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獎勵與懲處權限與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456
2024-09-08
6頁
38.12KB
1、集團公司員工獎勵與懲處權限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則:1.1 為加強公司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1.2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1.2.1 有章可依,有章必依,獎懲嚴明,賞罰有度。1.2.2 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1.3 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通報表揚、一次性獎勵、創新獎、加薪、職務晉升及授予“優秀員工”稱號等。1.4 本公司員工之懲處分為:書面警告、記小過、記2、大過、降級、辭退等。2. 獎懲權限2.1 獎勵:2.1.1 員工獎勵可由公司各部門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議,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直接提名,按有關管理權限審批后實施。2.2 懲處:2.2.1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可對其直屬下屬發出口頭勸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向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下員工發出口頭勸告或警告信(見附件RLZY-13)。2.2.2 其他懲處由公司各部門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議或由人力資源部提名,按有關管理權限審批后實施。3. 獎勵規定3.1 創新獎3.1.1 合理化建議A 對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管理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所提出的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改進意見或措施。B 對公司發展策略、經營方式、管理模式等提出合3、理可行的建設性意見。C 有益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其它意見或建議。3.1.2 創造性勞動,參與評獎的創造性勞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性:A 創造性:創造性勞動應是在突破現有的管理模式、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基礎上提出的新思路、新觀念或采用的新技術、新方法。既可以是獨創的,也可以是引進外部成熟的經驗、做法或者是對公司原有經驗的總結提煉。B 主動性:創造性勞動應是由員工積極主動開展的工作。C 有效性:創造性勞動應當經過實踐證明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品牌效應或者有助于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3.1.3 獎勵對象:可以是員工個人,也可以是某個部門或工作小組(公司領導不列為獎勵對象)。3.2 評獎辦法3.2.1 評4、獎時間:適時評選3.2.2 評獎機構:公司執行董事會。3.2.3 評獎名額:創新獎名額不限,按實際情況評定。3.2.4 合理化建議評獎程序:A 員工提交合理化建議須以書面形式,并填寫合理化建議表,交至公司人力資源部。B 公司人力資源部將收到的合理化建議提交公司領導初審。C 公司領導初審后,批轉相關部門研究采納。D 公司人力資源部將研究采納意見反饋給提交合理化建議的員工本人。E 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將收集的合理化建議表提交執行董事會評審。3.2.5 創造性勞動評獎程序:A 員工主動開展創造性勞動并取得成果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名,公司領導也可直接提名,填寫創造性勞動提名表交至公司人力資源部。B 公5、司人力資源部收到創造性勞動提名表后提交公司主管領導初審。C 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將匯總的創造性勞動提名表交執行董事會評審。3.2.6 獎勵額度:A 公司為榮獲創新獎的集體或個人頒發獲獎證書及獎金,獎金的具體額度為:特等獎:人民幣10000元以上。一等獎:人民幣500010000元。二等獎:人民幣30005000元。三等獎:人民幣10003000元。鼓勵獎:人民幣5001000元。注:以上獎金具體額度由執行董事會確定B 設立“年度最有價值創新獎”,每年年終由公司執行董事會從年度的創新獎項中評定,由公司董事長向獲獎者頒授金牌及證書,并在公司通報表彰。4. 懲罰規定4.1 書面警告4.1.1 員工有以6、下情況之一者,予以書面警告,并處以罰金¥100.00元:A 對上司及客人不禮貌行為;B 在工作地點發泄個人情緒、與同事嘻鬧或發生口角;C 工作時間內,從事私人事務:非工作性質會客、寫私人書信、長時間接聽私人電話、看小說雜志、吃零食等;D 無故串崗、閑聊、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E 玩電腦游戲,在工作時間“上網閑逛”;F 不按公司規定著裝或儀容儀表不整;G 工作期間,丟失公司員工手冊;H 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三次或累計2130分鐘。4.1.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處分,并扣發當月工資總額的10%:A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二次;B 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四五次(含五次)或累計3160分鐘C 辦事7、不力,廢弛公務,引起投訴;D 疏忽過失致公司公物損壞,情節較輕;E 儀表不整,有損公司形象;F 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病假單;G 無故不參加公司或部門會議;H 工作時間內,私自離崗外出、偷閑怠眠;I 辱罵他人情節嚴重;J 在工作地點進行娛樂;K 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L 拒絕經辦人員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M 部門經理隨意在員工考勤卡上簽名,幫助員工隱瞞缺勤事實;N 頂替簽到或打卡(本人及頂替);O 向他人或外界透露個人薪金情況,違反公司薪金保密制度。4.1.3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記大過處分,并扣發當月工資總額20%:A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二次;B 累計遲到或早退六七次(含七次)或累計6198、0分鐘,視同曠工半天,扣發當月薪金20%,予以記大過一次。C 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憑證;D 直屬上司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E 對上司的批示或有限期的指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F 違抗上司指令,或有威脅、侮辱上司的行為情節較輕;G 造謠惑眾、挑撥是非,在公司內部帶頭不遵守規定,情節較輕;H 違反工作程序規定,造成公司利益受損尚不大;I 賄賂公司管理人員,以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J 散播謠言,破壞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K 工作不負責任,給公司造成財物損失不大;L 品行不端有損公司聲譽;M 私自動用或損壞消防及安全設備;4.1.4 員工出現上述違紀行為,除相應9、的扣款處罰外,公司將根據違紀情況的嚴重程度,予以降低工資級別的處罰。4.1.5 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公司有權對員工作出停職處理。在停職期間,員工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薪金:A 經警告或其它紀律處分,依然故意重犯公司規章制度;B 經記大過處分后仍再犯,等待公司決定是否解雇或除名;C 涉嫌及聽候刑事案件審判;D 拒絕接受公司指定的身體檢查、診治或防疫注射;E 作出其他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行為,造成較嚴重影響。4.1.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不經預告給予除名:A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次;B 當月累計遲到或早退八次(含八次)或經常遲到,屢教不改;C 遇非常事變,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D 賭博、10、吸毒、賣淫、嫖娼、盜竊或協助各類違法犯罪行為;E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賄賂或為自己牟取私利;F 盜竊公司財物、挪用公款或故意損毀公物及重要文件;G 泄露、竊取公司機密;H 造謠惑眾、挑撥是非,以強迫手段唆使他人怠工或罷工;I 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J 在公司有打架行為;K 對公司員工及家屬實施威脅、暴力或有侮辱性行為;L 擅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聲譽之行為;M 經常疏忽職守,經批評教育后無悔改之意;N 在外兼職;O 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虛假證明或材料,有欺騙或嚴重不誠實行為;P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公司印簽;Q 工作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R 蓄意違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工作安排或調遣,不服從工作分配或頂撞上司;S 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T 未經預先準許,一年內缺勤三天以上,或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而無悔改之意;U 經公司績效考核不合格;V 一年內累積記大過二次或小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