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經營建設規章制度制定及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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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67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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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經營建設規章制度制定及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xx集團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xx集團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集團控股公司可依據本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其相應的管理辦法。第四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2、列原則:(一)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二)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三)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四)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五)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第五條 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圍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二)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四)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五)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3、和一定范圍內適用;(六)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第二章 規章制度建設組織管理第六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第七條 集團戰略和企劃部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二)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三)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四)起草集團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五)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六)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七)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第八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室4、履行下列職責:(一) 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二) 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三) 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四) 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第九條 集團公司法務部負責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第三章 制度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第十條 集團戰略和企劃部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制定集團規章制度體系的整體制訂規劃,整體規劃每年滾動調整。第十一條 集團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第十二條 集團戰略和企劃部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集團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第十三條 集團總經理辦公會、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可臨時決定將某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列5、入年度計劃。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第十四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第十五條 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戰略和企劃部協助。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一)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三)撰寫草案;(四)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五)匯總意見,修改草案;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二)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6、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三)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四)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五)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六)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7、。第二十條 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第二十一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第五章 審查、批準第二十二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見附件一),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戰略和企劃部審查。第二十三條 戰略和企劃部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一) 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二) 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三) 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四) 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第二十四條8、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戰略和企劃部送集團法務部進行法律審核后,送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第二十五條 經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并批準的規章制度,轉送集團總經理辦公室進行文字和行文規范的審核。第二十六條 以集團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集團辦公室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集團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第二十七條 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集團檔案室備案。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集團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第六章 修訂與廢止第三十9、條 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與戰略和企劃部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集團戰略和企劃部。第三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戰略和企劃部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第三十三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一) 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二) 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三) 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四) 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五) 同一10、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六) 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第三十四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一) 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二) 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三) 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四)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五) 其它情形無保留或繼續適用必要的。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每年一季度,由集團戰略和企劃部會同集團總經理辦公室對上年度公布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編纂,并印刷成卷。第三十六條 集團控股公司需和集團使用同一制度的,由集團統一發放,與集團制度差異不大的,在集團制度上修改,差別較大的,由集團控股公司自行編制。第三十七條 集團控股公司應設立規章制度管理歸口部門。第三十八條 集團控股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報集團戰略和企劃部備案。第三十九條 規章制度制定流程見附件二。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集團戰略和企劃部。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