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固定資產規范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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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43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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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固定資產規范化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文 件 修 訂 記 錄版本更 改 內 容更改日期更改人A/0會 簽 記 錄總經辦營銷部工程部PMC部采購部生產部品質部 行政部財務部編制: 審核: 批準: 1 目的:為了規范公司固定資產的核算;加強公司對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能,特制定本制度。2 范圍:本公司所有固定資產均適用。3 定義: 指使用壽命在1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器具等,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有形資產。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也作為固定資2、產。對于不是以長期使用為目的或不是用于生產經營的,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管理。4 權責:4.1生產部:負責組織對需求單位的申請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新設備驗收,維修提供技術援助,臺賬管理的建立與更新,資產盤點,維護保養。4.2品質部:負責檢測設備的內外校、建檔、驗收、保管、盤點及統一請購。4.3人力資源部:負責基礎設施、辦公設施的申購、采買、管理、維護、保管、盤點等。4.4采購部:負責公司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檢測設備)的采購。4.5總經理:負責公司固定資產出售、報廢的最終審核。4.6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的編號、監管、核算。4.7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和點檢,請購需求的提出。五 內容:53、.1固定資產的分類:5.1.1按固定資產經濟用途分類;按固定資產使用情況分類;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分類;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綜合分類等四種分類方法。5.1.2根據公司管理特點和核算需要,公司固定資產主要采用按經濟用途分為機器設備、檢測設備、運輸設備、輔助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其他設備)四類。 5.1.2.1機器設備:直接用于加工生產制做產品的機器設備,如生產時用的機器(如模切機、印刷機等)。5.1.2.2檢測設備:直接用于監視測量過程質量、產品質量,以判斷過程或產品品質是否符合要求的設備(游標卡尺、千分尺等)。5.1.2.3運輸設備:直接或間接用于公司貨物運輸的設備,如:汽車。5.4、1.2.4輔助設備(基礎設施):依基礎設施管理程序之定義。5.2固定資產標簽管理: 5.2.1固定資產取得,由歸口部門管理,并會同財務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關系,予以分類編號并粘貼樣簽,建立固定資產清單,清單按每一個可獨立運行的實物建立。固定資產驗收,使用部門應填寫固定資產增加單一式三聯經辦人簽字或蓋章后,送財務部門填注購置金額、使用年限、月折舊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轉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由財務部門自存轉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財務部門應每月與管理部門核對固定資產登記卡的記載事項,如有缺項應立即通知補正。 5.2.3固定資產增減、調撥、報廢,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應及時進行登記,5、及時移交卡片,卡片須由財務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辦理轉移、報廢等業務。5.3固定資產編號方法: 5.3.1固定資產編碼方式:編 碼 原 則-流水碼設備名稱設備類別設備所屬部門代碼公司代碼5.3.2設備編碼方式說明:1)公司代碼:XM2)設備所屬部門代碼:按照文件控制管理程序部門代碼一覽表執行。3)設備類別:機器設備代碼為:A ;檢測設備代碼為:B;運輸設備代碼為:C;輔助設備代碼為:D。4)設備名稱可按中文名稱標示。5)設備流水號從001開始按順序編碼可編至999。5.4固定資產的折舊 5.4.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據固定資產的類別、估計經濟使用年限和預計殘值(固定資產原值的10%)確6、定其年折舊率. 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次月開始計提;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5.5固定資產內部調撥 5.5.1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各部門之間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撥固定資產。各部門之間需調用時經雙方負責人同意后由相關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變更單,交財務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入調出單位同步進行記卡和銷卡程序。5.6固定資產報廢與出售 5.6.1固定資產報廢:具體操作依報廢作業管理辦法執行。 5.6.2固定資產出售: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出售單,詳細填寫固定資產名 稱、規格、數量、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始價值、已提取折舊額、凈值、 殘值、報廢原因、建議出售價等。固定資產報廢單出售單必須經工程部、使 用單位、財務部門等簽署意見,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才能正式進行出售,并 會同各部門指定的人員共同出售。5.7固定資產清查盤點 5.7.1固定資產每年6月份及12月份進行清查盤點,切實作到帳、卡、物相符。如果帳實不符,固定資產所屬部門應查明原因,核實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及改進意見,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具體依盤點作業管理辦法執行。六 附則6.1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訂、修改、解釋;6.2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頒布實施。七 相關文件資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