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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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52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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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和范圍1.1為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及生產安全,制訂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部室、生產公司、外來人員等。2編制依據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等法規。2.2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環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完善、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2.3參照本公司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職責:3.1 各級主要管理人員。 應對本單位2、作業過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工作負責。 認真貫徹落實有關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標準。 對確保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的設施完善負責。 經常深入實際,不斷地調查研究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2 其他管理人員。 協助本單位主要領導,做好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工作。 對分管工作過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工作負責。 對各種作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制止。3.3 各作業人員。 嚴格遵守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標準。 對作業過程中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工作負責。 對防火、防爆、防塵、防毒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負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或提3、出整改意見。 對他人違章違紀有監督報告等義務。4管理要素4.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器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要求。4.2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并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地面。4.3 在工藝生產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方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設施和噪音報警。4.4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4、%以下。4.5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單向閥。4.6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4.7 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4.8 對具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列為重點管理,盡可能避免跑、冒、滴、漏,一旦發現泄漏,應立即修復并有應急預案。4.9 生產、貯存、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物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5、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4.10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4.11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4.12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和安裝手動控制系統。4.13 所有為防火、防爆設置安裝的設施,應固定專人掛牌維護管理,并建立健全檔案,定期校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5動火 用火5.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擴建改造、技改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總公司安全環保部登記審批,在符合安全條件的6、地域可設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都為禁火區。5.2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可燃氣體含量都在允許范圍以內。生產裝置在正常運行時,可燃氣體應擴散不到動火區內。一旦裝置出現異常情況且可能危及動火區時,應立即通知動火區停止一切動火。 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門隔開,不準有門窗串通。允許開的門窗都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固定動火區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固定動火區與禁火區要有明7、顯界區標志并寫入申請內。 固定動火區內動火時,應設專人監護,關注生產區的生產情況,一旦遇到緊急情況時,監護人應及時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并立即消除余火。5.3 禁火區的劃分,在總公司轄區內,除生活區、化工賓館外,其它區域均為禁火區。5.4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年,生產區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及其它火爐取暖、熱飯等。5.5 用火證的辦理,由使用單位填寫負責人、使用期限、用火區域及防火安全措施等,用火證一律由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備案,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58、.6 在禁火區內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金屬器具的撞擊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表面熾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5.7 氣瓶是一種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使用與管理必須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倉庫在儲存氣瓶時,應有專人負責,旋緊瓶帽,有防震圈,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度不超過三層。.2 盛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有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滅火器材和消防沙池。.3 盛裝乙炔等化學性質活潑氣體的氣瓶,必須按規定9、的貯存期限,到期及時處理。.4 空瓶、滿瓶要分開存放,掛牌標示,防止混淆,貯存氣瓶應定期檢查,防止泄漏,防止腐蝕。.5 使用單位未用完的氣瓶,不得亂扔、亂放,應按規定定置擺放在安全區域。氧氣、乙炔瓶要分室存放,不得混放。使用氣瓶時應按下列規定.1 禁止敲擊,正確操作。充裝可燃性氣體的氣瓶,注意防止產生靜電。開、關瓶閥時不得用鐵板手等敲擊。要緩慢開啟。.2 遠離明火,防止受熱。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應大于7米,離火源的距離應保持10米以上,氣瓶應防止太陽曝曬,遠離熱源,冬天瓶閥凍結,不得用火烘烤或蒸汽直接加熱,可采用溫水等辦法解凍。5.7. 3 使用焊炬前應首先檢查其射吸性能,射吸性能不正常,10、必須進行修理,否則不得使用。所有連接部位不得有漏氣現象。5.7. 4 點火時應先點乙炔后送氧氣,調節火焰,停火時,應先關乙炔后關氧氣,防止火焰倒襲和產生煙灰。5.7. 5 發生回火時,應急速關閉乙炔,隨后立即關閉氧氣,這樣倒襲的火焰在焊炬內會很快熄滅。5.7.6 焊炬的各連接部位,氣體通道及調節閥處,均不得沾染油脂。5.7. 7 焊炬停止使用后,應擰緊調節手輪并掛在適當位置,或卸下焊炬和膠管。5.7. 8 禁止焊炬、膠管和氣源做永久性連接,不允許連有氣源的焊炬,放在容器里或鎖在工具箱內。5.7. 9 氣割前應將工件表面的漆皮、銹層和油水污物等清理干凈。工作場地面是水泥地面時,應將工件墊高,以防11、銹皮和水泥爆濺后傷人。5.7.10 氣割停火時,應先關掉切割氧流,接著再關掉乙炔,最后關掉預熱氧流。發生回火時,應立即關掉乙炔,再關預熱氧和切割氧。5.8電焊機安全操作要求5.8.1 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電焊機要有漏電保護裝置。5.8.2 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5.8.3 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均應絕緣良好,不得裸露線絲,易辨認。5.8.4 零線的使用,必須接到所焊接位置。5.8.5 電焊機用完及時停電,并將二次線收回。5.8.6 在室外作業時,要有防雨措施。5.8.7 在潮濕、狹小的工作場所,在陰雨天或夏天渾身出汗等情況下,在金屬容器里、12、金屬結構上或地溝里焊接時,觸電的危險性很大,應在操作點地面上鋪設橡膠絕緣墊,戴手套、穿絕緣鞋等。焊工的手和身體的其他部位不應隨便接觸二次線回路的導體(如焊鉗口、焊條、工作臺等),使用照明行燈的電壓不應超過12V。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操作者自身、機器的傳動部件成為焊接電路。5.8.8 焊接和切割操作中,應注意防止由于熱傳導的作用引起火災爆炸,消除5米內易燃物,防止電火花和火星點燃可燃易爆物質。工作結束后要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5.8.9 氣體保護焊接如氬弧焊等,使用的壓縮氣瓶,必須采取防止氣瓶爆炸著火的措施。5.8.10 電焊設備的安裝、接線、修理和檢查,須由電工進行,焊工不得擅自拆13、修設備,臨時施工用電在辦理用電手續后,由電工接通電源,焊工不得自行處理。5.9 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5.10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5.11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時,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5.12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5.13 非電氣焊工,禁止動用電氣焊工具。5.14 焊接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動火、用火”中的有關規定和“動火作業六大禁令”的規定。6火災危險分類6.1 根據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生產物質的特性,火災危險性一般可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甲類.1閃點28的易14、燃液體。.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的固體物質。.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能引起燃燒和爆炸的物質。.5遇酸、受熱撞擊、磨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6受撞擊、磨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7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本身自燃點的生產。乙類.1 28閃點60的易燃、可燃液體。.2 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3 助燃氣體和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4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5 生產中排出的15、浮游狀態的可燃纖維或粉塵并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物者。.6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類.1 閃點60的可燃液體。.2 可燃固體。丁類.1 對非燃燒的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2 利用氣、液、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用作其它作用的各種生產。.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戊類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燒物質的生產均屬此類。7消防組織與設施7.1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各單位實行目標化管理。7.2 各分公司設立與總公司相應的各車間主任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16、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7.3 消防組織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按總公司消防工作計劃擬定相應的工作計劃,并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7.4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質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7.5 總公司范圍內的所有消防設施,一律由安全環保部消防科統一管理,各單位分別對其負責,并有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由消防人員組織定期進行試運行。7.6 消防器材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損壞17、的消防器材應及時維修并保護完好。7.7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廠部,消防科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和位置,有必要時向縣消防隊報警,按有關規定積極處理。7.8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縣消防隊報警,并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人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現場秩序。8其它消防安全規定8.1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罐區及化學危險物品庫區,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由護衛隊負責監督管理。8.2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地板和衣物等。8.3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18、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8.4 禁止將火種帶入火災危險場所(即甲類)8.5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生產崗位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如因工作需要存放時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存放。8.6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8.7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高的1.5倍。8.8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要求(或生產廠、單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總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8.9 易燃易爆場19、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8.10 易燃易爆生產儲存場所,禁止穿著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8.11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8.12 凡生產或使用煤氣、乙炔、氧氣、氫氣的單位,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還應分別遵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8.13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167)等有關規定。8.14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9防塵、防毒防護與治理9.1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20、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9.2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加強管理,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每半年由安全環保部進行監測一次,每年對所接觸有毒有害物料人員體檢一次。9.3 要堅持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9.4 凡因設計因素造成危害性較大的作業崗位,要積極提出改造方案和計劃,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有臨時21、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解決。9.5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操作人員的隔離措施,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9.6 對散發出的有毒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9.7 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9.8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9.9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9.10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22、求,防止泄漏擴散。10組織與搶救10.1 總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組長,各分公司經理和職工醫院院長擔任成員的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10.2 職工醫院為總公司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安排具有救護資格人員晝夜值班。10.3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搶救小組,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10.4 公司與縣人民醫院建立資源利用協調關系,確保發生事故得到及時救助。10.5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10.6 發生急性中毒事故,除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立即采取積極措施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11體檢和職業病11.1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工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11.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全監護檔案。11.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11.4 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的治療,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應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其它不適宜一線工作的人員,應調離一線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