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基礎工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628
2024-09-08
11頁
40.89KB
1、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基礎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和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內部審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財政部等國家五部委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的應用指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精神,結合集團關于審計機構人員工作職責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通過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評價和提出建議,促進改2、善企業運行的效率、效果,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本制度適用于寧夏瀛海集團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三條 集團內部審計對象一、 寧夏瀛海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控股下的所有子公司以及參股公司、委托經營公司等;二、 集團總部有關部門以及集團、公司高管和部分集團委派工作人員等;三、 上述對象在本制度中均稱為被審計單位。第四條 審計工作內容一、 集團內部審計在集團執行董事會和總部的授權下開展工作。二、 工作內容包括并不限于:(一) 遵循性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在經營過程中遵守國家和集團相關法規、政策、流程、計劃、預算、程序、合同、協議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作出審查和評價。(二) 風險審計:對被審計3、單位內部控制中的風險管理狀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三) 績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經濟管理效率和效果進行審計。(四)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被審計單位高層經理和其他高管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五) 其他審計:包括集團重大項目的公開招投標活動審計、建設項目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等專項審計以及集團執行董事、總裁、財務總監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職能和目的集團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 職能(一)經濟監督;(二)經濟評價;(三)經濟鑒證。二、目的(一)加強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二)加強對被審計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嚴肅財經紀律4、,杜絕徇私舞弊;(三)提高集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四)提高集團整體經濟效益,促進集團可持續發展。第六條 寧夏瀛海集團內部審計的主體是集團審計部及其審計人員,集團執行董事會和集團總裁賦于審計部及其審計人員具備內部審計資格,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者。一、集團審計有對外審計和對內審計之分。對外審計主要指集團投資(控股)公司、集團委托經營公司(如寧夏瀛海花園酒店、寧夏瀛平化工公司)等。除此之外全部稱為內部審計。二、集團審計從形式上分為常規審計、非常規審計以及重點審計(重點審計由總裁臨時決定)。三、集團審計從時間上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新建公司為不定期審計,老公司為定期審計)。四、以上均在審5、計工作中充分體現。自主靈活,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集團執行董事會、總裁及總監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二章 審計機構的任務第七條 不定期的對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進行真實性和合理性專項審計。第八條 不定期地對被審計單位的資金預算及執行的整體情況進行審計。第九條 定期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執行情況。第十條 不定期地檢查被審計單位稅收情況,評估其稅收風險。第十一條 全程參與集團新上項目或被審計單位的公開招投標和競標活動;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包括集中采購合同)的談判與簽字活動;抽查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以上活動不通知審計機構參與,則視為違規操作。第十二條 定期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合法、合規、真實性6、進行審計。第十三條 定期對被審計單位委托經營責任的審計評議。第十四條 定期對被審計單位(投資控股公司)經濟效益的審計評議。第十五條 定期對被審計單位的工程項目的概(預)算的執行、建設成本的真實性進行審計。第十六條 不定期地對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對集團施行的績效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審計。第十七條 針對被審計單位發生的侵占企業資產、行賄受賄、營私舞弊、貪污盜竊、挪用公款等重大經濟案件以及造成嚴重損失與浪費行為,經集團總裁、總監批準后進行專案審計。第十八條 對被審計單位的高層經理或委派人員實行任職期間、期中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該項審計工作由集團總裁、總監批7、準實施。第十九條 處理信訪舉報案件反映,對信訪件的調查,回復及處理。公布審計機構舉報電話及電子信箱。對檢舉揭發人采取保密措施。第二十條 在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過程中,檢查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是否發揮了集團所賦于的各項職能、管理人員是否盡職盡責、是否存在瀆職、玩忽職守、是否廉潔自律等。第二十一條 辦理集團執行董事、總裁及總監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選擇恰當的會計師事務所,并配合其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和鑒證。第三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職權第二十二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審計人員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會計報表、文件資料、績效考評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等。第二十三條 檢查實物、數據、8、憑證、賬冊、有關文件和資料;檢查銀行賬戶,進行現金盤點;檢查電子計算機的磁帶、磁盤、磁鼓等。以上檢查分為正常檢查和突擊檢查兩種方式。具體采用哪種方式由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他人不得干擾。第二十四條 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參與有關的會議。第二十五條 制定臨時預案,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紀,造成嚴重損失和破壞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為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可越權采取處置措施,并于4小時內向集團總部領導報告事件原因及處置過程和結果。第二十六條 對人為設置障礙或條條框框、阻撓、刁難、故意誤導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審計機構有權按照紀檢和監察工作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第二十七條 對審計9、機構發出的征求意見稿在規定時間內既無回應,對定稿后的審計報告所給予的結論和意見又無糾正措施,并且長期堅持錯誤,拒不整改,從而給企業帶來潛在利益風險,審計機構有權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第二十八條 監督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決定。第二十九條 對審計檢查時發現的非正常重大事項有權直接向集團總裁及時反映。第三十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集團財經紀律,造成企業財產流失并造成大量浪費和損失等行為的被審計單位高層經理及高管人員,有權建議總部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集團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條 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一、審計機構于每年11月-12月根據10、審計工作實際和總部領導意見,獨立編制審計工作下一年度計劃(具體分解為每半年一次),報請集團財務總監批準后實施。二、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編制審計方案,包括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應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并通知被審計單位,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確定固定的協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合審計人員做好工作。第三十二條 實施審計一、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二、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報告和建議。三、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11、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四、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審計調查記錄應有被調查對象的相關人員簽名蓋章。第三十三條 編制審計報告一、每項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后,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星期提出正式審計報告。二、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三、審計報告定稿前,審計機構發出征求意見稿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在審計機構規定時間內(一般為三個工作日),被審計單位應積極做出反饋意見,審計機構可以采納或維護意見稿。逾期無任何回應者,則視為被審計12、單位認可征求意見稿全部內容。審計機構依據意見稿內容正式按時定稿并撰寫審計報告。四、審計報告以郵件方式報送總部總監或總裁審閱批示。作出處理決定,由審計機構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除此之外,審計報告的報送使用范圍由總裁、總監或審計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三十四條 復審一、被審計單位接到總監或總裁審閱或批示過的審計報告5 天內,如有新的從未出示過的重要證據和數據需要復審,必須向集團審計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審計機構是審計復審的主體。要求復審必須證據確鑿,不得弄虛作假、故意誤導。經審計機構審核無誤后,由該機構受理并提出報告,報財務總監批準,隨后由審計機構組織復審。逾期或者不按以上程序進行辦理的,審計機構一概不予13、受理。二、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三、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秉持職業謹慎,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集團應對復審行為免責,考核時不視為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第三十五條 審計結果的實施一、集團審計機構應當對內部審計結果的實施效果進行后續審計工作,以確保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采取及時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二、被審計單位對集團總裁、總監批示的審計報告必須執行。審計人員在一定時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上述領導報告執行情況。第五章 獎罰第三十六條 集團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審計工作人員以及檢舉揭發中的有功人員每年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泄露審計機密、散布不正當的審計信息、泄露審計檢查中知悉的集團商業秘密、14、瀆職、以權謀私、審計舞弊者等,集團總部應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由集團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第三十八條 集團審計部負責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每份審計報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資料,結案后必須在一個月內裝訂成冊,歸檔備查。第三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包括如下內容:一、 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二、 審計報告及其附件。三、 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四、 反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五、 總裁、總監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六、 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七、 申請復審報告。八、 復審和后續審計資料。九、 其他應保存的審計資料15、。第四十條 審計檔案的管理,參考集團檔案與保密管理等規定辦法執行。第四十一條 結案后的審計檔案,于每年的12月底次年的1月31日前,登記造冊,移交集團檔案室保管。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一、行政處分(一)本制度所稱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降薪、降職、撤職、調離工作崗位、待崗、解聘或者開除等;(二)處以行政處分者,不得參與公司或集團的年度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并且該處分存入本人業績檔案,做為集團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據之一。二、經濟處罰:本制度所稱經濟處罰,即通常所說罰款。(一)規定2000元以下罰款(含2000元),由審計機構直接決定并執行;(二)2000元以上及高管人員的罰款,由審計機構報告和建議,經集團總裁、總監批準并執行。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審計法規不符的,應以國家法規為準。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集團審計部負責解釋并修訂。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執行董事會或總裁辦公會批準并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