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廉潔從業及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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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47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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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團公司員工廉潔從業及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從嚴治黨,依法治企,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定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貫徹執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條 集團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指導思想,堅持從嚴治黨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廉潔從業與市場營銷的關系,遵守紀律2、與開拓創新的關系,接受監督與正確履職用權的關系,促使各級領導人員恪盡職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帶好隊伍,科學發展。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領導人員,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各成員企業(單位)副處級及以上領導人員和按副處級及以上管理的人員。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單位)已辦理退休手續,但仍被本企業(單位)返聘的原領導班子成員也應執行本實施細則。各成員企業(單位)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應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是指各級企業(單位)具有資源支配權、業務處置權等崗位的管理人員。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第四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等規章制度,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企業利益的行3、為:(一)不得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二)不得違反規定和工作程序,辦理企業重組改制、兼并整合、破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三)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交易金融衍生品、為他人代開信用證明、購銷 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和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等;(四)不得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五)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本企業或下屬企業財會人員做假賬或設立法定賬冊以外的任何賬冊和“小金4、庫”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六)不得未經上級組織或董事會批準自行決定領導班子成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七)不得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上級組織批準,決定超出本級權限的捐贈、贊助事項;(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給予本企業的各種獎勵,包括業主方以各種名義支付的獎勵、補貼;(九)不得在企業年度、任期經營指標完成情況上弄虛作假,謊報業績,或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在各類專業和專項報表中虛報、瞞報、漏報。第五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忠誠于企業,不得有利用5、企業資源和平臺謀取私利的行為:(十)不得違反規定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關聯企業及有業務關系的物資供應、建設施工、科研開發、技術服務等單位或中介機構投資入股;(十一)不得違反規定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在關聯企業及有業務關系的物資供應、建設施工、科研開發、技術服務等單位或中介機構兼職,或經批準兼職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十二)不得利用職權接受、索取承包商、外協隊伍等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不當利益;(十三)不得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十四)不得委托他人投6、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十五)不得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資質、核心技術、品牌、證照、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十六)不得將工程承攬、承包、結算、勞務隊伍使用、物資材料采購及設備、機具租賃等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十七)不得指定工程承包商或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咨詢等單位,或指定用于工程項目的設備材料、構配件或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十八)不得利用職權將個人或與他人合伙購置的各7、類生產性、非生產性設備、機具出租給本企業或有關聯交易的企業而從中謀取利益;(十九)不得在物資材料和大型設備采購、廢舊物資處理、大額辦公設備采購中不按規定進行招標,或在采購中故意舍近求遠,高價、質劣或超計劃采購;(二十)不得有承包商、外協隊伍長期跟隨領導人員承攬本企業項目,或對項目承包商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做承包商的代理人。第六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二十一)不得允許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十二)不得將本企業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二十三8、)不得允許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所在、所管理的企業發生經濟業務往來;(二十四)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或者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挪用、拆借企業資金,提供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等;(二十五)不得在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二十六)不得有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的行為;(二十七)不得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或利用本人影響謀取利益;(二十八)不得違規向本人、配偶、子9、女、特定關系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場地、物資材料、大型設備及其他生產資料等;(二十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三十)不得為配偶、子女及特定關系人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自己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物資采購、勞務分包等投標業務,提供技術資料、非公開信息等。第七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不得有違反黨中央、國務院及國資委和集團公司有關選拔任用干部規定的行為:(三十一)不得違反規定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各級企業領導人員;(三十二)不得私自泄露民10、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企業領導人員等有關情況;(三十三)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所屬企業(單位)或者原任職企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工作;(三十四)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不得發生違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規定的行為:(三十五)不得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公務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三十六)不得超標準職務消費,或以職務消費的名義支付應當由個人、家庭負擔的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費用;(三十七)不得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與公11、務無關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三十八)不得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或在配偶、子女和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上述場所進行職務消費;(三十九)不得將個人和家庭費用的單據、發票拿到下屬企業以及承包商、供貨商或與企業有業務往來關系的單位報銷;(四十)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或接受與企業有利益關系的對象為本人及配偶、子女安排的境內外旅游活動;(四十一)不得在核銷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的職務消費時,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四十二)不得違反規定舉辦各類慶典活動,或借慶典名義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四十三)不得在檢查工作、開會、出差、參觀、考察和培訓等涉及內部往12、來接待中違反有關規定,搞鋪張浪費。第九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不得發生影響企業和公眾形象的行為:(四十四)不得接受所屬企業(單位)及管理對象給本人及配偶、子女和特定關系人贈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四十五)不得參加與本企業沒有實質關系和實質內容的商業性國(境)外考察,或在出國期間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四十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四十七)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公款長期包租、占用賓館客房供個人使用;(四十八)不得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四十九)不得借婚喪嫁娶之機大操大辦、收斂錢財;(五十13、)不得從事有悖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活動。第十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凡發生未列舉的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執行。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經批準兼職的(含董事、監事等),領取的各類兼職報酬,均應上交本企業(單位)財務部門或上交紀委轉交財務部門。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無法拒收的現金、股票、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等,應在一個月內上交本企業(單位)紀委。紀委應將收到的現金或能變現的物品變現后等轉交本企業財務部門作入賬處理,對其他不能變現的物品等應記錄在冊、妥善處置。第十14、三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按照集團公司關于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實施辦法(暫行)的要求,每年主動報告個人婚姻變化,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年度工資獎金、股權紅利、兼職及兼職取酬和配偶、子女從業,購置不動產,持有集團公司上市企業股份,注冊個人獨資企業以及投資參股企業,出國(境)定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等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單位)應當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廉潔從業規定的貫徹執15、行。各級企業(單位)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為本企業(單位)貫徹執行廉潔從業規定的主要責任人。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將本人貫徹落實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監督。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單位)應當依據集團公司領導人員廉潔談話的有關規定,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對新提拔的領導人員堅持任職廉潔談話,對關鍵崗位的人員要定期進行廉潔從業教育。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各級紀檢組織、監察部門應當對所在的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檢舉、控告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問題。對嚴16、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的,由企業(單位)紀檢組織、監察部門負責,按程序提出有關處理意見,經批準后實施。給予組織處理的,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可由企業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組織、監察部門負責辦理,按程序提出有關處理意見,經批準后實施。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及各成員企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領導人員的管理,并將其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未嚴格遵守本實施細則的行為規范要求或職工群眾有反映的,應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有關組織或部門對其進行警示談話,提醒領導人員注意言行舉止,遵章17、守紀。警示談話應記錄備查。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規范要求,影響較壞,但尚不夠紀律處分的,應當給予組織處理,并處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組織處理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免職。領導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組織處理實行領導職務禁入制度:受到免職處理,兩年內不得擔任同職級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同職級企業領導職務。領導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組織處理須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一)受到誡勉談話,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的5%;(二)受到通報批評,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的10%;(三)受到停職檢查,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18、薪金或獎金的15%;(四)受到免職,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的20%。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紀律處分合并使用。凡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有關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依據紀律處分檔次執行。第二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黨員領導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違反行為適用的解釋,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黨內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一)領導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黨內紀律處分實行領導職務禁入制度:1.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集團公司內提升職務和向集團公司以外的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2.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兩年內不得19、在集團公司內提升職務和向集團公司以外的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3.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在集團公司內提升職務和向集團公司以外的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4.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終身不得在集團公司內擔任領導職務。(二)領導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黨內紀律處分須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1.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的20%;2.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當年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的30%;3.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兩年內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職級待遇按新聘崗位確定,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20、獎金的40%;4.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內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職級待遇按新聘崗位確定,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的50%;5.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職級待遇按新聘崗位確定,全額扣減當年度應得績效薪金或獎金。第二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領導人員(含民主黨派、無黨派的領導人員),依據國有企業職工懲處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紀律處分,有關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比照黨內紀律處分檔次執行。受到黨內和行政雙重紀律處分,有關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依據黨內紀律處分檔次執行。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判處刑罰主刑的,終身不得在21、集團公司內擔任領導職務。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當年及其后的績效薪金或獎金全額扣減,紀律處分按規定及時辦理,禁入時限應從刑罰執行完畢后計算。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要責令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要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轉移、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干擾調查,包庇相關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加重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處理的領導人員當年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由新任職單位負責扣減。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黨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