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防范利益沖突內幕交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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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55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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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防范利益沖突內幕交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私募契約型投資基金業務流程,防止利益沖突、內幕交易行為發生,促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第二章定義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私募契約型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契約型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利益沖突是指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的自身利益與2、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所負的信賴義務相沖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對兩支或兩支以上的基金負有相互沖突的信賴義務的情形。第五條本制度所稱內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利(含利害關系人)利用職務之便獲得的,未向市場公開披露的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從事利益沖突的行為,內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的持倉情況;(二)基金擬重倉買入或賣出證券的信息;(三)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包括以下人員:(一)員工承擔主要撫養或贍養義務的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二)員工可以實際控制其賬戶的運作,或向其提供具體投資建議,或可直接獲取其賬戶利益,或作為3、其賬戶資金的實際持有人的人員或機構。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種類型基金。第三章監督管理第七條 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4、(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八條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第九條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對因職務便利獲取的非公開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因職務之便獲取的未公開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員工本人、配偶及利害關系人不得從事與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發生利益沖突的交易。第四章附則第十條 如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管理制度5、,公司將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罰款或/和紀律處分。罰款金額為每次人民幣貳仟元加不當獲利金額的兩倍。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解雇。對于員工違規情節輕微,且未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影響的,公司將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處罰;對于情節嚴重,或者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法向員工追償。第十一條 本制度的內容如與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沖突的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險控制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經股東會批準后生效。第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