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發展制度建設完善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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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64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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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發展制度建設完善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制度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規章制度建設,建立與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推動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第三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實施以及穩定性與適時、修改廢止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公司下屬分公司參照2、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集團企管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擬定年度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計劃;(二)根據計劃督促、檢查、協助各單位、各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三)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論證及修改征求意見工作;(四)對各單位、各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進行規范性審查,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審查修改意見。第六條 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負責公司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前期審查工作。第二章相關術語及解釋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的關系,并由集團總部發布,在全集團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3、性文件的總稱。規章制度的名稱為“章程”、“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等。(一)“章程”是指對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規定。(二)“條例”是指對公司生產某經營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則性的、全面系統規定。(三)“規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規定。(四)“辦法”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五)“實施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規程而作的具體規定。(六)“決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某專項工作作出的規定。第八條 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綜合管理類又可以分為行政管理類和事務管理類。規章制度按適用范圍,可以分為公4、司本部規章制度類和公司系統業務管理類。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發布和廢止程序第一節立項第九條 下列事項可以制定規章制度:(一)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管理體制,對公司宗旨、公司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生產經營方式以及對公司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規定;(二)根據公司生產的特點,分級管理,統一指揮,對公司安全生產作出原則與具體的規定;(三)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現公司商業化運營,對公司經營決策、綜合計劃、勞動工資、財務審計、物資供應、業務拓展等管理作出的原則與具體規定;(四)其他涉及公司整體性問題作出的有關規定。第十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每年向全集團提出下一年度規章制度建設計5、劃,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提出制定規章的立項建議。如果立項項目涉及兩個以上單位(部門)業務的,相關單位(部門)聯合報送立項建議。第十一條 各部門申報的規章制度起草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規章制度草案的名稱;(二)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目的);(三)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宗旨;(四)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五)起草部門和起草責任人的組成;(六)起草進度計劃(擬完成的時間);(七)規章制度草案說明書。第十二條企管部對起草部門報送的擬定公司規章制度年度項目表以及具體草案項目進行綜合協調后,填寫公司規章制度年度建設計劃書,報請集團副總裁批準,作為公司規章制度年度計劃。第十三條對需經調研考察后制訂的規章制度,6、由企管部根據相關單位(部門)申報規章制度草案項目、完成時間以及必要的調研費用和工作條件,報集團副總裁批準。第十四條對因情況變化已列入年度計劃而無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企管部與起草部門協商,經集團副總裁批準后撤消或增加該項目立項。第二節起草第十四條規章制度草案由其內容所涉及專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企管部文控中心協助。第十五條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應對起草項目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行業有關資料以及公司實際狀況,并對所擬定規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預測。第十六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7、內容:(一)本辦法本章第十一條(一)、(三)、(四)項內容;(二)規章制度草案的適用范圍;(三)權利與義務的主體、責任與獎懲;(四)負責規章制度實施的部門;(五)實施日期;(六)其他事項。第十七條修改規章制度的,對需要修改的條款應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起草的規章需要廢止現行規章的,應在規章草案中寫明。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起草完畢后應送交企管部審查,起草部門(小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說明;(二)每一條款制定的依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或事實)、索引;(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十九條 企管部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就下8、列主要方面進行審查:(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二)規章制度草案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三)規章制度草案體例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起草部門或者起草小組根據征求意見進行必要修改,形成規章“送審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規章送審稿報送企管部文控中心時,將不同意見一并提出并說明情況和理由。第二十一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對草案初步審查后,組織召集公司規章制度審查委員9、會就以下內容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政策的要求;(二)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實際;(三)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四)征詢意見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見是否協調一致。第二十二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根據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負責出具審查修改意見和論證結論,并將其與規章制度草案、草案說明書退回原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條 規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審后,由企管部出具審查報告,報送集團副總裁審批后,依第三節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重大的規章制度,事關大多數職工切身利益的,應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三節發布和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章制度草案通過后,由企管10、部文控中心起草發布通知,報集團經營副總裁審核批準后,以“文件”形式,正式頒布執行。第二十五條 公布的規章應有題注,內容為“年月日次(總第次)寶迪集團制度委員會通過”;如果系修訂的規章,應補充注明“根據年月日次(總第次)寶迪集團制度委員會決定修訂”。規章制度打印成文后,送企管部文控中心登記備案。第二十六條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頒布實施前,應采用公告或傳達學習等方式告之。第二十七條 對于規章制度的具體實施問題,由該規章中確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范圍進行解釋,并報企管部文控中心審查、備案。有關單位或部門認為解釋有歧義的,可由企管部文控中心組織協調達成共識;在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可提請制度委員會做出解11、釋,規章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節修改、廢止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草案,企管部立項、審核、論證,出具審查報告后報請制度委員會召集專門會議審定。企管部文控中心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提請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和廢止。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實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作相應修改的; (三)規定的分管部門或者執行部門發生變更的; (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章中規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12、 (一)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情勢變更,不必繼續施行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廢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項已由新規章規定,并發布施行的。 廢止規章,應當由規章制度制定部門或企管部提出報告,經集團領導審查批準,因第三項原因廢止的除外。第三十一條 需修改(廢止)的規章制度經立項后,草案送交企管部文控中心審核,起草小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及其說明;(二)條款修改(廢止)的依據及其必要性;(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第三十二條 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應符合規章制度的技術要求,對沒有修改(廢止)基礎的規章制度草案,由企管部退回起草13、部門。第三十三條 規章制度部分條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規章制度。第五節其他規定第三十四條 規章制度中具體規范在邏輯結構上應明確假定、處理相關內容,對于具體事項具有實際指導和規范意義。第三十五條 規章制度應符合規章制度制定的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用詞準確、標點符號正確,對于具有特定含義的用語,應有明確的定義或者說明。(一)規章制度的格式:章程、規定、辦法分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條例、實施辦法(細則)分條序列,決定以公文格式要求。(二)規章制度體例統一使用:章、節,條、款、項、目,序號均用中文數字及阿拉伯數字表述。規章應當分條文書寫,冠以“第條14、”字樣。款不冠數字,空兩字書寫,項冠以“(一)”、“(二)”等數字,目冠以(1)”、“(2)”等數字。規章內容繁雜或者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必要時,可以有目錄、注釋、附錄等附加部分。 (三)規章制度的題注應當載明批準單位、通過日期。第三十六條 企管部可以就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并予以答復。第四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含試行規章。試行規章必須在規章名稱中注明“試行”字樣,并規定試行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兩年。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企管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本辦法發布前公司制定的規章,各單位、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進行整理;需要修訂或廢止的,提出建議報企管部文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