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分立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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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35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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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分立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 相關規定1、 公司法第38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44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47條 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7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04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3、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14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176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4、紙上公告。第177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80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205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5、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42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6、(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44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7、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第74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 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8、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13條 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二、 具體程序公司分立程序是:1、 由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在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對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和財產及債務分割等問題做出安排。2、 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 公司法第44條的規9、定,股東會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第104條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 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依照第2款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股東會作出決議后,應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由董事會向主管部門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等相關文件。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4、 行政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10、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分立登記分為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和新設登記。公司分立以后,解散的公司應當到工商登記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存續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分立只有進行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法。5、 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11、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新舊公司法對債權人保護的對比:(1) 通知與公告。要求公司在作出分立的決議后,立即通知債權人或在30日內進行公告。(2) 要求公司同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分立后的債務清償問題。新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12、分立,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按照其協議執行,法律尊重當事人自主安排。通常情況下,在公司分立前,公司就會主動同債權人協商,就分立后公司的債務清償作出妥善安排,以取得債權人的支持。(3) 要求分立后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按照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要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分立后,公司資產分別分離到兩個不同的公司,因此,它們理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事指南一、 分立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合營各方投資者必須按照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已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二、 分立形式企業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采取存續分立的,存續的企業辦13、理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業解散辦理注銷登記,并設立兩個以上的新企業。三、 分立后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各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企業的注冊資本額。四、 外商投資企業分立應提交文件、證件(略)五、 內資公司分立應提交文件、證件(一) 采取存續分立的,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2. 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3. 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資者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加蓋各投資方公章,自然人投資者簽字);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14、住所、法定代表人;(2) 分立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3) 分立形式;(4) 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5) 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6) 違約責任;(7) 解決爭議的方式;(8) 簽約日期、地點;(9) 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4. 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的公告的報樣(詳述分立后情況及分立后存續公司的注冊資本變更的情況);5. 分立后存續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6. 分立后公司的驗資報告;7. 指定(委托)書;8. 因分立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二) 因分立而新設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項文件、證件15、外,還應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的資格證明、章程、驗資報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三) 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1.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 指定(委托)書;3.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4. 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的公告報樣(詳述解散分立有關情況);5. 因公司分立而注銷、新設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資者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加蓋各投資方公章,自然人投資者簽字);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2) 分立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3) 分立形式;(4) 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16、的分割方案;(5) 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6) 違約責任;(7) 解決爭議的方式;(8) 簽約日期、地點;(9) 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6.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四)因分立而新設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項文件外,還應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的資格證明、章程、驗資報告、因分立而注銷方的注銷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六、 企業合并、分立登記應注意事項(一) 企業合并、分立涉及注銷登記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企業財產處置方案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如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有關注銷17、方需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應進行清算。(二) 企業合并、分立涉及注銷登記的,應辦理有關的注銷登記手續。(三) 企業合并后經營范圍涉及專項許可項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審批。企業因分立而新設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需要專項許可的,應取得相關審批。(四)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與內資公司合并,合并后企業類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合并后企業類型為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作為合并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辦理注銷登記。(五) 企業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機構(含外商投資的辦事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六) 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記機關方受理企業合并、分立的申請(包括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