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授信管理制度種類評級風險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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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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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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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授信管理制度(種類、評級、風險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授信管理,規范授信行為,防范授信風險,堅持授信業務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相統一的原則,真正將銀行建成以股東權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貨幣信用業務和綜合金融服務為經營對象的綜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業,把開拓經營和防范風險統一起來,達到授信資產的高效運作、正常歸流和增值的目的,真正體現“資產質量是生命”的經營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法律法規,結合銀行實際情況,2、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銀行授信業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信政策界定范圍內自主開展授信業務;二、堅持市場導向的原則。對產品銷售有市場、貨款回籠快、經濟效益明顯的企業,可實行授信傾斜政策;三、堅持流動性原則。我行授信必須符合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要求;四、堅持合規性原則。授信的投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必須有利于地方經濟健康發展;五、堅持合理盈利原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和授信業務風險大小,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其他表內外授信資產的收益價格;六、堅持“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3、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七、堅持以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市民為主要授信支持對象。第三條 銀行授信管理制度體系由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業務操作細則、授信綜合管理制度及單項授信業務品種管理辦法組成。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是銀行授信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其他授信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所有授信制度和管理辦法均由總行統一制定。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的授信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各類信用的總稱。我行授信業務分表內授信業務和表外授信業務,表內授信業務包括貸款、貼現、貿易融資、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業務包括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貸款承諾等。4、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總行是銀行總部,經營行是銀行直接辦理和經營授信業務的分、支行或部門(中心)。第六條 本制度所指授信工作人員是總行和經營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第二章 授信管理組織體系第七條 實行“授權管理、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銀行作為一級法人,總行對下屬經營行實行有限授權。在辦理授信業務過程中,將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分解,由客戶經理、分支行(部)負責人、獨立授信審批官、風險監控官、授信審查委員會和總行行長分別擔任,實現其相互制約和支持。第八條 實行風險監控官制度。風險監控官對總行負責,主管派駐經營行授信風險的監督管理,其核心工作是對各經營行授信業務的操作風險進5、行控制,并督促相關授信人員履職盡責。第九條 實行獨立授信審批官制度。獨立授信審批官為分、支行(部、中心)提供其權限內(總行獨立授信審批官的審批權限,由總行行長提議提交總行授信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總行行長授權;分行獨立授信審批官由分行行長聘任和授權,報總行審計部備案)授信審批、授信法規政策咨詢等授信相關業務服務;對其審批的授信業務風險損失承擔相應比例損失賠償責任。第十條 實行授信審查委員會制度??傂惺谛艑彶槲瘑T會是銀行授信業務最高決策機構,審議需經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授信事項,擔負全行授信資金質量的重要監督、授信新業務的推薦和決策職能。授信審查委員會由總行授信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評審能力的人6、員組成。授信審查委員會采取書面(電子)評分投票的方式,對所議事項進行記名表決,對經審議通過的授信業務,按記名投票結果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分行暫不設立授信審查委員會,實行獨立授信審批官雙簽審批制,即分行在總行授信授權范圍內,每筆授信由授信調查人和授信第一責任人簽字同意后,根據授信金額大小上報分行相應級別的獨立授信審批官進行初審和終審,終審人的簽批意見為最終的正式生效意見。各分行應相應制訂各分行獨立授信審批官管理制度并報總行授信審批部備案,制度中應對分行各級獨立授信審批官的審批權限和績效考核進行明確規定。第十二條 實行授信業務第一責任人制度。授信業務第一責任人按授信品種、金額的不同由經營7、行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授信工作其他人員擔任。對分行上報總行授信審查委員會審批的所有授信,均由分行行長和申報支行(或分行直屬市場營銷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授信第一責任人。第十三條 實行授信業務風險監督制度。審計部門負責對授信業務的審計檢查(分行授信審計監督職能由外派風險監控官承擔),對經營行和授信管理部門的授信內控制度建設、授信操作流程和授信資產風險控制,承擔監督職責。對授信資產形成損失的,劃分責任,確定各類授信工作人員的賠償額。第三章 客戶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 客戶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必須以盈利為目的)、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8、人。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授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還本付息;原到期信用和應付利息已按期清償或落實了銀行認可的清償計劃;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除自然人外的客戶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并經即期年審通過的貸款卡,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特殊行業必須持有權機關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四、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自愿接受銀行授信監督和結算監督; 五、公司制企業法人申請授信必須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決議;非獨立法人的分9、公司申請授信須由總公司書面授權;六、申請中、長期授信,用來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其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項目最低資本金要求;七、申請短期授信,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率需符合規定比例,新增流動資產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動負債;八、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和真實貿易背景。銀行不得違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條件提供授信。第四章 授信業務種類第十六條 表內授信業務一、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以一定的利率和按期歸還為條件將貨幣資金使用權轉讓給該客戶的信用活動。(一)貸款按期限分為透支、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透支,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針對客戶臨時性資金需求,為客戶核定一定的限額為最高透支額10、,允許客戶在核定的最高透支額度內直接取得信貸資金,保證支付的便利性的資金融通業務。透支分為信用卡透支和法人賬戶透支。短期貸款,是指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中長期貸款是指1年以上的貸款,其中: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為中期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為長期貸款,除個人消費貸款外,長期貸款期限最長原則上不超過10年。(二)按貸款保障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1、信用貸款,是指依據客戶的信譽發放的貸款,發放信用貸款需符合規定條件。2、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11、證而發放的貸款。辦理保證貸款,應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及其還款記錄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價值、所設立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抵押物變現能力等進行審查,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銀行的相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變現值的70%。(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而發放的貸款。辦理質押貸款,應對質物的權屬、價值、所設定質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質12、物變現能力等進行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或移交手續。要根據銀行的相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質押比例,以動產設立質押的貸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物變現值的70%;以權利憑證設定質押的應確保貸款到期本息足額償還。3票據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我行的票據行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分為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三)按貸款用途分為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1固定資產貸款,是我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基本建設13、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2流動資金貸款,是我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二、貿易融資,是指銀行基于客戶在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未來可產生現金流的流動資產為依據,為客戶提供靈活簡便的融資支持。三、保理,是指賣方即申請人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與買方(債務人、付款人)訂立的貨物銷售與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銀行為其提供的集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等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四、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之間為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14、行的短期人民幣資金融通行為。銀行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限額、期限、登記備案制度等方面規定執行。五、回購,是指債券(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持有人在賣出該債券給債券購買方時,買賣雙方約定將來在某一日期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相等數量的同品種債券的交易行為。銀行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在場內合規、合法交易。第十七條 表外授信業務 一、承兌,是指承兌人(銀行)應承兌申請人的要求,對其簽發的匯票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和銀行的相關條件,承諾在該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二、保函,是銀行應保函申請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15、同意在保函申請人不履行某非融資類交易項下責任或義務時,承擔一定人民幣金額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的書面承諾。三、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客戶(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的書面承諾。四、貸款承諾,是指銀行向客戶做出的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按商定條件為該客戶提供約定數額貸款的承諾。在客戶滿足貸款承諾中約定的提款先決條件情況下,銀行按約定的金額、利率、時間、期限等,滿足客戶的借款需要。第十八條 其他資產和或有資產授信業務品種。新開發的表、內外授信業務品種須經總行授信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五章 客戶信用評級管理第十九條 客戶信用評級是銀行客戶授信管理的基礎工作。16、客戶信用評級,是一種根據客戶(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違約可能性(違約率)大小,將客戶劃分為不同等級的風險分類方法和過程。它是我行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的基礎工作,為信用分析、授信審批、授信定價、授信后管理、經濟資本分配與考核等提供重要的支持。 第二十條 我行客戶信用等級分為九級,從高到低依次為AAA級、AA級、A級、BBB級、BB級、B級、CCC級、CC級、C級。對客戶應按等級高低,執行差異化金融服務。第二十一條 客戶信用評級工作原則上每次授信時評定一次,經營行應在每次授信前搜集客戶評級資料,完成初審并形成書面評級認定報告后上報總/分行授信審批部審核評定,授信審批部評級認定意見為最終評級17、結果。存量客戶一般每兩年評級一次。每次信用評級的有效期為兩年。其間發生重大事件的,可進行評級調整,調低或調高信用等級。第六章 授信業務操作管理第二十二條 辦理授信業務要按權限、按程序運作,嚴禁越權和變相越權或逆程序辦理授信業務。第二十三條 授信業務是以客戶申請為起點,以客戶清償、總結評價為終點。其基本流程: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與客戶簽訂合同、提供信用、授信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總結評價。第二十四條 授信產品定價。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和銀行的利率政策及結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憑證上載明。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證等表外業務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等費用。貸款展18、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含浮動部分)計收。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規定計收利息。提前歸還貸款,一般按實際借款的期限計收利息,但借款合同另有約定,可按約定要求客戶支付違約賠償金。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第二十五條 合同管理。經營行辦理授信業務時必須按規定使用銀行統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要保證合同文本之間的銜接,確保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七章授信業務發生后的管理第二十六條 授信業務發生后的檢查。授信業務發生后,經營行要對客戶執行授信合同、經營狀況等方面情況按規定19、頻率進行首次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形成書面報告,必要時應向總/分行授信風險管理部門、授信審查委員會和最終審批人報告。第二十七條 貸款展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客戶應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經營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擔保貸款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擔保人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貸款條件。對公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我行對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20、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表外業務到期不能履約的款項,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相應的逾期貸款(或墊款)科目。貸款展期堅持審慎管理原則,按原貸款審批權限審批。第二十八條 建立授信資產風險預警制度。經營行授信業務經辦人員要對客戶財務和非財務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員、銀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當可能危及授信資產安全時,應及時向經營行負責人、總/分行授信風險管理部門和最終審批人報告,在授信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九條 授信違約處理??蛻粑窗词谛藕贤挠嘘P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行要按合同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訴等21、措施。如客戶發生違約行為按授信合同的約定可以提前收回授信,但此時授信尚未到期的,經營行應收集客戶違約的證據并向客戶發出提前終止合同的通知。第三十條 客戶維護。銀行應創新服務方式,積極滿足客戶合理需求,為客戶提供理財、結算、信息咨詢、代理保險等全方位服務,鞏固、穩定優良客戶;限制、淘汰劣質客戶。第三十一條 授信檔案管理。授信檔案是銀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過程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紙質和電子介質的總稱。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資料檔案、授信運作及管理資料。經營行以客戶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記錄每筆授信業務活動的全過程及客戶和擔保人資料??蛻艉蛽H速Y料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文件、評估報告、22、信函等。授信流程資料包括客戶申請、調查、審批、合同文本及附件、授信后檢查資料、風險分類運作資料以及還本付息記錄、信用收回總結評價等,并按規定將全部數據錄入信息登記系統和人民銀行查詢系統。 授信內部運作資料主要包括:授信審查、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最終審批人審批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以及授信內控監督資料,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納入表外科目的抵(質)押權利憑證、有價單證等由會計部門按重要有價憑證管理規定入庫保管。對授信檔案要指定專人管理,崗位變動要進行移交,實行授信檔案借閱、查閱登記制度。第八章 授信資產風險監管第三十二條 實行和完善授信資產質量監管制度。對授信風險資產進行監測、分類、認定、登記、債權保23、全和清償、核銷。第三十三條 對授信資產實行風險五級分類監測。將授信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為不良資產。第三十四條 實行不良資產認定和監測考核制度。嚴格標準、真實反映授信資產質量。新發生的不良資產要堅持逐筆(戶)審查,明確責任,規范運作的原則,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定,對不良資產實行直接監管,嚴格責任考核。第三十五條 債權保全和清償。防范、抵制和糾正客戶逃廢銀行債權、侵蝕授信資產和逃避授信監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償還債權本息的行為。參與人民銀行組織的同業聯合制裁行動。第三十六條 以資抵債資產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銀行利益的原則24、,在授權范圍內做好以資抵債資產的接收、估價、保管、處置和核算等工作。第三十七條 損失類授信資產核銷。按規定提取風險資產撥備,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損失類授信資產。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銀行豁免貸款。第三十八條 實行不良授信資產清收管理制度,總行風險管理部是不良資產集中管理部門,負責協助或直接對經營行不良資產清收和管理。第九章 授信人力資源管理第三十九條 按照審貸崗位分離的原則設置總行、分行、支行三級授信機構,確定崗位、配備授信管理和經營人員。第四十條 實行授信人員聘任制和集約管理制度。所有參與授信工作的從業人員應通過總行要求的考核、考試,獲取聘任資格。考核考試合格的,由相關人員25、聘任。對已被聘任的授信工作人員,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進行考核評定,實行等級管理,不同等級授予不同的事權,享受不同的待遇。第四十一條 加強培訓,提高授信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修養。第四十二條 違反授信管理有關規定的責任人員,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章 授信管理特別規定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授信;向關系人發放擔保授信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客戶同類授信。本條所稱關系人系指: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授信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四十四條 授信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26、理機構及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指標。第四十五條 不得發放授信用于收取利息。第四十六條 從嚴控制的授信:一、資本金不足、負債率偏高,過分依賴負債經營的客戶;二、在本行申請多頭授信或者變相多頭授信。如夫妻之間、合伙人之間、未獨立門戶的子女與父母之間、法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等; 三、抗風險能力弱、資信差、無效益的客戶; 四、主要經營者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者; 五、對于當天還貸的客戶,一般不得當天發放授信; 六、借新還舊的授信; 七、高檔住宅開發貸款、娛樂業等高風險行業的授信。 第四十七條 客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授信: 一、國家明文禁止生產、經營和投資的產品、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27、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生產經營和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或違反環境保護規定; 五、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第四十八條 不得發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授信。第四十九條 不得辦理非金融機構開出的存單及國庫券代保管單的質押授信。不得辦理破產倒閉及效益差的企業債券的質押授信。未經總行批準,在同一地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行不得對同一客戶提供授信業務。嚴格控制對關系人和關聯企業的授信,防范關聯企業相互擔保,多頭取得授信的風險。對借款單位和保證單位均在異地的保證授信業務,必須從嚴控制。第五十條 不得在借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費用。第五十一條 貸款人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辦理授信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行制定、修改、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銀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