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資產處置及評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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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55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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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資產處置及評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的資產管理,明確資產使用與管理的責權關系,規范、完善資產運作程序,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有關事項的通知、湖南省國資委關于加強省屬企業實物和無形資產轉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資產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管理、流動資產管理、長期投資管理、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管理和資產評估、資2、產處置管理等。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資產的價值管理,經營(使用)單位負責實物資產管理和技術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資產管理安全性的監督檢查。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全資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集團公司參股企業可比照執行。所屬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制度的規定,規范對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定本企業的資產管理制度,上報集團公司備案。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第五條 集團公司對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目錄和分類折舊率依照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第六條 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和改擴建工程項目應嚴格按集團公司下達的專項工程投資計劃執行。3、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和技術改造與修理,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審定的預算執行,不得突破預算。確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預算,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各單位固定資產購建、技改、修理應根據集團公司招標管理程序,對限額以上的項目實行招標。基建項目、改擴建項目、技改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增加固定資產。第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毀損、盤虧及待報廢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申請處置。第三章 流動資產管理第八條 流動資產管理:包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存貨等。(一)貨幣資產管理應嚴格按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資金管理的辦法執行。嚴格現4、金保管制度,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二)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各種有價證券。交易性金融資產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所屬企業購買和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報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三)所屬企業應當制定應收票據管理辦法,加強應收票據的收、付、承兌和貼現管理。(四)所屬企業要對應收賬款等各種債權形成建立嚴格的批準程序和債權管理制度。加大應收賬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債權清理制度和賬齡分析監督制度,按財務制度的規定計提壞帳準備、上報和核銷壞賬損失,防范和降低呆壞賬風險。(五)所屬企業應加強對存貨的計價、采購、驗收保管和定額管理。存貨庫存必須合理、適度,存貨保管部門和財務等部門應當定期稽核和盤點,保5、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六)所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將資產進行抵押,確需抵押須經集團公司審批。第四章 長期投資管理第九條 長期投資管理包括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的管理。第十條 集團公司統一制定投資管理辦法,規范投資行為、加強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果。項目投資實行統一決策、分級管理,即集團公司負責集中決策,所屬企業經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履行對外投資職能。第十一條 所屬企業投資必須嚴格遵照集團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加強風險評估、決策立項、資產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籠、投資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對外投資涉及到實物資產轉移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履行好相關報批手續6、。第十二條 所屬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者財務狀況嚴重惡化、資不抵債的,不得對外開展投資活動。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對投資項目實行跟蹤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要及時做好投資項目的效益測算和分析評價工作,定期對投資項目開展價值測試和分析,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投資進度、經營狀況、收益實現等情況,對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或處置建議。第十四條 所屬企業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組、重大資產置換、租賃等業務,應上報集團公司審批。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管理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各單位根據生產需要購置無形資產應納入預算管理。(二)接7、受投資、聯營投入的無形資產,應將評估價值或合同價格等資料上報集團公司審查。(三)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報集團公司審批。第十六條 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及其他長期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列入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的開辦費、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應報集團公司備案。列入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的其他支出應報集團公司審批。(二)所屬企業應加強其他長期資產的管理,不得隨意掛賬。第六章 資產評估管理第十七條 所屬企業在發生體制改革、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應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第十8、八條 所屬企業需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由資產占有或產權持有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報集團公司審批。辦理資產評估項目立項需報送的材料包括: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申請文件、產權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擬聘請的中介機構的相關情況等資料。第十九條 所屬企業在資產評估立項后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有關材料逐級報送集團公司財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應提供的資料包括:資產占有單位填報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第七章 資產處置管理第二十條 資產處置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將其占有、使用的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類國有資產轉讓給境內9、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規依程序的原則進行,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第二十二條 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1、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2、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3、各類設備設施;4、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5、報廢與核銷資產;6、存貨;7、債權資產;8、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9、其它依法可以轉讓的實物和無形資產。上述資產不包括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對外銷售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財務部門負責資產處置的審核、上10、報及監督管理,生產技術部門、工程管理部門、銷售和物資供應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參與配合,審計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程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檢查。第二十四條 資產處置方式1、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經批準將所屬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探礦權、采礦權、機動車、特種車輛、債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進行對外轉讓,應當按照省國資委關于加強省屬企業實物和無形資產轉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在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2、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經批準將評估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機器設備、物品進行對外轉讓,應當按照省國資委關于加強省屬企業實物和無形資產轉讓管理工作11、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在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將評估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機器設備、物品進行對外轉讓,由轉讓方根據轉讓標的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拍賣、競投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確需采用協議轉讓等其他處置方式的,必須按程序報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審定。3、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經批準將資產在集團內部有償調配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集團公司或所屬全資、絕對控股企業。集團內部實施有償調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或審計報告確認的資產價值為基準確定;轉讓方或受讓方不屬于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轉讓價格須12、以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資產價值為基準確定。 第二十五條 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處置資產按申報當期處置金額(指評估價)計算,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申報企業自行審批,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100萬元以上的由各單位向集團公司財務部門申報,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生產技術部門、工程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銷售及供應管理等部門審核、報總會計師審查后,對于100萬元- 500萬元(含500萬元)以內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500萬元- 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內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總經理批準;1000萬元- 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內的,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定13、,董事長批準;超過2000萬元的須報省國資委批準。第二十六條 資產處置程序 1、申報和內部決策審議。由所屬企業的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生產技術部門、工程管理部門、銷售和供應部門、監察審計等部門審核鑒定,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2、進行資產評估。對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應當嚴格按照省國資委中介機構選聘及委托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選聘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報省國資委備案后,作為確定資產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3、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處置資產的實際14、情況,制定資產處置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確定資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對受讓方資格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等。4、集團公司和省國資委審批。對需要報集團公司審批的,所屬企業應向集團公司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集團公司收到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后,由財務部門組織對處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其中:生產技術部門應參與各類機器設備及探礦權、采礦權等處置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工程管理部門應參與土地資源、房屋建筑物等處置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銷售部門應參與應收賬款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物資供應部門應參與材料等存貨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財務部門15、應參與機動車、其他應收款等處置資產的鑒定工作,并出具具體意見。審核鑒定完成后報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審查,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同意后,由財務部門出具集團公司批復文件予以批復處置。需要報省國資委批準的,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辦理相應報批手續。5、結算交易資金。所屬企業應嚴格按照省國資委或集團公司審批確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資產處置,確定受讓方后應組織交易雙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并在資產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資金結算和資產移交工作。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資產處置的不同標的和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以下材料: (一)權屬各單位書面請示;1.申請: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本單16、位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處置資產申請;2.技術鑒定: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待處置資產進行技術鑒定,在“申請單”上簽署意見,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同意。3.權屬單位持簽署意見的申請單行文報集團公司審批。4.權屬單位應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批復進行資產處置,并報集團公司備案。(二)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1.申請處置房屋建筑物時,填寫湖南省煤業集團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房屋建筑物類); 2.申請處置車輛、儀器設備時,填寫湖南省煤業集團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車輛、儀器設備類); 3.申請處置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文物和其他固定資產時,填寫湖南省煤業集團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其他類)。(三)資產原值憑證資產原值憑證可以提供購17、貨單(發票、收據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的復印件,但須經本單位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四)資產現值估價材料1.采取“出售”方式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達100萬元(含)以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交已經核準備案的正式資產評估報告書;2.未經資產評估的,應由本單位自行組織技術鑒定,并提交技術鑒定報告。技術鑒定報告應由鑒定小組全體成員簽字并加蓋所屬單位公章。(五)其他資料1.申請處置房屋建筑物,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2.因建設項目而準備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必須逐項說明原因,并出具建設項目批文、城市規劃文件、規劃設計圖紙等復印件;3.申請處置車輛,必須提交車輛行駛證復印18、件。其中,按規定已經報廢回收的,必須提交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復印件;4. 申請處置應收賬款等流動資產,必須逐項說明賬款金額、形成原因,并出具清收結果等資料;5. 申請處置土地資源、采礦權等無形資產,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交已經核準備案的正式資產評估報告書;6.申請以“無償調撥”方式處置資產,必須提交接收資產單位的接收函。(六)特殊情況的說明上述材料如有缺失,應逐一詳細說明原因,經所屬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以情況說明的形式與上述文件一并報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權屬各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備案時,應向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權屬各單位請示備案的文件;(二)湖南省煤業集團國有資產處19、置申報審批表;(三)權屬各單位批準處置資產的批復文件。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置收入、費用與收益(一)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對資產進行處置變現的收入,包括實物處置收入、債權回收收入、無形資產處置收入、股權及其他權益處置收入等。處置費用是指在處置資產(含不良資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訴訟費、審計和評估等費用。(二) 資產處置收入與處置費用,必須配比。資產處置機構處置收入必須納入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處置費用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按集團公司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可采取收支掛鉤、據實列支、總額包干等方式,從處置收入專戶中撥付。(三) 停產、托管企業應將處置收益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實行統一管理,主要用于職工養老保險費和20、醫療保險費。(四) 鑒于有償轉讓、報損報廢的資產屬國家所有,資產處置收益按下列情況辦理:1、因企業改制處置資產收益,納入企業改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2、因企業再生產有償轉讓資產收益,歸企業使用,主要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3、其他資產處置收益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完成后,企業根據不同的處置方式憑“資產劃轉批文”、“產權交易憑證”、“資產處置申報表”等文件調整相關賬目或辦理產權變更、注銷手續。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應建立臺賬,妥善保管資產處置工作檔案,并分類裝訂成冊,按規定期限保存。第三十二條 所屬各級企業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企業資產轉讓整體情況逐級匯總上報至集團21、公司,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匯總報告集團公司董事會和省國資委。報告內容應包括:上年度企業資產轉讓審批情況、資產價值、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監督檢查等。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級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的資產處置,應當參照省國資委省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所屬企業資產管理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資產管理制度、資產購置及處置是否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在資產管理過程中突出加強對重大風險、重大決策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不斷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強化監管,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全面風22、險管理體系,確保資產安全、高效運行。對違反本制度并造成經濟損失的,集團公司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三十五條 對資產處置中不良資產的核銷實行主要決策人問責制度,強化責任追究。集團公司在查明不良資產形成原因和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根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失誤者,視問題的輕重程度給予責任追究,輕則將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重則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六條 集團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處置國有資產。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集團公司將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在省聯交所進行公開轉讓的;(二)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 (三)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相關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五)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和處置收入;(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