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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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286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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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各級機構辦理涉及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的業務,應遵守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機構應建立健全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的調運、保管、領用、注銷和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控制嚴密,賬實相符。一、有價單證的管理第三條 有價單證是指印有固定面額的特定憑證,包括金融債券、代理發行的各類債券、國庫券收款單等。第四條 有價單證的調運有價單證調入、調出視同現金出入庫辦理。有價單證出入庫時,應憑印制廠家的發貨清單或上級行的調撥單、領用單辦理出2、入庫手續。第五條 有價單證的保管(一) 有價單證的保管應遵循“證、賬分管”原則,需要簽章的有價單證,要嚴格實行“證、印分管”。(二) 發行庫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有價單證,建立有價單證保管登記簿,對有價單證的調拔、保管、領用、銷毀等事項進行記錄。(三) 有價單證的樣本和暗記,比照幣票樣管理辦法妥善保管。第六條 有價單證的領用領取有價單證時,應辦理領取手續,并進行登記;使用有價單證時,應建立銷號登記簿進行控制;營業終了,對未用完的有價單證應入庫(柜)保管。第七條 有價單證的發售或簽發應堅持先收款后辦理的原則,并進行銷號控制。第八條 有價單證的核算有價單證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實際金額記賬。己兌付、3、作廢及停用的待銷毀有價單證應單獨核算。第九條 有價單證的核對(一) 發行庫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保管的有價單證進行清點,實物與有關登記簿進行核對,并和會計部門的表外科目余額核對。(二) 業務部門已領用未發出的有價單證,應每日進行賬、實核對,保持賬實相符。(三) 有價單證按規定上繳時,應賬實核對相符后,辦理相應手續。第十條 有價單證的注銷和銷毀(一) 已兌付、停止使用或作廢的有價單證,應作出明顯注銷標記后送交發行庫保管。(二) 有價單證需要銷毀時,應由發行庫管理部門造具清單,交業務部門審核后,經分管行長簽署意見,報上級行批準后銷毀;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長4、批準,銷毀后報總行備案。二、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第十一條 重要空白憑證是指無面額的經填寫金額并簽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憑證,包括:支票、匯票、本票、聯行報單、行庫往來專用憑證、資金匯劃補充憑證、委托收款補充憑證、支付系統專用憑證等。第十二條 重要空白憑證的調入和調出(一) 重要空白憑證入庫時,應憑與供貨單位有關合同(訂單)、發貨清單或上級行調撥單、領用單,清點驗收入庫,并及時登記入賬。(二) 重要空白憑證出庫時,應由調入行填制領用單并附介紹信或上級行調撥單并經部門會計主管簽章后辦理出庫手續。(三) 通過計算機網絡調撥的,應加強身份認證和授權審批管理。第十三條 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一) 重要空白5、憑證必須指定專人入庫(柜)保管并建立保管領用登記簿,據實登記出入庫、保管、領用情況。(二) 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必須做到“證、賬分管,證、印(押)分管”。第十四條 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一) 業務柜組領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填寫領用單,并建立保管領用登記簿,對重要空白憑證的領入和領出按種類、數量和號碼出入庫時間進行詳細登記。對柜組內所領用的重要空白憑證,要在登記簿上簽收。(二) 開戶單位領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填寫領用單,并加蓋預留印鑒。應根據領用單將起訖號碼及時輸入核算系統進行控制,并登記保管領用登記簿。(三) 重要空白憑證應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領用,原則上一次領用不超過一個月的用量。第十五條 重要空6、白憑證的使用(一) 經辦人員使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建立銷號登記簿進行控制,填錯的重要空白憑證,加蓋“作廢”戳記后作表外科目記賬憑證附件。(二) 屬于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嚴禁由客戶簽發,并不得預先蓋好印章備用。(三) 使用計算機簽發、打印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嚴格簽發、打印管理。未經部門會計主管批準或授權,不得手工填制或重打、補打重要空白憑證;打印重要空白憑證時,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憑證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憑證格式。第十六條 重要空白憑證的核算重要空白憑證應納入表外科目進行核算。以每份一元的假定價格記賬,按種類等分別設戶,登記起訖號碼、份數,并定期與有關登記簿、實物進行核對。第十七條 重要空白憑證7、的注銷與銷毀(一) 開戶單位銷戶時,應將剩余重要空白憑證全部交回登記注銷。開戶單位對領用的重要空白憑證負全部責任,如遺失或未交回,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開戶單位負責。(二) 對開戶單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應作明顯注銷標記并造具清單,妥善保管,經分管行長批準后集中銷毀。(三) 縣級支行重要空白憑證銷毀須由上級行統一組織。三、其他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上應印具號碼,按號碼順序發售和使用,不得跳號。發生跳號應立即查明原因,并在保管領用登記簿上登記備查。第十九條 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應由總行或經其授權后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8、行指定廠家負責印制。屬于區域內使用的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應冠有地區名稱,以區分和控制使用范圍。第二十條 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在領用、簽發過程中發現多頁、缺頁、錯號、要素有誤等缺陷時,應登記留查,并及時與發行單位、上級行或印制廠家聯系,查明情況后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 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遺失應及時追查,并逐級上報總行,防止造成資金損失。第二十二條 部門會計主管每月應至少檢查一次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庫存、保管和領用情況,核對賬實,并在登記簿上記錄。分管行長對各部門保管的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第二十三條 非業務人員不得領用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不得將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移作他用。如有特殊需要,需經分管行長批準后辦理領用手續,并切角和加蓋“作廢”戳記,用后及時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