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企業計劃運營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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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10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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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企業計劃運營管理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計劃運營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集團計劃運營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計劃編制、調整、審核、審批、執行與考核的管理機制,提高整體運營效率,確保集團工作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部、房地產和休閑農業北京事業部及運維平臺各公司。新能源事業部可參照本制度,制訂適合本單位的計劃運營管理制度,報集團審批后執行。第三條 名詞解釋(一)集團各單位:包含本條所列的集團管理部門、事業部及其他類公司。(二)集團管理部門:指集團運營2、平臺各職能部門。(三)事業部各單位:包含事業部所屬各部門(中心)、各公司。(四)生產經營類公司:指新能源事業部和休閑農業事業部所屬各公司。(五)地產類公司:指房地產事業部所屬各公司。(六)其他類公司:指IT公司、商業公司、物業公司。第二章 計劃運營管理的職責第四條 集團董事長(一)審定集團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二)審批地產類公司總體開發計劃和生產經營類、其他類公司中長期發展計劃。(三)審批集團各單位的年度目標及其調整。(四)審批集團年度資金計劃。(五)對集團計劃運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五條 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由集團執行總裁、副總裁、集團各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和各事業部3、總經理組成,負責集團計劃運營的綜合協調與管理。日常事務協調處理的部門為總裁辦公室。主要職責為:(一)擬制、完善XX集團計劃運營管理工作制度。(二)擬制計劃運營管理的考核標準、獎懲辦法。(三)以集團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為依據,審核地產項目公司總體開發計劃及生產經營類、其他類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四)審核集團各單位年度目標及其調整。(五)審批集團各單位的季度目標及其調整。(六)跟蹤督導集團各單位的年度、季度目標的執行,對可能滯后的工作及時預警。(七)對集團各單位的年度、季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八)研究解決集團計劃運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計劃運營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第六條 事業部計劃運營領4、導小組職責事業部計劃運營領導小組一般由事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事業部所屬各部門(中心)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為:(一)審核本事業部各單位的年度、季度工作目標及其調整。(二)審批本事業部各單位的月度工作計劃及其調整,并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三)審核本事業部各單位的資金計劃。(四)研究解決事業部計劃運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目標(計劃)的順利實施。第七條 公司計劃運營領導小組職責公司計劃運營領導小組一般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事務協調處理的部門為公司綜合部。主要職責為:(一)擬制本公司總體開發計劃或公司中長期發展計劃,擬制公司年度、季度工作目標和月度工作計劃,報上級審批后組5、織實施。(二)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出公司工作目標(計劃)調整的意見,報上級審批。(三)擬制本單位的資金計劃。(四)對本公司各單位工作目標(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五)研究解決本公司計劃運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目標(計劃)的順利實施。第三章 目標(計劃)的編制、調整及審批第八條 項目總體開發計劃和公司中長期發展計劃的編制與審批(一)項目總體開發計劃(見附件1):是指地產類公司從拿地到項目結束全過程的工作計劃,內容包括項目開發計劃節點(見附件2)中所列明的一級節點。(二)公司中長期發展計劃(見附件1):是指生產經營和其他類公司三年、五年或更長期限內的生產、科研、經營等規劃。(三)項目總體開發計6、劃和公司中長期發展計劃由公司總經理牽頭擬制,事業部和集團兩級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核,報董事長審批。第九條 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與審批年度工作目標(見附件3)編制的時間跨度從公歷年的1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一)集團的年度工作目標:依據集團發展規劃,結合當前政府有關政策、社會經營環境和集團各單位的實際情況,由執行總裁組織擬定,報董事長審批。(二)集團管理部門、事業部、其他類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標:由單位負責人依據集團年度工作目標組織擬制,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核,報集團董事長審批。(三)事業部各單位的年度目標:由事業部各單位負責人依據集團年度工作目標組織擬制,事業部和集團兩級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核7、,報集團董事長審批。第十條 季度工作目標的編制與審批(一)集團管理部門、事業部、其他類公司的季度目標,由各單位負責人依據本單位年度目標組織編制,集團分管領導審核,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二)事業部各單位的季度工作目標,由各單位負責人依據本單位的年度目標組織編制,事業部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核,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三)公司各部門的季度工作目標,由各部門經理依據本部門的年度目標組織擬制,公司總經理審核,事業部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一條 月度工作計劃的編制與審批(一)集團管理部門、事業部、其他類公司的月度工作計劃,由各單位負責人組織編制,集團分管領導審核,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二)8、事業部各單位的月度工作計劃,由各單位負責人組織編制,事業部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報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備案。(三)公司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由各部門經理組織擬制,公司總經理審批。第十二條 目標(計劃)編制的要求(一)目標(計劃)編制要重點突出、簡明扼要、語言準確、邏輯嚴密,具有明確的量化指標或可考核的標志。(二)目標(計劃)編制要有明確的主責人、執行人和完成時間。各公司的年度、季度目標主責人為公司總經理,執行人為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無分管副總經理的,執行人為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集團管理平臺的年度、季度目標主責人為分管副總裁、執行人為部門負責人;事業部各部門的年度、季度目標主責人為事業部總經理,執9、行人為部門負責人。(三)新能源事業部和休閑農業事業部有關工程建設類的規劃設計、工程建設、招標采購、成本核算等工作由房地產事業部對口業務部門監督審核,相關工作列入地產事業部對口業務部門相應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所涉單位要提前溝通,相互配合,確保工作銜接一致。其他單位與單位之間有需要配合的工作也要提前溝通,避免脫節。(四)計劃權重分值設置原則:1、核心指標(包括簽約、回款、費用支出經濟指標和生產經營類、其他類公司的核心工作等)分值設置為30分,資金凈流入目標分值設置為20分,其他收入和凈利潤目標分值設置為10分。2、年度工作目標及集團領導交辦的重點工作分值設置為10分。3、季度工作目10、標分值設置為8分。4、月度工作計劃中所列的除上述1、2、3項所包含的工作事項以外的工作計劃內容分值設置為5分。5、配合性工作分值設置為2分。6、不納入考核的工作分值設置為0分。第十三條 目標(計劃)的調整與審批(一)嚴格控制目標(計劃)的調整。目標(計劃)確定后,應成為指導單位工作的綱領性文件,一般不再進行調整。如確因政策變化、集團經營策略調整或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必須調整的,方可申請。(二)目標(計劃)調整的審批權限與目標(計劃)編制的審批權限相同。(三)調整某一項計劃指標,如需同時相應調整其他有關計劃指標或涉及其他單位時,申請單位應協調涉及到的單位同時對相關計劃指標進行調整,以保證計劃的11、協調一致。(四)目標(計劃)調整的時間需按以下要求執行:1、年度工作目標調整應至少在原目標完成時間的20天前提出調整申請。2、季度工作目標調整應至少在原目標完成時間的15天前提出調整申請。3、月度工作計劃調整應至少在原計劃完成時間的10天前提出調整申請。4、因不可抗力、行業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造成目標(計劃)必須調整的,可不受以上時間限制,隨時申請調整。(五)目標(計劃)調整以OA審批為準,在未完成OA審批以前,仍按原目標(計劃)考核。(六)因計劃不科學、預見性不強、考慮不周密或工作推進不力等自身原因造成目標(計劃)調整的,要納入調整率統計,并在目標(計劃)完成情況考核中予以扣分,扣12、分標準如下:調整率目標(計劃)考核扣分標準控制在10%以內不扣分10%調整率20%扣除相應考核期間考核得分2分20%調整率25%扣除相應考核期間考核得分5分25%調整率40%扣除相應考核期間考核得分8分調整率40%扣除相應考核期間考核得分全部分值說明:1、因不可抗力、行業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工作目標(計劃)必須調整,以及集團經營策略調整,經集團董事長、執行總裁辦公會、集團月度例會研究決定或集團董事長明確要求調整的,以及前提條件不具備或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的,均不納入調整率統計。2、目標(計劃)調整率計算公式:調整率=調整工作事項數/計劃工作事項數。其中:經濟指標、內部管理目標及不13、考核工作項均不納入上述計算公式中的分子分母統計。第五章 計劃運營考核第十四條 各層級計劃運營管理考核工作分別由集團、各事業部和各公司計劃運營領導小組負責。每月召開一次計劃運營工作會議(可與月度例會合并),對目標(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分。第十五條 考核對象集團各單位。第十六條 計劃運營考核程序(一)自評1、集團管理部門及事業部所屬部門(中心)的目標(計劃)完成情況,由本單位負責人自我評分。2、各公司的目標(計劃)完成情況,由本公司計劃運營領導小組自我評分。(二)審核與審批1、月度工作計劃考核的審核與審批(1)事業部各單位的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考核,在本單位自評的基礎上,由事業部計劃運營領導小組14、審核、審批,審批結果報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備案、復核。(2)集團管理部門、其他類公司的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考核,在本單位自評的基礎上,由集團分管領導審核,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2、年度、季度工作目標考核的審核與審批(1)事業部各單位的年度、季度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在本單位自評、事業部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核的基礎上,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2)集團管理部門、其他類公司的年度、季度目標的完成情況的考核,在本單位自評、分管領導審核的基礎上,集團計劃運營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七條 考核評分標準及考核得分計算方法(一)逐項目標(計劃)實際完成情況考核評分標準(詳見附件7)。(二)考核得分計算公式對單位考15、核的計算公式1、月度考核得分 = 2、季度考核得分=季度得分70%+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30%3、年度考核得分=年度得分80%+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值20%其中,年度季度得分=)第六章 計劃運營工作會議制度第十八條 周例會公司每周應召開一次周例會,由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副總經理、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內容為:(一)傳達貫徹集團領導、事業部領導的重要指示及集團、事業部近期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二)各部門負責人匯報本部門上周工作完成情況和本周工作安排;(三)研究、商討本公司當前計劃運營工作中的有關事項,對具體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四)公司總經理決定研究的其他事項。第十九條 月中例會(一)集團及事業16、部每半月應召開一次月中例會。(二)參會人員1、集團的月中例會由集團執行總裁主持,集團副總裁、集團管理部門負責人參加。2、事業部的月中例會由事業部總經理主持,事業部副總經理、各部門(中心)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參加。(三)月中例會的主要內容1、傳達貫徹集團領導的重要指示及集團近期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2、所屬各單位負責人匯報本單位上半月工作完成情況和下半月工作安排;3、研究、商討本單位當前計劃運營工作中的有關事項,對具體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方案;4、集團執行總裁或事業部總經理決定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月度工作例會(一)集團月度工作例會由集團董事長主持,集團董事會成員、執行總裁、副總裁、董事長辦公室主17、任、集團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各事業部總經理參加,其他類公司總經理列席,一般在每月5日召開,具體時間由集團董事長確定,會議內容為:1、各單位以簡報形式匯報上月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及本月重要工作安排,以及當前工作中存在并需要集團協調解決的問題。2、董事長、執行總裁對各單位上月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及本月重要工作安排進行點評或作出部署,對各單位提出的問題予以解答。3、審核集團上月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和本月資金需求,審定本月資金使用計劃。4、研究集團當前或近階段計劃運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就有關問題作出相應的決策或處理意見。5、集團董事長決定研究的其他事項。(二)事業部月度例會由事業部總經理主持,事業部副總經理、各18、單位負責人參加,集團可派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召開的時間為每月3日前,會議內容為:1、審核事業部各單位上月工作完成情況及本月工作計劃。2、審核事業部各單位上月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和本月資金需求,擬定本月資金使用計劃報集團審批。3、研究事業部當前或近階段計劃運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相關問題。4、事業部總經理決定研究的其他事項。(三)公司月度例會由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參加,事業部可派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召開的時間為每月26日前,會議內容為:1、審核公司各部門本月工作完成情況及下月工作計劃。2、擬定下月資金使用計劃。3、研究公司當前計劃運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相關問題。4、公司總經理決定研究的其他事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