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工作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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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47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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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員工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保障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有效規避控制損失,促使各級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能全面、認真、負責地履行崗位職責,樹立責任意識,減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各種損失,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下屬經營單位和全體員工。第三條責任類型一、按范圍分:個人責任、經營單位責任和系統責任;二、按是否出現惡劣結果分: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三、按性質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四、按問題嚴重程度分:一般責任、重要責任、重大2、責任、特別重大責任;第四條責任類型定義一、責任追究:是指單位或員工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對其給予定性評價及處罰。二、個人責任、單位責任和系統責任1、個人責任情形:(1)在管理規范、責任明確的前提下,因個人違反制度、規程、責任心不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2)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3)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工作失誤的;(4)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2、單位責任:由于制度規范落實不到位,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未察覺,或已察覺但未及時3、處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損失屬單位責任。3、系統責任:職能系統權限劃分不清,相關事項缺乏明確規定或規定有誤,工作檢查、跟蹤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誤或不暢而造成的損失屬系統責任。4、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1)由于違反各項制度、規程,導致損失或惡劣結果即將發生的,屬過程責任。(2)已造成損失或形成惡劣結果的屬結果責任。5、一般責任:指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只造成輕微損失,但對工作效率產生了影響的責任。6、重要責任: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對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不含傷殘)、使企業產生了間接損失、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的責任。7、重大責任:指直接經濟損失巨大(在54、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人身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的責任。8、特別重大責任:指直接經濟損失十分巨大(在10萬元及以上)、人身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或死亡、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了根本性不利影響、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在社會上產生了極為惡劣影響的責任。第二章責任追究原則第四條責任追究一般不超過三級,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則。第五條責任范圍有限但關鍵責任優先原則。第六條直接領導和專業領導不能免責原則。第七條責任處罰時,對當事人采取“先退繳非法所得,再賠償公司利益損失,最后接受行政處分”的連續性處理措施。第八條責任減免:一、因創新性、試驗性、探索性業務活動而5、產生的,免去責任;二、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免去責任;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對當事人或單位從輕處罰:1、積極主動地進行支持協作,但仍有意想不到問題出現的;2、積極主動足額履行經濟賠償責任的;3、能夠積極配合公司追索損失的或責任事項發生后,主動講明真實情況;4、主動提供重要線索,檢舉揭發其它正在進行的責任事故的。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應從重、加重責任處罰:一、不足額履行、拒絕或延遲履行經濟賠償責任的;二、采取諸如拒絕提供資料、毀滅證據、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撓公司正常調查工作的;三、對調查人員、舉報人員實施威脅利誘、打擊報復等行為的;四、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6、損失擴大的;五、其它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不正當行為。第十條責任認定依據一、現有已成文的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是責任定性的法規性、制度性依據;二、各經營單位(或各經營單位各分支機構)或部門、各級人員的責任書(如年度經營責任書、崗位責任書等),是責任定性的協議性依據;三、各部門職能說明書、各崗位職責說明書是定性標準,是責任定性的職責性依據;四、某項業務事項操作時所處的行業慣例與環境、通行的操作常規以及基第十一條責任大小的劃分依據一、經濟損失。凡存在經營和管理損失的業務活動,財務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應明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額度。二、對集團或企業的負面影響。由經營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7、做定性分析,判定對集團或企業近期和長期的影響。第三章責任追究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條確定責任辦法一、對事情應落實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責任人,判定是個人責任、單位責任還是系統責任,找出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明確是過程責任還是結果責任,若存在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應估算損失的大小,各單位或各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自身特點評估問題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等級。二、對直接責任人應落實其是否按規程操作、事情發生之后有無采取措施減少損失、若存在操作規程不符合實際作業要求的有無向上級反映和建議。三、對直接責任者的直接上司(間接責任人)應落實其指令是否明確、有無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計劃、有無提議修改不符合實際的管理規程8、有無落實預防措施、有無進行過程檢查和指導、事情發生后有無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歷史上是否曾經發生過類似事宜。四、多人對某責任事故共同承擔責任時,根據各當事人各自所起作用及主觀過錯性程度,按比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具體適用原則如下:1、承擔首要責任的(指組織、策劃、指揮實施責任事故或對責任事故的產生負直接操作責任的),按相應的檔次最高比例承擔責任;2、承擔主要責任的(指積極、主動參與實施或對責任事故的產生負直接參與責任的)或領導責任的(指對責任事故,根據其管理職責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已經發現卻未及時報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按相應檔次的較高比例承擔責任;3、承擔次要責任的(指直接參與9、實施責任事故的某一環節或對責任事故的產生負間接責任的),按相應檔次的最低比例承擔責任。4、經研究,對追而無責的單位或個人不做處理,對追而有責的單位或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對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三條責任追究提出及處理結果權限一、單位責任由集團運營中心制訂追究責任,報集團執行總裁批準執行;二、集團總部各部門和下屬各集團部門負責人以上的責任由董事局辦公室或集團總部行政中心負責制定追究方案,報董事局批準執行;三、各下屬集團所屬經營、生產單位的主管級以上(不含主管)人員的責任追究由各集團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報所屬集團董事長批準執行,并報董事局辦公室和集團總部行政中心備案;10、四、各下屬集團所屬經營、生產單位主管以下(不含主管)人員的責任追第十四條責任追究的管理一、責任處理后,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要汲取教訓,根據處理結論及事件引發的關鍵因素,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采取措施貫徹落實,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二、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第四章追究責任的形式第十五條經濟賠償一、對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責任事故,根據利益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處罰總額不低于損失總額的10%。根據不同的損失金額、主觀過錯性質及責任人職務級別,各責任人分別承擔不同比例的賠償責任,具體由根據調查結果決定。二、經濟處罰時,責任人應11、承擔的賠償款項公司有權先從其工資、提成及其它一切可獲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公司財務部門。拒絕履行經濟賠償責任的,公司可以法律途徑追回欠款。第十六條行政處分除了根據責任等級進行經濟處罰外,對責任追究可同時進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記過、辭退、開除四種。一、行政處分最低定性標準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1、一般責任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分;2、重要責任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重大責任給予辭退以上處分;4、特大責任給予開除處分。二、某責任事故同時符合以上幾種情形的,選擇其中相對較高的標準執行。第十七條對當事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與外部單位蓄意合謀)導致的責任事故而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的,應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追究當事人及第三方的責任。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制度由集團總部行政中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