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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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48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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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管理,建立高效、嚴密的內部控 制機制,規范業務流程,防范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股 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 度。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2、方(以下 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 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第三條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遵循以下原則:(一)集中管理原則。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總部集中管理。(二)規范化原則。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公司與參與股票質押 式回購交易的各方簽署業務協議,遵循標準化和規范化的原則,明確協議各 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便于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三)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原則。公司建立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 對潛在風險因素建立事前識別、事中監控、事后處理和報告的風險管理流程,確 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3、受。第二章決策與授權體系第四條公司建立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信用交易業務決策委員會 信用交易管理部分支機構四個層級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決策與授權體系。第五條董事會負責審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確定和調整股 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總規模。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使用自有資金作為融出方達到3億元以上的大額交易。第六條總經理辦公會負責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重要事項的決策,主要 職責為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或調整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規 模,審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制度和辦法,審批或授權審批使用自有資金作 為融出方在3億元(含)以下的交易。信用交易業務決策委員會是日常業務開展的決4、策機構,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 會的授權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第七條信用交易管理部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執行部門,負責該業務的 具體管理和運作。第八條分支機構根據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規定和要求,在公司總部 集中管理下,負責客戶營銷,對客戶進行征信調查,受理客戶股票質押式回購交 易申請、投資者教育、風險揭示、收集客戶資質調查材料、受理簽約,以及后續 投資者服務、通知、咨詢、投訴和糾紛處理等事宜;協助公司相關部門對違約客 戶進行資產追索。第九條公司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參 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管理,履行相應職責。第三章業務管理第十條公司根據風險管理5、水平、經營管理水平、賬戶管理能力以及客戶適 當性管理水平等選擇可從事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分支機構。第十一條公司建立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第十二條公司建立融出方核查機制,保障融出方合法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 交易。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可以作為融出方參與股 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第十三條公司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規定的必備條款及公司實際情況制訂股 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明確約定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業務風險。第十四條公司制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標的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質押標的的管理。第十五條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執行盯市制度,制6、定強制平倉的業務 規則和程序,并按照規定進行違約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第十六條公司制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權益處理措施,妥善處理股票質押 式回購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權益。第十七條公司制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對客戶參與股 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資料規范管理。第十八條公司建立客戶回訪和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客戶服務及投資者 教育,妥善處理客戶投訴、糾紛。第十九條公司建立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內部報告和信息報送機制,確保 對內、對外相關信息報送的真實、準確、完整。第四章風險控制第二十條公司建立完備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各相關 部門及人員將風險控制的要求貫穿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各7、個環節。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健全業務隔離墻制度,確保股票質押式回購與有可能 形成沖突的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隔離。第二十二條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各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 位負責,相互制衡。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獨立于其他部門和崗 位,分管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 門。第二十三條公司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規模監控和調 整機制,通過對財務指標和風險控制指標的監測,及時調整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規模,確保公司凈資本等主要財務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第二十四條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健立盯市機制,有效監控標的證券 的市場風險。第二十五條公司建立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現業務 數據集中管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總量監控等功能,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 數據接口,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情況。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健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管理和稽核制度,加強對 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的管理,保障公司與客戶資產的安全。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