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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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93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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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2第三章議事規則及程序2第四章附則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投資決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實現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投資的科學決策,根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集團公司的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機構。集團公司董事會授權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擬投資項目及投資方案等進行決策、咨詢、建議。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2、不得對外簽署任何投資或投資承諾的協議和文件。同時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經營管理和業務開展中相關風險控制制度、機制等進行審議,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經營管理的風險情況進行評估。第二章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三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集團公司相關董事、總裁、投資業務負責人、風險控制負責人、法務負責人等組成。根據需要可以外聘委員,外出委員包括投行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行業專家等。第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集團公司董事長、總裁、投資業務負責人、風險控制負責人、法務負責人為當然委員。投資決策委員會外聘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連聘連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外聘3、委員在每屆期滿前因主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負責時,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決定更換人選。第五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秘書一名。主任委員負責主持、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秘書協助主任委員召集會議,在主任委員無法參加會議時,受主任委員委托主持、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第六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審議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提出的擬投資項目資料、投資項目及投資方案、評估報告等;2、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擬投資項目及投資方案進行評估,并提出明確的投資決策意見;3、審議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提交的投資項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確的決策意見或操作建議意見;4、4、提出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中防范風險的指導意見,審定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業務投資決策的制度和流程,組織對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監控,對已出現風險制定化解措施;5、審議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投資項目風險動態分析報告,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風險及管理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進行評估,提出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議;6、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第三章議事規則及程序第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集團公司風險控制負責人、法務負責人、投資業務負責人必須參會,其他參會人員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于會議召開前根據委員時間安排擬定并報請主任委員確認后通知。委員參會的方式為現場、電話會議、5、視頻會議等。第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次會議由5名委員出席,如出席會議委員不足5人,會議順延或另行通知,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人員主持;每一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一票表決權,委員表決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無法發表意見三種;會議做出的決議,經全體參會委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為有效通過。對于未有效通過同時發表不同意意見委員人數不到參會委員的三分之一的項目,可以再次召開一次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審議該項目。第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書面投票表決;在保證全體參會委員充分表達意見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認可的方式。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形成,由全體參與委員簽字。第十條 集團投資決6、策委員會對子公司上報的投資決議可行使否決權,集團董事會對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可行使否決權。項目投資決策規則及程序:1、投資業務部門應在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召開前1-2天將會議資料兼而有之委員審閱;2、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項目組及投資業務負責人報告項目情況、投資方案、所屬子公司評審委員會意見等;3、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對擬投資項目及投資方案進行評議;4、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對擬投資項目及投資方案進行決策;5、投資項目組成員及相關人員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6、投資決策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聘請咨詢專家進行咨詢,費用由本公司支付。咨詢專家可以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議事規則及7、程序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其他事項的規則及程序參照項目投資決策程序執行。第十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方案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遇有突發風險,應及時報告投資決策委員會參會委員及相關人員。第十三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每分鐘;會議記錄作為集團公司檔案保存。第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方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送董事長,經董事長簽署后方可簽訂相關協議。第十五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應回避參加有利益沖突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