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勞動合同訂立續訂及變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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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35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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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勞動合同訂立、續訂及變更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XXXXXX集團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 內容和范圍1.1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及省、市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相關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2. 職責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的訂立3.1員工與公司確定錄用關2、系后,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單位和本人各持一份。3.2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3.2.1非管理類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3.2.2管理類員工、技術類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3.3.3如經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則簽訂其他固定期限的合同。3.3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若為一至三年,試用期則為一至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若為三及以上年,試用期則不超過六個月。4. 勞動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理續訂手續。如工作崗位發生變化,則需約3、定試用期。5. 勞動合同的變更發生以下情形的,經員工、公司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內容將依法變更:5.1訂立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更。5.2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5.3經上級批準,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6.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6.1 經員工、公司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部擬定勞動合同解除意見書,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6.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6.2.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4、公司規章制度的。6.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3.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6.3.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6.4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天提出申請,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提交書面申請,工作移交結束后辦理離職手續。7. 附則 7.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7.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