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投融資決策及審批權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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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03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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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公司投融資決策及審批權限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有限公司投融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融資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等。第二章 對內投資決策管理第三條 對內投資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進2、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購買大型機器、設備及項目建設等。第四條 公司對內投資的決策程序:(一)相關業務部門按照公司規劃方案,結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三)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建設手續。第三章 對外投資決策管理第五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后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第六條 公司設立投資并購小組,由財務及證券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履行對外投資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3、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四)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五)其他投資行為。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投資并購小組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4、計劃;(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公司投資并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并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提交董事會審議;(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5、限履行審批程序;(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范,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采取謹慎的原則。第十一條 公司監事會、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項目投資審批機構討論處理。第四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決策管理第十二條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的,導致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第十三條 重大資產重組的決策程序:(一)投資并購小組6、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標的資產進行前期調研、 論證,并進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項目建議書;(二)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審計或評估;(三)提交董事會審議;(四)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五)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第五章 對外融資決策管理第十四條 對外融資包括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兩種方式。股權融資是指公司發行股票方式融資;債務融資是指公司以負債方式借入并到期償還的資金,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資產等。第十五條 公司對外融資的決策程序:(一)財務部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需求提出申請;(二)財務負責人審批并報總經理批準;(三)按本制度規7、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四)財務部負責實施。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股票,由股東大會批準。第六章 審批權限第十七條 本制度規定的投融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二)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三)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8、計營業收入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除了第十七條規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外的投融資事項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交易。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投融資事項涉及的交易標的為股權,且購買或出售該股權將導致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該股權對應公司的全部資產和營業收入都應視為本條所述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和與交易標的相關的營業收入。公司對外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分期交足出資額的,應當以協9、議約定的全部出資額為計算標準。交易涉及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理財等事項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應當累計計算。已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第二十條 購買、出售資產若所涉及的交易金額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除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等事項的交易額應當以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中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累計計10、算。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一條 公司發生上述有關事項時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二十二條 公司審計部有權對上述有關事項及其過程進行監督并進行專題審計,對違規行為或對重大問題出具專項報告提交董事會。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有權對上述有關事項及其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相應批機構進行處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第二十四條 公司獨立董事有權對上述有關事項及其過程進行監督。公司有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經辦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造成損失的,應向公司或公司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批準生效,修改時亦同。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的定執行;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修訂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