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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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46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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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資產處置的內容和方式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將企業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法人財產向*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外進行處置的行為。資產處置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權、房屋、倉庫、堆場、其他專用設施、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2對*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包括證券、債券投資);3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主要包括:(1)已注冊的商號、商標、專利權、品牌;(2)特許權、總經銷(總代理2、)權;(3)雖未注冊,但有較大影響力的品牌、商號、商標、商譽等;4根據國家政策法規、*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及企業實際情況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第五條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轉讓、出售、置換、報廢等。第二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資產處置管理,確保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進一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團公司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企業應按所處置資產價值的大小、實行分級審批,明確處置權限,規范審批程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參股的成員企業(簡稱“成員企業”3、);*集團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企業資產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資產處置程序第六條處置資產應遵循下列程序:1立項。對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說明該項資產的歷史沿革、現狀情況、處置理由、方式和預期目標等。2報批。各成員企業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將擬處置的資產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報集團公司進行前置審批,獲批準后按所在企業章程規定的程序決策。3評估。原則上應當對所處置資產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對于企業實際擁有但沒有納入賬內核算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應同其他資產一并納入評估范圍評估作價。4處置。應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資產處4、置,并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5歸檔。處置完畢后,有關中間環節的審批材料、合同、票據等材料應按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存。第四章資產處置審批權限第七條處置資產報批權限價值的確定,原則上以經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的價值為準,但評估價值小于賬面價值的,以賬面價值為準;無法評估的,以賬面價值為準。第八條*集團公司資產處置權限。在固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中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金額較大的資產處置按下列權限和程序辦理:1處置價值3萬元以下的資產,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總經理審批;2處置價值3萬元(成員企業5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以下(不含)的資產,由相關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公司辦公會5、議或專題會議討論通過后,由董事長審批;3處置價值1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以下(不含)的資產,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省*集團公司前置審批同意后,由董事長審批;4處置價值5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以下(不含)的資產,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省*集團公司前置審批同意后,由董事會審議批準;5處置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的資產,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省*集團公司按有關程序審批同意后,經公司董事會通過,提交股東會最終審議批準。第九條成員企業資產處置權限成員企業(含下屬公司)的資產處置,按如下權限和程序處置,即凡處置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均須提交集團公司前置審批后方可按規定的程序審批處置。處置資產單位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下的程序和權限由成員企業自行確定。第十條*有限公司控股企業視同*集團有限公司控股企業。第五章其他第十一條如未按本辦法規定處置資產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試行,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執行;省*集團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成員企業要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報集團公司備案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解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