規定相關的其他不規范活動提出的投訴或提供的信息;(十一)所有工作人員均有權與審計部進行秘密接觸和向其提供信息,而無打擊報復之虞。(十二)審計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有權作出制止的決定,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1.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行為;2.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虛報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3.截留、挪用公司資金,轉移、隱匿、侵占公司財產行為;4.其他違反公司內部規章、侵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十三)審計部提交9、的審計報告和其他匯報材料,可以不抄送、抄發相關單位和個人;(十四)對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和拒絕提供資料的單位、部門或人員,審計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十五)審計部認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應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十六)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第四章任務和內容第九條內部審計的工作任務包括:1.根據公司整體發展規劃,擬定審計工作中長期規劃;2.根據審計工作規劃和公司年度總體計劃擬定內部審計工作年度計劃;3.下屬各分子公司主要領導人的離任審計;4.公司員工舉報的違10、法違紀行為,經總經理批準委托審計部進行的專項審計;5、根據內部審計工作年度計劃,每年年底對各分子公司進行例行審計檢查,評價經營班子的業績;6.各單位認為有需要進行專項審計的,應報董事會批準后,提交經批準的委托書至審計部正式立項后開展審計。第十條審計部為履行職責而開展的活動,應該包括保證活動和咨詢活動。保證活動是為了對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獨立評價而客觀地審查證據的行為。保證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一)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二)績效審計;(三)財務審計;(四)合規性審計(包括履約審計);(五)內部控制審核;(六)舞弊審計;(七)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審計);(八)重大事項審計;(九)11、各類審計調研及調查;(十)其他審計事項。咨詢活動是指提供建議以及相關的服務活動,這種服務的目的是增加價值并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咨詢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顧問服務、建議、協調、流程設計與優化、培訓等。第五章 內部審計程序第十一條審計部按照審計工作計劃或接受委托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前調查,確定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第十二條 審計部應在實施審計工作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書面的審計通知書,或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送達。進行審計工作時,應至少兩名審計人員共同進行,以保證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可要求被12、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在其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簽章。如其拒絕簽章,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但不影響證據引用。第十四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擬定審計報告初稿,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就審計報告向審計部出具書面意見;如逾期未作回復,將視作無意見,由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注明。審計部應在查明后采納或維持原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書面意見,審計部查明后維持原報告或作必要的修改。第十五條審計部根據審計報告草擬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總經理和管理層審閱。經審定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應和審計報告一并下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執行過程中需要集團公司其他有關單位協助13、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對審計報告反映的普遍性問題,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以集團公司名義批轉各部門、下屬公司執行。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審計部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審計決定繼續執行。審計部應當另行派人對申請復議事項認真復核,根據復核情況決定是否須變更或撤銷原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變更或撤銷原審計決定的,必須經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批準。第十七條審計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審計人員應通過定期回訪方式,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并編寫后續審計報告,總結審計效果。根據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后續審計可14、獨立進行,也可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第十八條審計項目終結后,審計人員應將審計過程中所積累的各種資料,包括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審計報告、審計計劃、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提供和通過各種形式獲得的數據資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類和歸檔形成審計檔案。第六章 標準要求第十九條 審計部的工作應保證獨立性和客觀性,審計部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時,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部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及報告審計結果時,應不受干擾和控制。第二十條審計15、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范,并以專業熟練性和應有的職業審慎性開展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勝任。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時,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第二十二條審計部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恪守保密原則,對其為進行某項審計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機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應在進行審計所必須的情況下才適用該信息,不得利用其為自己16、或他人謀取利益。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經費應予以保證。第七章 責任和獎懲第二十五條審計部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審計處理和提出處罰意見,促進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第二十六條審計處理和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糾正違規行為、建議收回審批權限、收繳違規所得、罰款、通報批評、建議調離工作崗位、建議給予處分等。以上處理處罰可以并處。第二十七條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以及與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追17、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第二十八條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處罰。第二十九條對威脅、污辱、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及侵犯審計人員名譽、人格、人身安全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對拖延或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從重進行處理處罰。第三十一條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三十二條審計部和監察人員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提出的管理建議被采納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建議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有關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及審計人員行為規范、有重大工作過失及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審計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本制度是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及監督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據。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經營管理等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適時修訂完善。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