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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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12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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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投資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股份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政策、原則及處理規定,公司的各項資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1.2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內部各項資產管理,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3 本制度所涉及的資產減值準備是指應收款項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2、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 應收款項壞帳準備的核算管理 2.1 本條例中的“應收款項”指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2.2 應收款項的壞帳準備采用備抵法核算,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按帳齡分析法計提壞帳準備。 2.2.1 帳齡分析法是根據應收款項入帳時間的長短來估計壞帳損失的方法。 2.2.2 在對公司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估計后,確定了公司壞帳準備的計提比例為: a.逾期1年(含1年)以內的,按其余額的5%計提; b.逾期1-2年的,按其余額的10%計提; c.逾期2-3年的,按其余額的30%計提; d.逾期3-4年3、的,按其余額的50%計提; e.逾期4-5年的,按其余額的80%計提; f.逾期5年以上的,按其余額的100%計提; g.特殊情況下對沒有把握可以收回的應收帳款單獨計提。 2.2.3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帳款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的,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應收帳款可能發生損失的證據和應收帳款逾期5年以上),下列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帳準備: a.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未到期的應收帳款; b.計劃對應收帳款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的; c.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帳款,特別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4、項產生的應收帳款; d.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2.2.4 本公司“其他應收款”的核算內容為與關聯企業的往來款項,產生壞帳的可能性較小,故對本公司應收款項中的其他應收款不按帳齡法計提,而對其已有證據 共5頁第1頁 證明可能收不回的款項單獨計提壞帳準備。 2.3 壞帳、呆帳的損失處理 2.3.1 列入呆帳管理的應收款項是指二年以上無往來或客戶經營狀況不好,已產生財務危機的往來款項。 應收帳款由銷售部門負責定期與客戶對帳,提供可靠的對帳依據,查明誤差原因,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對對帳單和確認結果及原始依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銷售部門每季度對呆滯應收帳款的清理情況進行分析研究,5、制訂相應的措施并作出書面報告。銷售人員對可能出現的收款風險要及時報告,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不必要呆帳的發生。 2.3.2 列入其他應收款呆帳的項目由財務部門重點加強管理,責任到人,措施到位。 2.3.3 公司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由于經辦人員未及時掌握情況,未采取措施而形成呆帳,死帳的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情況,經董事會批準后作壞帳損失處理,沖銷提取的壞帳準備。 a. 壞帳損失的確認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債務單位破產撤銷或債務人死亡,依照法律清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6、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人發生長期性財務困難、毫無轉機、事實上無能力清償債務的。 b. 壞帳核銷由責任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包括單位名稱、欠款金額、最后一筆業務發生的時間、壞帳形成的原因、對帳情況及對帳人員、對方態度、歷次催討情況及經辦人和責任人、經辦人失誤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c. 書面報告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財務部門審核,單筆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銷售和財務的副總經理會簽后核銷,2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核銷。 2.4 對于核銷后的應收款項,威孚公司仍保留債權,因此責任部門要指定專人建立輔助臺帳,對于核銷后仍收回的應收款項,作增加公司利潤處理。 3 存貨跌價準備的核算管理 3.1 中7、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公司應根據“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計價原則,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3.1.1 公司每季度應對公司存貨進行實地盤點,不論其存放地點是否在公司,只 要產權屬于公司,均屬盤點范圍。 3.1.2 對出現的盤盈(虧)存貨,分別由各部門(分廠)負責查明原因,編制存貨盤點清冊,由生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會簽,將盈(虧)結果報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3.1.3 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在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對由于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部分,根據“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原則提取存貨跌價準備。 3.1.4 成本可8、變現凈值孰低原則,是指對期末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兩者之中較低者計價的方法。即當成本低于可變現凈值時,期末存貨按成本計價;當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時,期末存貨按可變現凈值計價。 3.1.5 存貨跌價準備按存貨帳面價值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提取。 3.2 公司的超儲、積壓、呆滯存貨必須單獨保管,需作損失處理的存貨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處理申請和主觀意見,經公司專家組討論審核,報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4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核算管理 4.1 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公司應對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預計各項短期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 4.2 有市價的短期投資,應以成本9、與市價孰低計量,當市價低于成本時,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3 無市價的短期投資,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短期投資按單項計提跌價準備。 4.4 公司進行短期投資,由資產提出部門對受資單位進行資信調查,測算投資項目的內含報酬率、投資回收期等指標,并報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投出手續及在存續期內的保管、登領和到期的資金回收工作。 5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核算管理 5.1 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公司應對按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被投資單位出現下列跡象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5.1.1 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10、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5.1.2 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5.1.3 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清理整頓、清算等; 5.1.4 有確鑿證據證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5.2 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范圍內轉回。 5.3 對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再計提減值準備。 5.4公司長期投資的評估立項由資產投資11、部門和工程部門對受資單位進行經濟評價和綜合分析,并會同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報告,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5.5 公司長期投資的日常產權管理由資產投資部門負責歸口,建立對外投資信息檔案,跟蹤受資單位產權變動和經濟效益情況,對公司投出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6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管理 6.1 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公司應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重點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2 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當按照該項12、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2.1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6.2.2 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6.2.3 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6.2.4 已遭毀損,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6.2.5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3 公司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和日常產權管理由工程部門負責歸口,建立固定資產檔案,跟蹤固定資產的產權變動和使用情況,對提高公司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負責,并確保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7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核算管理13、 7.1 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公司應對在建工程全面進行檢查,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7.1.1 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7.1.2 所建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技術上已經落后,并且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7.1.3 其他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7.2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范圍內轉回。 7.3 公司在建工程的增減變動和日常產權管理由工程部門負責歸口,建立在建工程檔案,跟蹤在建工程的實施情況和完工進度14、,并確保公司在建工程的安全和完整。 8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管理 8.1 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公司應檢查各項無形資產預計給公司帶來未來經濟效益的能力,對有確鑿證據表明其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8.2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按照其帳面價值高于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8.2.1 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8.2.2 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期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8.2.3 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價值; 8.2.4 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的情況。 8.3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范圍內轉回。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