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范圍及要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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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11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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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范圍及要求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保守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是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為增強各單位(部門)和全體員工的保密觀念,更好地貫徹國家保密法,為保障改革開放和企業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制訂本制度。 1.2 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公司成立保密委員會,保密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在黨委工作部,負責日常工作。 1.3 公司密級分為三級,即絕密、機密、秘密。 1.4 保密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突出重點,既能保守國家機2、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又便于生產經營”的方針。 2 管理職責 2.1 貫徹執行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和公司保密制度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2.2 確定公司保密重點和抓好公司保密工作法規文件及規章制度的實施和貫徹。 2.3 對全體員工及其出國人員進行保密教育,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2.4 負責對保密工作的安排、指導和檢查,對工作中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總結經驗。 2.5 負責對失、泄密事件的調查、處理,嚴重事件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3 保密工作的原則 3.1 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為經濟工作服務。 3.2 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 3.3 嚴格劃分保密范圍,嚴格劃分密級。3、 3.4 嚴格管理機密事項。 4 保密工作的范圍 4.1 上級下達或公司內形成的帶有密級字樣及指定閱讀范圍的文件、電報資料、黨內刊物、科技情報或其他有保密要求的事項。 4.2 公司內控數據、統計報表及文件資料。 4.3 屬于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及相應的數據、報告、論文等。 4.4 黨、政重要會議的記錄,重要的印信及技術、人事、文件、保衛、財務檔案。4.5 外事接待工作的接待人員、參觀線路、介紹材料、會議記錄及雙方簽訂的各種協議、合同等。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科技檔案材料的保密要求 5.1.1 公司保密委員會每年對科技保密項目進行一次劃定工4、作,包括提密、降密和解密的意見。 5.1.2 科技保密項目要做到執行者、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三通知”。 5.1.3科技保密工作與產品技術管理工作要緊密結合,下達技術文件計劃時,應明確密級。 5.1.4 科技材料要按要求歸檔集中管理,單位與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曬發,復印和借閱時,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批準,按規定手續辦理,并承擔保密義務。 5.1.5 公出、實習、考察收集到的秘密級以上的技術資料,必須及時歸檔,不得保存在個人手中,更不得借閱他人或轉讓。 5.2 涉外事項的保密要求 5.2.1 對外接待、技術交流、簽訂科學協議等,都應在分管領導指定范圍內進行,不得擅自介紹公司的技術數據、經營管理目標和文件5、資料等。 5.2.2 引進項目和對外貿易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文件、資料,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公開發表和應用時,經主管部門報分管領導或上級批準。 5.2.3 發往國外的電傳、電報、電話和文件等,均不得涉及內部機密并留底稿備查。 5.2.4 出國人員出國前,必須接受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出國人員回國后,要在15天內向黨委組織部門交保密紀律和安全情況的書面匯報材料。 5.3 計算機站(室)、電傳室和復印室保密要求 5.3.1 計算機站(室)、電傳室和復印室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操作人員、管理人員要按機要人員管理。 5.3.2 計算機站(室)和電傳室不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進入。凡進入室內的6、人員,不準攜帶提包等物品。 5.3.3 計算機站(室)內的有關保密的文件、資料、軟件等,應由專人保管,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不得轉錄復制。 5.3.4 到電傳室發報的單位,必須填寫發報承辦單,經主管領導審批;收到電傳文稿后,電傳人員應按要求登記,填寫收支承辦單,由有關領導簽收。電傳人員不得泄露電傳文稿中的機密事項。 5.3.5 復印文件材料、資料,應辦理申請手續,由主管領導審批。絕密文件不允許復印;機密、秘密文件確系需要復印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復印的殘頁要統一處理。 5.4 文件資料的保密要求 5.4.1 凡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統一由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收發、傳遞、借閱、催辦、檢查、7、清退和立卷保管工作。其他人員均不得攜帶、代收、代發機密文件。檔案室按規定收回歸檔,不得遺失。 5.4.2 一般檔案可根據工作需要,在閱覽室登記、翻閱。秘密級以上或內部檔案資料,必須經有關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借出,但不可抄錄、出公司或轉借。 5.4.3 密級以上文件,其轉遞和移交要單封、單發、單收,嚴格履行手續,并由專人負責送遞。 5.5 公章、介紹信的保密要求 5.5.1 嚴格履行上級有關刻制公章的規定式樣、手續的有關規定,到指定刻制部門刻制。 5.5.2 啟用公章、印鑒時,應有主管領導批準、簽字,未經批準,保管人員不得使用印鑒。 5.5.3 不得在空白介紹信上加蓋公章,不得攜帶空白介紹信外出。 5.5.4 公章啟用和作廢,均應登記留存印模,作檔案保存。作廢公章要按規定繳回頒發部門封存或銷毀。 5.6 保密手冊 5.6.1 保密手冊由專人負責發放和收回。 5.6.2 特殊情況需要保密手冊,需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公司保密委員會批準,方可領用。 5.6.3 保密手冊的領用采取以舊換新的方法。如工作需要可保存一年,到期收回。 5.6.4 保密手冊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不得轉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