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與爭議調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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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46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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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與爭議調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基本規定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勞動者職業行為,獎勵先進,敦促后進,懲罰不良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XX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第三條 本制度由總經辦提出制定建議,經人事行政部門調研并草擬,由相關部門完善。第四條 本制度與其它規章制度、流程等配套使用。二、 獎懲目的第五條 倡導廉潔、2、奉公、遵規、守法、無私、互助的正確職業觀。第六條 表彰先進、激勵后進、激發和調動員工(及單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公司及個人的發展。第七條 對嚴格遵紀守法,克己奉公,并對企業做出突出成績的員工個人或單位,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第八條 對實施了違法亂紀、違反規章制度、違反流程、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不服從公司安排等行為的,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或對公司、員工安全構成威脅的個人或單位,給予處罰。三、 獎勵及獎勵適用第九條 獎勵的形式(一)表揚:公司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對受獎人進行公開的肯定和贊揚。它屬于精神獎勵的一種形式。(二)通報表彰:在全公司范圍內公開對受獎人進行肯定和贊揚,3、并明確對受獎人以通報表彰的形式予以獎勵。通報表彰屬于精神鼓勵的一種形式。(三)現金獎勵:公司給受獎人發給現金獎勵。發給現金獎勵屬于物質獎勵的一種形式。(四)授予榮譽稱號:公司公開對受獎人進行肯定和贊揚,以授予專項榮譽、頒發專項證書等形式予以獎勵,如:全勤獎、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先進集體、優勝者等。授予榮譽稱號屬于精神鼓勵的一種形式。第十條 獎勵的評定與頒發(一)表揚、通報表彰、現金獎勵的評定和頒發1、表揚:由所在部門或公司評定和頒發。2、通報表彰:在全公司范圍內以書面通報形式實施,由所在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組織評定,報總經辦審定后頒發。3、現金獎勵各部門根據月度績效考核實施的現金獎勵,由所在部4、門、人事行政部門組織評定,報總經辦審批后頒發。(二)授予榮譽稱號的評定和頒發1、榮譽級別屬于公司的,由所在部門提名,公司人事行政部門組織評定、報總經辦審批后頒發。2、榮譽稱號也可以由公司直接評定。(三)現金獎勵可與通報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同時使用。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可予以適當獎勵:1、自覺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的;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的;3、超額完成績效計劃指標的;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的;5、全年無缺勤,且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的;6、維護公司利益,或為公司爭得榮譽的;7、在防止事故發生或為公司挽回經濟5、損失方面有重大貢獻的;8、迅速、妥善地處理突發事件的;9、有效維護公司規章制度、落實公司流程、執行業務規范,事跡突出的;10、拒腐反貪、廉潔奉公、嚴正抵制歪風邪氣的;11、節約資源,節省費用,事跡突出的;12、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的;13、有職務發明創造,使公司申報專利成功;14、為公司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其他行為,董事長、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四、懲罰及懲罰適用第十二條 懲罰,亦稱處分,按嚴厲程度升級排列,有通報批評、降級降薪、解除勞動合同等幾種。懲罰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多項并處。(一)通報批評:公司以書面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對行為人進行公開批評,處分記錄記入個人檔案。(二)6、降級降薪:公司以降低崗位層級、工資標準的方式對行為人的處分,處分記錄記入個人檔案。(三)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行為人的勞動合同,處分記錄記入個人檔案。第十三條 處分的核定與執行(一)通報批評、降級降薪等處分,均由所在部門和人事行政部核定,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二)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人事行政部及總經辦核定后執行。(三)根據法律規定,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無經濟補償金。第十四條 處分累進受到處分后,行為人須主動改正錯誤行為。行為人在受處分后十二個月內再次出現應受處分的行為,即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第十五條 員工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適用通報批評7、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輕微的,可口頭批評,不記入檔案,不作處分累進;公司其他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同時適用:1、在工作時間吃飯、聊天、串崗、嬉戲、玩電腦游戲、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2、工作時間躺臥、睡覺的;3、遲到、早退、脫崗、曠工等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4、未經批準不參加培訓的;5、不服從主管人員指揮的;6、有檢查或監督職責的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尚未造成損失的;7、工作失誤或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傷及他人的;8、不當攜帶物品出入公司的;9、損壞公司財產、浪費公司資源,情節較輕的;10、濫用公司辦公用品或設備的;11、不按要求佩戴工卡或8、著裝,或儀容儀表、言行違反公司規定的;12、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等,損害環境衛生的;13、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空調、關電腦、關窗鎖門的;14、對客戶態度無禮,遭到客戶投訴的;15、在公司內非吸煙區吸煙的;16、違反安全、消防規定使用生產、生活電器設備的;17、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管理流程的其他行為;18、工作消極,月度績效考核無工作業績或工作業績考評不達標的,責令整改后無明顯進步的; 19、有其它失職違紀行為,拒不服從公司處理的。第十六條 員工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適用降級降薪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1、使用電驢等下載工具,影響公司網絡運9、行的;2、越權或違規使用公司印章,情節輕微的;3、三十天內曠工兩天以上的;4、未經批準不參加培訓,影響工作的;5、不服從主管人員指揮,經教育仍不改正的;6、有檢查或監督職責的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7、工作失誤或違規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上或傷及他人的;8、三十天內因個人責任被客戶有效投訴兩次以上的;9、收受客戶禮物或現金,數額較大的;10、在公司倉庫等消防危險區吸煙或不當使用明火,未引起消防事故的;11、違反安全、消防規定使用生產、生活電器設備,未引起消防事故的;12、違反安全規定,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13、使用身份證姓名之外的非正式姓名簽10、署文件或憑證,經提醒仍不改正的;14、違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引發糾紛的;15、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進入公司,發生危險或惹出事端的;16、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積極處理突發事件,或瞞報、遲報事故隱患、突發事件、重要崗位人事異動信息的;17、遺失經手管理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構成重大風險或情節嚴重的;18、遺失經手管理的業務單據或電腦系統中業務記錄的;19、工作日時醉酒的;20、消極怠工,經批評仍不改正的;21、工作效率或質量低下,經常犯錯或重復犯錯的;22、重要考核指標沒有達到的; 23、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崗位職責,經規勸不及時改正的;24、違反公司制度或流程,拒不接受處罰,或拒不11、改正的;25、偽造考勤記錄的;26、崗位發生調整,不及時辦理崗位交接的;27、未經總經理批準,或雖獲批準但超越權限發布新聞、向媒體披露信息,造成負面影響或導致公司損失的;散布謠言,產生不良影響的;28、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如客戶資料、財務秘密、公司經營政策等),尚未造成損失的;29、泄露自己的勞動報酬或試圖知道他人的勞動報酬的;30、侮辱、誹謗、恐嚇、威脅、暴力攻擊同事的;31、散播謠言中傷同事的;32、被檢舉或受到處分后實施打擊報復行動的;33、積極參與拉幫結派的;34、財務人員管理帳戶失職,導致透支、印鑒不符等財務違法違規情形,造成損失的;35、連續兩個月績效考核未達標的,或一年內三個月績效12、考核未達標的;36、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其他應受懲罰的行為。第十七條 員工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規章制度,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1、越權或違規使用公司印章,情節較重的;偽造、盜用公司印章的;偽造法定代表人簽名的;2、三十天內累計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五天以上的;3、拒不參加培訓,經教育仍不改正的;4、不服從主管人員指揮,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5、有檢查或監督職責的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超過人民幣五千元的;或造成經濟損失拒不承擔相應責任的;6、工作失誤或違規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在人民幣13、五千元以上或損害公司及他人權益的;或造成損失拒不承擔相應責任的;7、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進入公司,發生險情或糾紛的;8、破壞、損毀公司財物,造成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經濟損失的;9、盜竊公司財物、同事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的,或侵占汽車零配件、工具等物品價值五百元以上的或造成損失不足五百元,但態度惡劣且拒不服從處理的;10、因個人責任被客戶有效投訴,造成公司商譽貶損,或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或雖損失數額不足二千元,但態度惡劣或有其它違紀行為的;11、向客戶索取禮物、有價證券或現金的;12、在公司轄區吸煙或不當使用明火,引起消防事故的;13、違反安全、消防規定在公司轄區使用生產、生活電器設14、備,引起消防事故的;14、遺失經手管理的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毀損公文或重要檔案的;15、毀損業務單據或刪除電腦系統中業務記錄的;16、使用身份證姓名之外的非正式姓名簽署合同、合同附件、勞動合同、培訓協議、培訓記錄、財務憑證、委托書等重要文件的;或代簽以上重要文件的涉事雙方; 17、違反公司制度或流程,拒不接受處罰或拒不改正,影響惡劣的;18、偽造考勤記錄,造成惡劣影響或導致公司損失的;19、未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授權或批準,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提供擔保、處分公司財產、出具證明性文件的;20、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如客戶資料、財務秘密、公司經營政策等);21、涉密崗位員工違15、反保密制度,造成公司損失的;非涉密崗位員工打聽、盜取、泄露公司秘密的;22、侮辱、誹謗、恐嚇、威脅、暴力攻擊同事,或散播謠言中傷同事,造成嚴重后果或人身傷害的;23、被檢舉或受到處分后實施打擊報復行動,造成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的;24、借故鬧事,破壞工作秩序的;25、在工作時間或在公司轄區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的;26、組織拉幫結派的;27、組織罷工,或積極參與罷工的;28、受到國家刑事處罰或因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拘留、行政罰款人民幣五千元以上等行政處罰的;或有貪污、盜竊等行為,但未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29、全日制勞動合同員工與第三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或在公司外部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的,或在公16、司外部兼任沒有報酬的工作但影響本職工作的;30、提供虛假個人信息、不真實的應聘材料(例如文件、證件、資歷等)騙取公司信任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31、收受(或變相收受)往來企業或個人提供的好處的;32、在公司內部行賄、受賄、索賄的;33、投資了與公司業務關聯的企業、與公司業務競爭的企業的;或為這些企業或個人提供額外利益的;34、未經公司批準,從事與公司有競爭性業務的或銷售非本公司的商品(含各類珠寶等)的;或將本公司的商業機會出讓給其他第三人的;35、利用公司資源牟取私利、損害公司利益的;36、盜竊、涂改、偽造或損毀檔案、資料、各種原始憑證、原始記錄及重要文件的;37、篡改或有意錯誤執行上級部門、負17、責部門或上司的指令、文件審批結果、合同審批結果的;拒不執行上述指令或審批結果的;38、在調解、仲裁、訴訟中提供或使用偽證的;39、未經公司審查同意而擅自將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或許可他人申請專利的;40、隱瞞傳染病或惡意傳播疾病的,嚴重危及他人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41、違反合同管理流程,超出權限簽訂合同,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42、不盡職或濫用職權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43、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的;44、侵占或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款公物的;45、連續三個月績效考核未達標的,或一年內五個月績效考核未達標的;46、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管理流程的其他行為。五、獎懲爭議的調解第十八條 公司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獎懲爭議的協商解決。六、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訂、解釋、修訂。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