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申報申訴流程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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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33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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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員工獎懲實施申報申訴流程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調動員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工作失誤,充分發揮獎懲管理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第三條 參考文件本規定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第四條 職責1、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規定擬訂、修改、廢止、解釋并組織實施;2、 獎懲申報責任:員工所在部門及具有檢查、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第二2、章 獎 勵第五條 獎勵等級由低到高分為通報表揚、嘉獎、記功、記大功四個等級。第六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通報表揚獎勵1、 擔任臨時分派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2、 本職工作優異,操守品端,堪為同仁楷模者; 3、 主動為公司服務,協助同事,適時完成公務者;4、 專業熟練,常有良好建議并具一定效能者;5、 拾金不昧,價值200元及以上者;6、 其它應予通報表揚獎勵事項。第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獎勵1、 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1000元及以下者;2、 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者;3、 工作主動業務熟練,屢獲同事、領導或客戶贊許者;4、 增進集體精神,提高員工士氣、提高工作效3、率突出者;5、 參與社會公益,有顯著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6、 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7、 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8、 其它應予嘉獎獎勵事項。第八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功獎勵1、 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為公司創造價值1000-10000元者;2、 工作勇于創新,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采用后成效顯著者;3、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應變得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4、 檢舉重大弊害(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經查屬實者;5、 由于個人的突出表現,使公司整體形象提升,具有具體事跡者;6、 其它應予記功獎勵事項4、。第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大功獎勵1、 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為公司創造價值10000元及以上者;2、 對公司管理、工藝、技術研發提出重大改善方案,經采納施行后有明確績效者(對重要技術革新、營銷等方案施行后產生經濟效益10萬元以上的,公司另行給予獎勵);3、 遇重大事故勇于負責,處理及時、得力,使損失降至最低值者;4、 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或嚴重危害公司權益事件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人員及財物安全,使公司減免損失,有具體事跡為證者;5、 研究發明,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者;6、 其它應予記大功獎勵事項。第三章 處 分第十條 員工處分等級由低到高分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5、解除勞動合同五個等級。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1、 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范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2、 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培訓、會議者;3、 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培訓、考試、會議等不遵守紀律;4、 不按規定排隊或插隊者;5、 當值時間睡覺,未造成公司損失者;6、 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 曠工一次(不足1天)者;8、 員工工作失職或違反相關工作規定,情節較輕者;9、 因工作需外出而不告知直接主管2次及以上者;10、 辦事拖拉或積壓文件,影響工作處理時效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1、 未按時完成任務,對公司工作造成一定影響者;12、 拾遺不上交;13、6、 其它應記通報批評處分事項。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領導正常工作安排,情節較輕者; 2、 不尊重公司同事、工作時間內與同事爭吵或妨礙他人正常工作者;3、 不配合其他部門、崗位的正常工作,對客戶(員工)的合理請求事項,故意留難者;4、 工作失職、瀆職或對下屬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較輕損失,情節較輕者;5、 使用公司OA等其他內部賬號發布消極、挑釁的信息;6、 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7、 檢查或監督人員不認真執行其工作職能者;8、 當面頂撞領導或詆毀上司,情節較輕者;9、 工作時間登錄與工作無關的網站者;10、 濫用公物、浪費資源,情節較輕者;11、 不遵守公司出入7、規定或攜帶物品不接受門衛檢查或對門衛有侮辱威脅行為者;12、 未經批準,擅帶或擅準公司外人員進入或留宿者;13、 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者;14、 擅自拆裝機器或私自安裝未授權的軟件者;15、 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考試,有作弊行為者;16、 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簽到;17、 偽造或涂改生產、質量、考勤等記錄者;18、 偷懶怠工者;19、 上班、加班遲到或早退三次(含)以上者;20、 曠工1天(含)以上不足2天者;21、 酒后上班,或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情節較輕者;22、 申請加班實際并未到崗的、加班期間偷懶怠工或者為獲取加班工資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者;238、 違反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給公司正常管理、生產、安全造成隱患,情節較輕者;24、 丟失質量體系文件或管理文件 (責任人不清時,由部門主管承擔);25、 對專檢項目,質檢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較輕者(注:生產人員由于自檢不嚴,產品質量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26、 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較輕者;27、 不能嚴格控制成本,致使公司產生較輕損失者;28、 成品出廠后,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29、 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違規使用電器者;30、 破壞環境衛生;31、 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9、32、 私自挪用消防設施者;33、 其它應予以警告事項。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1、 在工作期間擅離職守或擅自頂(代)崗,情節較輕者;2、 服務意識淡薄,與客戶(員工)發生爭吵者;3、 惡意攻擊、威脅、誣告他人、造偽證制造事端,情節較輕者;4、 同事之間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響;5、 違反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對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情節嚴重者;6、 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7、 連續曠工2天(次)者;8、 工作失職、瀆職或對下屬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較輕損失,但情節嚴重者;9、 疏忽監督或不采納各方意見建議,致使下屬人員工作嚴重失誤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者;10、 遇到工作職責交叉或模糊10、事項時,推三阻四,不執行上級指示,不顧大局,遇緊急工作時臨陣脫逃; 11、 工作不負責任,導致產生廢品,浪費公司原材料、資源或機器設備、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有具體事證者;12、 因過失或違反程序(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工作錯誤,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13、 特殊環境作業時未按規定作業者;14、 非機械或原料不足,故意降低產量或品質,情節較輕者;15、 違背質量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16、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嚴重者;17、 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成損失者;18、 在生產區域內吸煙者;19、 故意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2011、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21、 其它應記過事項。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1、 在工作期間擅離職守或擅自頂(代)崗,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者;3、 工作失職、瀆職或對下屬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情節嚴重者;4、 連續(或累計)曠工3次或2天(不含)以上不足3天者;5、 故意吐露自身薪資或探問他人薪資,引起事端者;6、 散播謠言、造謠生事、挑撥事非致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者;7、 利用公司的各項設備及資源,從事個人的營利行為者;8、 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私改報銷單據,工作中未經請示自作主張造成不良影響者;912、 輕視客戶需求或對客戶言而無信;10、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11、 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12、 違反公司規定,導致嚴重產品質量、安全、設備、生產等事件的責任者;13、 泄漏公司商業機密或遺失公司的重要文件、機器設備、物品,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14、 擅自更改作業流程或工作方法、工藝處方,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15、 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16、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使公司蒙受嚴重損失,情節嚴重;17、 其它應記大過事項13、。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任何補償,給公司造成損失者賠償相應損失,若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1、 工作重大過失或玩忽職守,違反作業規程造成嚴重事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2、 服務態度惡劣,給公司帶來惡劣影響者;3、 工作失職、瀆職或對下屬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者。4、 不服從公司的正常調動且表現惡劣者;5、 違反相關保密協議,擅自泄露公司機密者,造成公司損失同時承擔賠償責任;6、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消極怠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者;7、 對同事或領導有惡意攻擊、蓄意報復、威脅、誣告、恐嚇或重大侮辱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者;8、 克扣、索要員工或客戶錢14、物,利用工作之便要求客戶、供應商或提供服務及勞務的單位及個人安排宴請、旅游或報銷住宿、通訊、交通費用或接受回扣;9、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達三次者;10、 連續(或累計)曠工4次(含)以上或連續曠工3天或年度內累計曠工達5天者;11、 一年上班、加班遲到或早退累計10次(含)以上者;12、 惡意詆毀公司及個人名譽,造成惡劣影響者;13、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14、 借故公務出差,前往他處開展私人工作,情節特別嚴重者;15、 模仿上級領導簽字或偽造公章、執照等重要資料,情節嚴重的;16、 對公司應得知的個人重要信息有意欺瞞,或員工向公司所作的任何陳述、聲明或保證等不實,如:個人履歷,身體重大疾15、病等;17、 徇私舞弊、貪污盜竊、以公謀私、挪用公款、弄虛作假者;18、 利用公司資源,從事非法行為、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之工作或有兼職行為,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者; 19、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者;20、 故意毀壞公司物品,嚴重浪費公司資源,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21、 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22、 因不采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23、 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導致人員傷亡;24、 參與賭博,產生嚴重影響者;25、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26、 聚眾鬧事,散布謠言影響生產秩序;16、27、 擅自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品進入公司,不聽勸阻者;28、 在重點禁火區內(如:酒精庫、原料藥車間)吸煙或引火者;29、 在其他非重點禁火區內吸煙或引火造成一定損失者;30、 盜竊公司財物者;31、 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32、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33、 吸食毒品者;3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及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動合同、公司管理制度情節特別嚴重者;35、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備注:受記過、記大過處分者,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降職、降薪處理。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六條 獎懲處理原則1、逢三進一原則:以上獎懲等級實行“逢三進一”原則,即一個自然年度內317、個低等級獎懲將直接由人力資源部累計成一個高等級獎懲。如3個通報表揚獎勵將直接累計成1個嘉獎獎勵,3個嘉獎獎勵將直接累計成一個獎勵,依次類推,處分累計亦同。2、功過相抵原則:自然年度內功過可相抵,通報表揚抵通報批評、嘉獎抵警告、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注:嚴重違反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者,不適用功過相抵原則。3、損失賠償原則:3-1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在給予處分同時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3-2領導失職、瀆職致使公司蒙受損失,需按損失額賠償。4、最高標準執行原則:4-1員工的獎勵行為,同時符合不同等級的獎勵標準時,可累計提高一個獎勵等級執行。 4-2員工的處分行為,同時符合不同等級的懲罰標準時,18、可累計提高一個處分等級執行。 5、其他制度輔助原則: 員工行為的獎懲等級優先依據本辦法執行,其他規章制度輔助執行。第十七條 關于處分條例中相關詞語含義的界定(一)定量界定:1、較輕損失:指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金額在300元以內;2、嚴重損失:指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金額在301-3000元;3、重大損失:指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金額在3000元以上;(二)定性界定:從違規事件的性質、違規數額、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公司形象的影響程度等方面來判定該事件所造成的各方面潛在隱患及影響(具體由公司裁決),分為以下三個等級:1、情節較輕2、情節嚴重3、情節特別嚴重第十八條 獎懲金額凡有上述獎勵或19、處分情況者,公司可在當月的績效獎金中給予一定金額的物質獎勵或懲處,標準如下:1、獎勵等級對應標準:1-1通報表揚獎勵一次,同時獎勵50元;1-2嘉獎獎勵一次,同時獎勵100元;1-3記功獎勵一次,同時獎勵300元;1-4記大功獎勵一次,同時獎勵900元。2、處分等級對應標準:2-1通報批評處分一次,同時扣發20元;2-2警告處分一次,同時扣發50元;2-3記過處分一次,同時扣發150元;2-4記大過處分一次,同時扣發450元。第十九條 獎懲申報流程:1、公司各級人員一旦發現存在本規定所列的行為發生,應立即提報管理人員,區分不同情況分別由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通過OA填寫員工獎懲申報表實施獎懲。220、處分申報時,過錯員工需填寫“處分檢討書”(見附件1),無故不配合工作人員填寫檢討書或拒不填寫者,申報部門可根據過錯事實直接走流程申報,公司處理時處分至少提高一個等級。若有其它惡性行為,如恐嚇、威脅、侮辱相關人員者,按相應獎懲規定另行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 員工申訴1、對涉及員工本人或部屬人員的獎懲決定不服,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員工申訴可采用口頭形式直接提出或以書面形式反映。 2、員工任何申訴,人力資源部須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予以回復,必要時應于公告欄公布。3、對員工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員工申訴若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的,須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處分;給他人聲譽造成損害的,要公開賠禮道歉,挽回影響。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其它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執行。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XX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