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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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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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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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基金資產投資行為,科學、高效、有序地開展投資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投資管理的目標是為基金持有人爭取最佳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增值。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2、券投資的全過程。第二章 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 投資管理的原則:(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等相關規定。(二) 堅持規范、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三) 把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作為公司投資的最高準則。(四) 公平的對待所有基金。(五) 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范操作、嚴格監管,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六) 嚴格執行投資禁止與限制制度。(七) 關注并接受社會公眾對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第五條 投資組合管理須遵循的原則:(一) 價值投資原則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遵循價值投資,通過深入研究挖掘并投資于價值低估證券,著眼于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為基金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3、。(二) 風險收益最優配比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與收益最優配比,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盡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盡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三) 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四) 流動性管理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4、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五) 全方位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一方面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的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設立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監察稽核部,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第三章 投資管理體系及職責第六條 投資管理過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常設和非常設組織機構:(一) 投資決策委員會。(二) 風險控制委員會。(三) 投資部。(四) 研究部。(五) 交易室。(六) 監察稽核部。第七條 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各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其5、主要職責包括:(一) 制定、完善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二) 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三) 核準公司證券池的構成。(四) 審定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根據市場形勢調整在類別資產、市場、行業間的分配比例及投資規模范圍。(五) 制定投資授權方案,對超出授權的投資作出決定。(六) 投資決策委員會認為其他需關注的事項。第八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是負責協助總經理統攬公司經營風險的議事機構,其在投資管理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一) 評估公司投資、研究、交易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投資流程的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和方案。(二) 評估公司投資的合規與風險控制的狀況,查找公司在投6、資風險控制中的薄弱點,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三) 對監察稽核部發現并提交的問題進行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四) 負責布置落實公司投資方面的危機處理方案及對重大風險事件的評估管理。(五) 風險控制委員會認為在投資管理過程中需關注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投資部是各基金投資的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一) 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二) 擬定各基金的階段性投資方案。(三) 在授權范圍內作出投資決定,并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四) 對超出權限的投資提出書面建議,并根據投資授權權限報批。(五) 對基金的業績與風險狀況進行自我分析檢討。(六) 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能。第十條 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7、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一) 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投資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二) 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投資決策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臺和信息資料庫。(三) 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建立和維護各基金可投資證券池。(四) 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以及重點推薦品種提供基于持續跟蹤的研究報告和建議。(五) 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六) 及時完成投資部委托的專題研8、究項目。(七) 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第十一條 公司設交易室,實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交易室主要職責包括:(一) 實行集中交易管理,保證交易行為規范。(二) 復核并執行交易指令,對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三) 反饋、匯報交易完成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四) 建立及管理交易資料、檔案。第十二條 監察稽核部在投資管理過程中的主要職責是:(一) 就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二) 監督、檢查公司投資管理制度、基金資產的運作、投資決策程序的執行情況以及員工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揭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三) 對基金的9、投資及日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異常或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和報告。(四) 對公司自有資金投資運作的合規性進行監察稽核。第四章 投資管理流程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否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維持組合持續跟蹤研究選股選擇交易席位是第一節 投資研究第十四條 公司應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系統制定研究計劃。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研究部進行專題調研。第十五條 研究人員根據基金的整體投資目標和策略,對其分工板塊、行業和上市公司10、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研究分析,篩選目標證券,經討論通過后納入各類證券池。第二節 投資決策第十六條 公司應完善并嚴格實行投資授權和投資決策機制,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部門會議等會議,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第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定期召開,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績效報告、研究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與績效評價報告等資料,在充分討論宏觀經濟、股票和債券市場的基礎上,確定各基金股票、債券和現金的配置比例范圍的指導性意見,以及其他重大投資事項。第十八條 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由投資部和研究部定期聯合召開,對投資策略定期研討,討論確定近期調研計劃和研究部研究計劃。第十九條 投11、資部、研究部定期召開部門會議。投資部負責人定期組織召開投資部部門會議,各基金經理相互交流調研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研究部負責人定期組織召開研究部部門會議,交流研究行業和公司最新動向,提供證券池維護以及投資建議等。第二十條 各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研究聯席會等會議的決議確定各基金投資組合,制定組合的調整方案,并負責組織該投資方案的執行。如果該方案在下一次會議前需要作出臨時調整的,基金經理需要就調整方案根據投資授權向相關人員報批。第二十一條 投資方案執行完成后,由風險評估與績效評價人員定期根據跟蹤誤差、系統風險指標、相對回報率、風險調整后的績12、效指標等對投資組合進行風險評估與績效評價;各基金經理定期對市場變化、投資組合調整、基金風險監控、業績評估情況等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形成下一階段投資建議,并以資產配置方案的形式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第三節 投資執行第二十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由投資部負責具體實施。第二十三條 投資決議的執行(一)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形成的投資決議實施投資計劃,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不同基金同一天買入(賣出)同一只證券的,應按相關制度公平對待各基金。(二) 基金經理無法親自下達指令,可授權相關人員代為執行。(三) 交易室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分配給交易員執行。(四) 當天交易結束后,13、交易員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交易員、交易室主管、基金經理、投資部負責人分別簽字后歸檔備查。(五) 對于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停止執行并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投資部負責人、監察稽核部工作人員,并視情況向督察長、總經理匯報。(六) 交易指令一般通過投資交易系統下達,必要時可以采取書面(包括電子郵件等)或錄音電話等形式授權其他有權人下達指令。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事后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第二十四條 各基金經理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交易室主管應當暫停執行指令,并即時知會相關基金經理,并向相關人員匯報,經協調后執行。第二十五條 投資的跟蹤與反饋(一14、) 基金經理在定期召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上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資操作回顧和總結。(二) 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臨時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起草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提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四節 投資監督第二十六條 基金運營部與托管行核對有關數據,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基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基金合同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須立刻通報交易室、監察稽核部、投資部并按相關程序上報。第二十七條 交易室負責對投資指令進行復核,對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第二十八條 監察稽核部對投資決策和投資執行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第五章 投資禁止與限制第二十九條 15、基金投資禁止與限制行為:(一)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法規定的投資禁止行為。(二) 投資于基金合同投資目標與投資范圍規定以外的品種,或超出基金合同關于投資比例的限制。(三) 同一基金同時對同一個股票進行相反方向交易。(四)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五) 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六)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七)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八) 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第六章 關聯交易第三十條 關聯交易是指投資本公司控股股東、16、托管人控股股東或與本公司、托管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等關聯關系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第三十一條 禁止的關聯交易是指買賣本公司控股股東、托管人控股股東或與本公司、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的承銷期內證券。第三十二條 非禁止的關聯交易是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基金財產可以買賣下列證券:(一) 本公司、托管人的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擔任副主承銷商或分銷商所承銷的證券。(二) 本公司、托管人的非控股股東承銷的承銷期內證券。第三十三條 進行非禁止的關聯交易應按照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并報公司相關機構批準。第三十四條 進行非禁止的關聯交易,應當認真17、履行各自職責,從嚴控制風險,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七章 投資風險控制第三十五條 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其目的是將投資風險控制在適度范圍內,以保證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第三十六條 公司定期對投資市場風險進行評估,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監測投資組合績效指標和事前跟蹤誤差,運用歸因分析,找到風險點,進行風險控制與管理,并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并提供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分析報告。第三十七條 公司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與職業道德教育,明確投資管理人員行為準則:(一)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18、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二)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游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司報告。(三)未經公司允許,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四)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持有人,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五)受19、公司委托,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第三十八條 公司通過崗位分離、作業流程、集中交易、信息披露、資料保全、信息保密和獨立的監察稽核等措施來控制基金投資的違規風險。(一)建立完善的考評制度及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使業務人員盡責工作,保證投資程序的嚴格執行。(二)在投資程序中嚴格實行崗位分離及上下環節的相互核查,相互制約,將一般事故風險的可能降至最低。(三)投資決策各級崗位實行業務角色隔離,決策與執行相分離。(四)監察稽核部門對投資程序各個環節實施監控。第三十九條 保密和門禁制度(一)在交易時間內,除履行20、職責人員外,非交易人員禁止進入交易室,電腦人員和應急交易員經交易室主管同意后方可進入。(二)公司員工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投資實施方案和投資指令的秘密,不得外傳。(三)監察稽核部門對投資相關人員在交易時間內的通訊進行管理和監控。(四)公司有關投資的所有機密文件或資料,由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第四十條 系統權限控制(一)嚴格交易系統權限管理。涉及投資業務人員應填寫權限申請表,經相關程序批準之后,由基金運營部進行設置。(二)經授權擁有密碼進入公司交易系統獲取保密信息資料的管理人員和員工應嚴格管理權限密碼,并按照規定定期更換密碼。第四十一條 公司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投資標的物證券池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并按照檔案規定期限予以保存。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經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