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責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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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91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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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擔保業務管理工作責任制,加強公司對擔保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擔保行為,防范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和效益,根據擔保業務操作規程、擔保業務工作手冊、薪酬制度、擔保業務風險控制規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擔保業務的責任追究。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本公司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2、第二章 擔保業務責任追究范圍第五條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擔保,應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一)在對外擔保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二)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程序和未執行公司規定審批權限;(三)不按公司規定執行擔保業務。本制度所稱不良擔保包括:(一) 發生擔保代償情形的;(二)發生擔保損失情形的;(三)發生擔保客戶未履行交納擔保收費、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措施等約定義務情形的;(四)經公司擔保風險分類列入可疑和損失類的擔保或擔保貸款已逾期一個月以上并有較大風險的擔保;(五)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六)因不及時保后跟蹤,錯失追償時3、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并已造成損失的擔保;(七)發生其他較大擔保風險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違章違紀擔保:1、超越審批權限,大額擔保不經集體審批;2、違反規定或擅自越權展期的擔保;3、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抵(質)押手續的擔保;4、向無借款資格人提供的擔保以及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擔保;5、利用職權從中漁利、或索賄受賄提供的擔保;6、其他違規違紀提供的擔保。第三章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是指對形成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項目主辦人、項目協辦人、移交項目主辦人、移交項目協辦人、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項目審批人。4、 在調查、審查、評審、審批擔保貸款時,所有責任人員都必須在擔保審批相關材料或會議記錄中明確“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見,并簽名。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意見的,或者沒有發表意見以及意見表示模棱兩可的,均視同“同意”。項目主辦人,是指對擔保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的擔保業務人員,具體指項目經理A角。其主要職責包括:(一)審查擔保申請人是否符合擔保政策;(二)評估擔保申請人的資產質量、償債能力、財務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規定,擔保事項是否合法;(三)審查和評估擔保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四)按公司規定程序訂立擔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保證合同等),確保合同條款符合合同法、擔保5、法和公司擔保政策的規定;(五)加強對被擔保人的財務風險及擔保事項實施情況的檢查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六)加強對反擔保財產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擔保人用于反擔保的財產和權利憑證,定期核實財產的存續情況和價值,確保反擔保財產安全、完整;(七)履行其它應由項目主辦人承擔的責任。項目協辦人,是指協助項目主辦人對擔保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的業務人員,具體指項目經理B角。移交項目主辦人,是指因原擔保項目主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擔保項目進行執行控制管理的業務人員。項目主辦人、移交項目主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擔保業務部、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監督。移交項目協辦人,是指協助移交6、項目主辦人對擔保項目進行執行控制管理的業務人員。項目審查人,是指對擔保項目全過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人員,具體指業務拓展部負責人、風險合規部負責人。業務拓展部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對擔保項目“項目盡職調查報告”的審查和對擔保項目執行控制的協調與監督;風險合規部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對擔保項目“反擔保評價報告”審查、訂立擔保合同審查和擔保項目代償后追償的協調與監督。公司分管領導承擔與分管部門負責人同樣的審查職責。同時承擔相應的審批責任。項目評審人,是指參加擔保項目評審會議并有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但不包括外聘專家等獨立審查委員會委員。項目審批人,是指有權對擔保項目進行審批的人員,具7、體指公司經營班子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的成員、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項目審批人的主要職責:(一)按照公司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擔保;(二)有效實施公司擔保業務的評估、審批和執行控制。第七條 不良擔保項目的責任劃分。根據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第八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的責任界定:(一)項目主辦人提出“同意擔保”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項目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簽署同意擔保意見的項目協辦人負次要責任。(二)項目主辦人在擔保項目評估與審批控制環節簽署不同意擔保意見,而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同意8、擔保”的擔保項目,因在擔保項目評估與審批環節控制不嚴形成不良擔保的,項目主辦人無責任,簽署不同意擔保意見的項目協辦人無責任,項目審批人負主要責任,簽署同意擔保意見的項目協辦人負次要責任,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負次要責任;項目主辦人對因擔保項目執行控制不嚴形成的不良擔保仍要負主要責任,項目協辦人、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項目審批人負次要責任。(三)移交項目移交時為正常擔保,而在移交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接交后發生的不良擔保,原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無責任,移交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分別負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四)移交項目移交時為非正常擔保,屬項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擔保,原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仍要分別負主要9、責任和次要責任,移交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只負責催收環節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屬項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擔保,原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負次要責任,移交項目主辦人和協辦人分別負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五)業務拓展部、風險合規部負責人等項目審查人分別對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職責與項目主辦人(或移交項目主辦人或項目審批人)一起承擔不良擔保項目的主要責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職責承擔不良擔保項目的次要責任。(六)項目評審人對各自簽署同意擔保意見的不良擔保項目承擔次要責任;對各自簽署不同意擔保意見的不良擔保項目無責任。(七)項目審批人對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均應承擔10、次要責任;項目審批人對其超越規定程序和權限擅自審批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應負完全責任。(八)對因行政干預、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責任不清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責任。第四章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程序第九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確定不良擔保項目;(二)確認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三)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并形成決議;(四)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決議;(六)實施不良擔保項目的責任追究。第十條 不良擔保項目的認定。風險合規部每月10日前將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11、的不良擔保項目填制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報公司總經理審核確認(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格式見附件一)。第十一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及其應承擔責任的認定。風險合規部會同綜合部在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批準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格式見附件二)并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形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決議。第十二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的復議。在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決議下發的5個工作日內,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可向風險管理部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風險管理部應對復議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并在收到書面12、復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提議召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并形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復議決議。如責任人認為有其他重大復議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長提出復議申請,由董事長確定是否提交董事會討論。若提交董事會討論的,由董事會作出責任處罰決議。第十三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的實施。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決議、復議決議,簽發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通知書(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三),并送達各有關責任人和公司有關部門執行。第五章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的處罰第十四條 發生不良擔保項目,按下列標準予以處罰:(一)經濟處罰金額及13、標準。1、發生擔保代償情形的,按實際代償金額的1%處罰;2、發生擔保損失情形的,按實際損失金額的2%處罰;3、發生擔保客戶未履行交納擔保收費、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措施等約定義務情形的,按應收費金額的3%處罰;4、經公司擔保風險分類列入可疑和損失類的擔保或擔保貸款已逾期一個月以上并有較大風險的擔保,按擔保金額的2處罰; 5、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按擔保金額的3處罰; 6、因不及時保后跟蹤,錯失追償時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并已造成損失的擔保,按代償金額的2%或損失金額的3%處罰;7、發生其他較大擔14、保風險情形的,按擔保金額的1-3處罰,8、違章違紀進行擔保,未發生(一)-(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擔保金額的0.5處罰,發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處罰。 (二)相關責任人處罰金額分擔比例。 在經營班子授權范圍內審批的項目,負完全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00%;負主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50%;作為項目協辦人或移交項目協辦人負次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5%;作為項目審查人負次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0%,作為項目審批人負次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5%;其他負次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0%。超過經營班子授權由董事長或董事會審批的,負完全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00%;負主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40%;作為項目協辦人或移15、交項目協辦人負次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0%;作為項目審查人負次要責任的為處罰金額的10%。(三)各相關責任人員處罰金額的計算辦法。各責任種類責任人處罰金額=該責任種類處罰金額/該責任種類處罰人數;如同一責任人同時作為項目主辦人、項目協辦人、移交項目主辦人、移交項目協辦人、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項目審批人中一個或幾個身份出現的,只按最高責任種類處罰,并不重復計算。(四)對責任人經濟處罰的扣款順序為:風險工資、效益工資、獎金及其它。(五)如不良擔保項目已轉化為正常擔保或解除擔保,按已轉化或解除擔保部份的相應比率的處罰金額退回相關責任人。(六)對責任人最高處罰金額為責任人當年風險工資、效益工資、獎16、金及其它的總額。(七)擔保項目在評審、操作過程中因個人道德品質問題而形成不良擔保的,除承擔完全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二)行政處罰。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三)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17、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附件:1、不良擔保責任認定報告2、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3、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通知書附件一: 編號: 年第 號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格式)根據公司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我們通過走訪擔保客戶、銀行等單位、查閱擔保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與相關擔保業務人員談話等方式,對下述擔保業務進行了不良擔保項目的認定。一、 擔保項目基本情況 1、擔保業務種類: ;擔保業務編號: ; 2、擔保客戶名稱: 3、擔保金額 ;擔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銀行或其他客戶名出具擔保合同(函);5、擔保項目主辦人 ;協辦人: ;審批人:18、 二、不良擔保認定的情形:(包括發生擔保代償;發生擔保損失;發生擔保客戶未履行交納擔保費、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措施等約定義務;經公司擔保風險分類列入可疑和損失類的擔保或擔保貸款已逾期一個月以上并有較大風險;發生其他較大擔保風險) 三、認定結論 : 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總經理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附件二: 編號: 年第 號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格式)根據 年第 號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和公司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的有關規定,對擔保編號為 、擔保客戶為 、不良擔保金額為 的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的責任認定提出如下進行建議: 一、形成不良擔保的主客觀原因1、主觀原因(包括19、擔保評估與審批出現決策失誤;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程序和未執行公司規定審批權限;擔保執行控制環節發生偏差;其他): 2、客觀原因: 二、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 1、項目主辦人: 2、項目協辦人: 3、移交項目主辦人: 4、移交項目協辦人: 5、項目審查人: 6、項目評審人: 7、項目審批人:三、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的責任劃分 1、完全責任人的確定及其理由: 2、主要責任人的確定及其理由: 3、次要責任人的確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承擔的責任1、經濟責任: 2、行政責任: 五、化解不良擔保項目風險的建議: 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簽字):綜合財務部負責人(簽字):總經理(簽字):年 月 日附件三: 20、編號: 年第 號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通知書(格式) : 根據公司( )第 期辦公會議紀要決議,對擔保業務編號為 、擔保客戶為 、不良擔保金額為 的不良擔保項目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追究如下: 一、 作為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協辦人、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項目審批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給予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的經濟處罰。二、 作為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協辦人、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項目審批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給予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的經濟處罰。如上述不良擔保項目已轉化為正常擔保或解除擔保,按已轉化或解除擔保部份的相應比率的處罰金額退回相關責任人。特此通知。 /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